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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为深化殡葬改革,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积极推广节地环保葬式,现就全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救助原则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享受城乡低保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享受殡葬服务相关费用减免。

三、救助标准(一)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包括:遗体接运、3日冷藏、火化、租用普通礼厅、普通骨灰盒);骨灰盒免费寄存3年;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等节地环保葬式费用全免。

(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骨灰可免费存放农村公益性公祭堂或落葬公益性公墓。

四、救助方法(一)凡具有本市市辖区户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逝者,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1986]5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8.11
【实施日期】1986.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皖政[198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1986年8月11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加强殡葬管理,搞好殡葬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按照国家划定推行火葬地区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建有火葬场的现实状况,确定合肥、马鞍山、铜陵、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所属各县,芜湖、安庆以及屯溪、六安以及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宣城地区各市、县;芜湖、繁昌、六安,霍邱、寿县、舒城、霍山、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枞阳和贵池县为我省实行火葬的地区。

上述地、市,县境内,少数交通不便的偏僻山村,可划为暂不实行火葬区。

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在规。

殡葬管理规定全(三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三篇)

殡葬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目的及法律依据第二条适用界限第三条专业术语界定第四条基本原则确立第二章殡葬事务管理第五条殡葬机构设立规范第六条殡葬用地规划与审批程序第七条殡葬设施及设备管理细则第八条丧葬服务办理流程及要求第九条殡葬用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十条丧葬用品生产与销售监管第十一条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殡葬仪式与活动监管第十三条殡葬费用及收费标准管理第十四条殡葬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墓葬管理第十五条墓地规划与审批流程第十六条墓地用地管理细则第十七条墓地修缮与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墓穴使用与维护办法第十九条墓碑、墓志铭设置与管理细则第二十条墓地管理档案建设与管理规定第四章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适宜年龄第二十二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遵循原则第二十三条青少年参与殡葬活动管理措施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与内容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之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殡葬管理规定全(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殡葬行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殡葬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活动,涵盖殡葬服务、丧葬仪式及墓地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殡葬活动须依法开展,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对殡葬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增进公众对殡葬事务的了解与认识。

第五条殡葬行业各方应致力于提供人性化服务,确保遗体安全与环境卫生,提升殡葬服务的整体质量。

第二章殡葬服务第六条殡仪馆应具备相应资质,提供遗体安放、告别仪式、遗体处理等服务。

第七条殡仪馆应建立完善的灵车服务制度,确保丧葬交通秩序合理有序。

第八条殡仪馆应配备专业医学人员,确保遗体得到妥善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第九条殡仪馆应设立丧葬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与纠纷。

第十条丧葬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恪守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隐私,尊重客户意愿。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五条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殡葬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提供文明、优质的殡葬服务,不得有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遗体处理第七条遗体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尊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遗体火化应当在指定的殡仪馆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场所进行火化。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九条骨灰应当在公墓或者指定的骨灰存放设施内安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非法买卖。

第十条公墓经营者应当建立骨灰档案,加强骨灰管理,确保骨灰安全。

第五章殡葬服务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满足群众合理需求。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二)殡葬设施经营者违法经营的;(三)遗体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四)骨灰管理不善的;(五)殡葬服务单位违法提供服务的。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1986年8月11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加强殡葬管理,搞好殡葬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按照国家划定推行火葬地区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建有火葬场的现实状况,确定合肥、马鞍山、铜陵、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所属各县,芜湖、安庆以及屯溪、六安以及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宣城地区各市、县;芜湖、繁昌、六安,霍邱、寿县、舒城、霍山、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枞阳和贵池县为我省实行火葬的地区。

上述地、市,县境内,少数交通不便的偏僻山村,可划为暂不实行火葬区。

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在规定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少数民族除外),应一律火葬。

对违反规定进行土葬的,责令期限就地深埋,并征收土地损失费。

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发丧葬费、抚恤费,由此而造成遗属生活困难的亦不予补助。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条件或服务,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墓穴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3、经营、出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
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合民[2013]16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合民〔2013〕162号)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情况的评估,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根据市民生办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是指采取公正、规范的绩效评价办法,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

第三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总体目标: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对政府鼓励的项目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市、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对象为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殡葬单位。

评价范围是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和殡葬单位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落实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等。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合价服[2013]9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服﹝2013﹞9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及相关部门,本市各殡葬服务单位:为加强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31号)、《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民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合肥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殡葬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31号)、《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收费和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丧葬用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既要有利于丧葬习俗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合理稳定,又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相关政策,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并对其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殡葬用地资源,保障墓地的使用权和遗体的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合法规范的殡葬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对于群众反映较多的服务问题要及时改进。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墓地设施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行业黑名单,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范本》的内容,希望各地殡葬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

