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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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委托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承担单位: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一般失信主体的约束、对较重失信主体的警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二)纵横互通、社会协同。通过建立全国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省、市、县(区)四级城管部门纵向联系,城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系协同机制。
(三)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失
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相关权益。
(四)积分管理,分类处置。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将企业、社会法人、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不同等级,列入相应名单。
(五)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增加失信人的违法成本,限制失信人的经营、出行等各项活动。同时,教育与惩戒并举,失信责任主体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范围】城市管理领域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行为是指受到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相关社会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组织架构】
(一)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与上级和相关部门在信用管理、数据库更新、联动惩戒等方面的合作。
(二)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监管平台,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信用联合惩戒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四)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对城市管理领域不同等级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审核和报送。
第二章失信认定和惩戒
第五条【失信分级】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黄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三个等级。
第六条【周期和计分规则】
城市管理失信行为采取积分管理制度,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分周期,总分为12分。
(一)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一般失信行为”项目中任意1项,每起对责任主体(法人、责任人、自然人)扣除2分;发生2起的扣除4分,列入一般失信名单;发生4起,扣除8分的,列入较重失信名单,
即黄名单;违反6起,扣除12分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
(二)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一般失信行为”项目中同一项目,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被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满3次的,扣除12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中“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中任意1项,扣除12分,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
(四)一个计分周期内,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的积分未达到列入一般以上失信名单库的,其积分清零。
第七条【失信记录】
(一)各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做好失信行为的信息采集、证据收集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二)对列入一般失信等级的责任主体,经审核无误后,向一般失信责任主体送达《一般失信行为通知书》,由城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
(三)一般失信责任主体在接到《一般失信行为通知书》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升级为较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
为惩戒时间内再次发生一般以上失信行为的,升级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已列入较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本级信用部门、上级城市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向较重失信责任主体送达《较重失信行为通知书》,由信用主管部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
(五)已列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本级信用部门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向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送达《严重失信行为通知书》,由信用主管部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其它联合惩戒部门、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国家住建部、信用中国网站。
第八条【失信惩戒】
(一)对一般失信责任主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
(二)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落实以下措施:(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
(2)城市管理部门加大管理检查频次;
(3)城市管理部门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4)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权内从重处罚;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较重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内容进行联合惩戒。
(三)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异议申诉
第九条【复议申请】相关责任主体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复议审核】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信用恢复】因工作失误导致相关责任主体被误列入“失信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