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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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纳入湖南省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并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总责,并管理、考核下属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质量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结合项目实际,签定责任书。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
社会监督。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问题。
第九条各市州交通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指导县市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组建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重点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检查指导乡镇政府质量管理监督工作,组织进行本地区日常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含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市州质量监督分站和县市区交通局质量监督组)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指导各市州质量监督分站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设专人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分析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措施,设专人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农村公
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受监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分析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出具受监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交通局组建的质量监督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办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和管理乡镇质监人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巡视检查受监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分析本县市区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出具受监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各乡镇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成立由乡镇领导任组长的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有建设项目的行政村应配备2名以上群众质量监督员,重点对路基验收、工程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面板的厚度和宽度及道路养生等旁站监督。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自发出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和县市区交通局质量监督组,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负责人)为项目质量责任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应满足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
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隐患。
(三)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招标规模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满足招标规模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四)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申报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代表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
(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六)加强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和审批。
(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服务,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四)参与交竣工验收,检查设计标准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