殡葬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益性、规范性、人性化的原则。

第四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遗愿和家属的意愿,不得强制干预家属的选择及决策。

第五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殡葬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公德和文明风尚的形成。

第七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高效、便民的方式,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第二章殡仪服务第八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条件,保证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环境。

第九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规范、真实、合理的服务。

第十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障公众权益。

第十二条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素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丧葬仪式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确保仪式庄重、庄重、文明。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的身份、职业等特点,选择适当的仪式形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丧葬仪式应当注重内涵,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避免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保持传统特色和地域特色,丰富文化内涵。

第四章陵园管理第十七条陵园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障陵园安全、整洁、有序。

第十八条陵园管理应当做好灾害防范和保护工作,确保墓地和陵园不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九条陵园管理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和利用墓地资源,确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陵园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鲜花摊、祭品商店、停车场等,方便各界群众。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Regulations on funeral management of Anhui Province i 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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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十一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

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遗体均应就地火化。

骨灰或自存,或寄存骨灰堂(室),或安葬骨灰公墓。

提倡不留骨灰或深埋植树纪念。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土葬、骨灰人棺土葬或遗体外运。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

下文是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

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瘠地上。

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

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本殡葬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人道、公正、专业、便利原则,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殡葬活动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严禁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丧葬仪式管理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合理规划,注重文化传承和节俭办理。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遵循家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家属购买高价服务和商品。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十五条骨灰安葬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骨灰安葬地应当进行正确的标识和管理,确保每个骨灰的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安葬地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殡葬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违规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文规定制定机关所有。

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管理办法

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殡葬管理工作,规范殡葬行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殡葬仪式的规范、文明、安全进行,尊重死者和家属的意愿,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公正高效、服务至上、科学规划的原则。

第五条省殡葬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殡葬服务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开展殡葬服务活动。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殡葬仪式的相关规定,提供合法、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质量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推销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索取费用。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殡葬设施第十一条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要求,能够满足殡葬仪式的需要。

第十二条殡葬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殡葬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章殡葬管理第十四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六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保障殡葬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殡葬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___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

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___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___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 ___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十一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

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遗体均应就地火化。

骨灰或自存,或寄存骨灰堂(室),或安葬骨灰公墓。

提倡不留骨灰或深埋植树纪念。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 ___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土葬、骨灰人棺土葬或遗体外运。

遗体确需外运的,运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的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七天,逾期由殡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七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 ___门负担。

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2020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25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

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20xx年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十一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

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遗体均应就地火化。

骨灰或自存,或寄存骨灰堂(室),或安葬骨灰公墓。

提倡不留骨灰或深埋植树纪念。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土葬、骨灰人棺土葬或遗体外运。

遗体确需外运的,运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的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七天,逾期由殡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七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

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

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

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_xx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___ ___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___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 ___门报 ___ ___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_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_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_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___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_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_门审核同意后,报 ___ ___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合民[2014]348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4.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民〔2014〕348号)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属各殡葬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民生工程工作要求,现将《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12月4日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更好地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的实施,根据民生工程工作要求,依据《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是指为符合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享受对象的死亡人员,在殡葬单位办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补助项目所产生的资金,对于所免除金额由同级财政对给予殡葬单位足额补助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为专项民生工程资金,资金采取市、县(市)财政分担的办法,列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承担各区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新站实验区区域内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的资金,同时,市财政对县、市财政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给予50%补助。

第二章资金保障项目。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本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本

殡葬管理规定全范本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殡葬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殡葬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活动包括丧葬礼仪、骨灰处理及墓地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遵循人文关怀、节俭环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殡葬礼仪第六条殡葬礼仪应根据逝者的意愿和家属的需求进行安排。

第七条丧葬礼仪内容应尊重传统习俗,同时注重现代化改革。

第八条丧葬礼仪的主持人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丧葬礼仪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当事先向家属解释清楚,并遵循合理、合法、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丧葬礼仪的费用应当公示,并依法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章骨灰处理第十一条骨灰处理应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二条骨灰处理方式包括火葬、水葬、土葬等。

第十三条骨灰处理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并设有专门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骨灰处理费用应当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四章墓地管理第十五条墓地管理应遵循节约用地、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六条墓地应当合理规划,按照生态、美观、实用的原则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墓地管理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墓地的使用权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严禁超期使用。

第十九条墓地管理费用应当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众有权举报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殡葬管理部门。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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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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