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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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

来安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63胡艳

内容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新规定的一种罪名,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醉酒事件层出不穷,且醉酒驾车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可谓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危险驾驶罪自入刑以来引发的量刑不均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热点,甚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此次研究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法治意义有了初步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对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提出了如下对策: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完善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对策,分析了刑事司法政策对量刑的影响,论述了危险驾驶罪量刑基准的重要性,并对如何从思想政治方面和法律专业方面提升法官的素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通过汲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量刑指导原则蕴含的量刑精神,参考该意见中对量刑情节的量化规定,借鉴几个常见罪名量刑详细规定中的立法技巧,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过程中有关基准刑的确定、罚金的确定、量刑要素的确定、缓刑的确定、免于处罚的确定一一进行了探索,并就中国目前尚不存在的易科制度在危险驾驶罪量刑中适用的可行性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刑法修正案、罪责刑相适应

目录

引言…………………………………………………………………………………1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涵义及其法治意义……………………………1_3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1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涵义…………………………………………………1-2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法治意义……………………………………………2-3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3-4

(一)客观方面………………………………………………………………………3(二)主观方面…………………………………………………………………3-4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危害…………………………………………………4-5

(一)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4(三)削弱预期的立法效果…………………………………………………………4-5四、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5-6(一)法律层面:…………………………………………………………………………5(二)技术层面:…………………………………………………………………………5(三)政策层面:…………………………………………………………………………5(四)主体层面:………………………………………………………………………5-6结束语………………………………………………………………………………………8

参考文献……………………………………………………………………………………8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

来安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63胡艳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立法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偏轻,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对遏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且已初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却出现了明显的不均衡,以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本文试就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作一些思考探讨,试图找出造成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涵义及其法治意义

危险驾驶罪是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定罪。1对本罪的量刑幅度上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也会出现皆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在搞清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涵义之前,必须理解量刑均衡的内涵,所谓的量刑均衡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相近或相似状态下确定刑罚的幅度必须相对统一。量刑均衡,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均衡,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说,没有绝对的均衡,也没有绝对的不均衡,量刑均衡也是相对均衡而非绝对均衡。2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危险驾驶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人们公平正义意识的表现,它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罪质相同的案件,其犯罪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影响量刑的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量刑。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醉酒驾车行为可能会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不同罪名,三者无论在犯罪构成、严重程度和刑罚后果上都存在重大差别。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中一定要对这三个罪名进行严格的区分。

(2)个案之间的平衡。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量刑方面的要求,法律平等不外是指“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通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3)地域间的平衡。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1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量刑的地域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量刑地域平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否则会使司法更为不公。

(4)时间上的平衡。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相同法律的前提下,应保持量刑的前后连贯性,不因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量刑作为适用法律的活动,其本身应有一定的秩序,对相同的事实情形,适用同一法律进行裁决,今天的裁决结果应与过去的裁决结果相同或相当,只有这样对犯罪人才是公平的。

对此罪的量刑均衡,就是为了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实施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否定和苛责,达到法律规X实现的效果和社会危害行为减少的意义。因此,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有着深刻的意义:

(一)实现裁判统一,保证裁判的预期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4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量刑均衡不仅有宪政基础,也是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量刑不均衡最直接的表现是,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近或者相似案件的量刑裁判不统一,使法律裁判的可预期性也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面纱。3因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不仅能够实现法官的裁判统一,也能够为公众为提供可靠的裁判预期。

(二)减少恣意裁判,实现个案公正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作为法律之门的守护者,法官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恣意裁判的危害性更是不言而喻。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法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较大的法定刑幅度不易把握,二是个案中复杂的各种量刑情节不易把握。而这两大难题恰恰成为了部分法官恣意裁判的土壤。因此,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必然要求量刑规则兼具规X性和灵活性,从而降低法官恣意裁判的概率,实现个案的公正。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的程度,体现公众对司法的信仰与认可,是司法权威的保障。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而裁判量刑不均,司法就会失去社会的尊重,司法公信力就会下降。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新的、为公众所熟知的罪名,其量刑的均衡的实现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必然能够产生直接的、深广的影响。

(四)有利于刑事立法的逐渐完善

于英杰,醉驾入刑4个月媒体所披露免刑案例全国仅5宗,人民网,2011年09月28日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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