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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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非洲某公路项目索赔案例实证分析

班级:大禹学院工业工程4班学号:121620010102姓名:余一斐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不断开展,国内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包企业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承包企业把索赔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很多项目的索赔管理并不成功。本文结合FIDIC合同条件和实际索赔案例,分析在国际工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这将有助于更多的国内工程承包企业了解、熟悉并掌握FIDIC条款下的国际工程索赔管理技巧。

施工索赔是由于业主过失或业主风险等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了额外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对这部分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因为业主和工程师的利益和在整个项目管理中的地位等原因,承包商并不总能顺利成功地索赔。提高索赔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在于承包商能否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这要求承包商在有效合同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遵循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还要适当地采用一些索赔技巧。

一、索赔案例分析

在非洲某国112公里道路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9期升级项目中,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出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ADF),由法国BCEOM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以1713万美

元的投标价格第一标中标。该项目旨在将该国两个城市之间的112公里道路由砾石路面升级为行车道宽6.5m,两侧路肩各1.5m的标准双车道沥青公路。

项目工期为33个月,其中前3个月为动员期。项目采用1987年版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通用合同条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项目合同管理相当规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若干件索赔事件,由于承包商熟悉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紧扣合同条款,准备充足,证据充分,索赔工作取得了成功。下面将在整个施工期间发生的五类典型索赔事件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放线数据错误。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6月15日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放线数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师几次提供的数据均被承包商证实是错误的,直8月10日才向承包商提供了被验证为正确的放线数据,据此承包商于8月18日发出了索赔通知,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以承包商“施工设备不配套,实验设备也未到场,不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为由,试图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予以否定。对此,承包商进行了反驳,提出在有多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首先要分清哪个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找出初始延误,在初始延误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延误的责任,而业主提供的放线数据错误是造成前期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初始延误。

在多次谈判中,承包商根据合同第6.4款“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第 6.3款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

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第17.1款和第44.1款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此项索赔最终给予了承包商

(二)设计变更和图纸的延误。

按照合同谈判纪需要工程师应在8月1日前向承包商提供设计修改资料,但工程师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图纸。承包商于8月18日对此发出了索赔通知,由于此事件具有延续性,因此承包商在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之前,每隔28天向工程师提交了同期纪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的设计变更和图纸延误情况记录如下:

1.修订的排水横断面在8月13日下发

2.在7月21日下发的道路横断面修订设计于10月1日进行了再次修订

3.钢桥图纸在11月28日下发

4.箱涵图纸在9月5日下发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 6.4款“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的规定,“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第 6.3条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作必要的协商后,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商依此规定,在最终递交的索赔报告中提出索赔。最终工程师就此项索赔批准了30天的工期延长。

注:在有雨季和旱季之分的非洲国家,一年中阳光工作日(Sunny Working Day)的天数要小于工作日(Working Day),更要小于日历天,

特别是在道路工程施工中,某些特定的工序是不能在雨天进行的。因此,索赔阳光工作日的价值要远远高于工作日。

(三)借土填方和第一层表处工程量增加。

由于道路横断面的两次修改,造成借土填方的工程量比原BOQ(工料测量单)中的工程量增加了50%,第一层表处工程量增加45%。

根据合同52.2款“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的规定,该部分工程应调价。但实际情

况是业主要求借土填方要在同样时间内完成增加的工程量,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增加设备的投入。对此承包商提出了对赶工费用进行补偿的索赔报告,并得到了67万美元的费用追加。

对于第一层表处的工程量增加,根据第44.1款“竣工期限延长”的规定,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要求,并最终得到业主批复的30天工期延长。

(四)边沟开挖变更。

本项目的BOQ中没有边沟

开挖的支付项在技术规范中规定,所有能利用的挖方材料要用于3公里以内的填方,并按普通填方支付,但边沟开挖的技术要求远大于普通挖方,而且由于排水横断面的设计修改,原设计的底宽3米的边沟修改为底宽1米,铺砌边沟底宽0.5米。边沟的底宽改小后,人工开挖和修整的工程量都大大增加,因此边沟开挖已不适用按照普通填方单

价来结算。

根据合同第52.2款“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的规定,承包商提出了索赔报告,要求对边沟开挖采用新的单价。经过多次艰苦谈判,业主和工程师最后同意,以BOQ中排水工程项下的涵洞出水口渠开挖单价支付,仅此一项索赔就成功地多结算140万美元。

(五)迟付款利息。

该项目中的迟付款是因为从第25号账单开始,项目的总结算额超出了合同额,导致后续批复的账单均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到账,以及部分油料退税款因当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拖后。

特殊合同条款第60.8款“付款的时间和利息”规定:“.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其中外币部分应该在91天内付清,当地币部分应该在63天内付清。如果由于业主的原因而未能在上述的期限内付款,则从迟付之日起业主应按照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利息以月复利的形式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据此承包商递交了索赔报告,要求支付迟付款利息共计88万美元,业主起先只愿意接受45万美元。在此情况下,承包商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和工程师提供了每一个账单的批复时间和到账时间的书面证据,有力的证明了有关款项确实迟付;同时又提供了投标函附录规定的工程款迟付应采用的利率。由于证据确凿,经过承包商的多方努力,业主最终同意支付迟付款利息约79万美元。

二、索赔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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