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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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相对性
篇一:合同法原则——相对性
合同法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一)含义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当事人以外的任
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相对性的相对性
1、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律效力,逐渐为各国法律所承认;(如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等)
2、合同保全制度逐步完善(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而代位行使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不利的行为)
3、债权不可侵犯理论的建立(看一看王菁老师的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
4、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等);
5、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产生;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的第三人,因合
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有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对特定范围内
第三条的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
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篇二: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
简介
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2]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
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体现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的相对性
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
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穆昌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邹议》一文中对该原则的内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又增加了第四项,即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本人认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是就合同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把效力判断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太过牵强,不够严谨。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当资本主义进入现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