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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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执行,或者税务机关撤销了某一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3.2 税权
税权的概念 税权的内容
税收立法权 税收执法权 税收司法权
我国税收管理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在 税收决策(包括税收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 管理权限界定、相应组织体系建立、税款在中央 和地方之间分配的规范与制度的总称,实质上体 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
是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权的划分分为纵向和横向。
纵向——中央和地方 横向——同级国家机关之间 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税权的划分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 开征、停征、加征、减免权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p19-20)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的现状
1、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 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关 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 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 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
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
该学说把税收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 关系,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强制课征税收, 税收具有了强制性和无偿性,纳税是个人的一种被 动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无非也就是为了保障国家 固定地、普遍地、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收。
从更深的层次揭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
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将税收法律关系单一地划 分成为权利关系和债务关系是很困难的,因 为税收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只能理解为有些属债务关系,有些属权利关 系,主张区分对待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但 其学说也承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基本的和 中心的关系仍是债务关系。二元论的观点是 日本税法学界的通说。
奥托•梅耶的权利关系说,从税法上指出了国家的权 利与纳税人的义务,其着眼于税收征收的外部表现 形式,揭示了税征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强调了国家 的无限的权利和纳税人无条件服从的义务。这种观 点的形成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是密不可分的,在这种 思维模式下,纳税人处于完全的无权状态,就更谈 不上权利保障了,这种学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逐 渐被人们所摒弃。
3.1.2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各级税务机关 财政机关 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权力(权益) 物 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优惠权
退税请求权
陈述申辩权
税收知情权
税收秘密权
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这种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 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 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税 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只要 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税收债务即纳税 义务就随即产生,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 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内容的效力。
第三章 税权与 纳税人权利
学习目的
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 充分认识税权; 了解纳税人的权利。
3.1 税收法律关系 3.2 税权 3.3 纳税人的权利
3.1 税收法律关系
3.1.1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3.1.2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3.1.3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述
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依法纳税
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力 :
税务管理权 税款征收权
税务检查权 税务违法处罚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依法征税
提供服务
回避的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3.1.3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产生:纳税事项的形成为标志,取决于两个直接因素 税收法律行为的产生(如销售行为) 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如企业登记注册)
变更: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 主体变更:如税务机关合并,纳税人转产等 客体变更:可以是范围或性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如税率提高或降低
终止: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关系一方或双方主体消失(如纳税人死亡) 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内容全部消失(如税法废止了某一内
海关:关税,此外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
(三)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 税、关税、海关代征VAT和消费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对于这部分内容,要重点掌握交叉的。
1、国税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所 得税(企业、外资、利息所得税)、营业税、城 建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利息 税)
2.地税局:所得税(个人、地方企业)、 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国税局不征的)。
3.在大部分地区,契税、耕地占用税,仍 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征收。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收范围划分
(一)税务机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 省级政府对地税系统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 主。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 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在形式和实质上找到一个平衡点,有些折中。
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
从法实践论和法认识论的角度分析这一问 题。他认为法认识论是从历史的和经验的 角度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而存在 论的税收法律关系,则在总体上具有权利 关系结构的特点。只有从法实践论出发, 将税收法律关系统一的理解为债务关系, 从法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在整体上将税收 法律关系把握成权力关系才是正确的。
概念:
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受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狭义的税收关系就 是指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3.2 税权
税权的概念 税权的内容
税收立法权 税收执法权 税收司法权
我国税收管理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在 税收决策(包括税收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 管理权限界定、相应组织体系建立、税款在中央 和地方之间分配的规范与制度的总称,实质上体 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
是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权的划分分为纵向和横向。
纵向——中央和地方 横向——同级国家机关之间 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税权的划分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 开征、停征、加征、减免权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p19-20)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的现状
1、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 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关 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 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 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
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
该学说把税收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 关系,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强制课征税收, 税收具有了强制性和无偿性,纳税是个人的一种被 动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无非也就是为了保障国家 固定地、普遍地、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收。
从更深的层次揭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
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将税收法律关系单一地划 分成为权利关系和债务关系是很困难的,因 为税收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只能理解为有些属债务关系,有些属权利关 系,主张区分对待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但 其学说也承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基本的和 中心的关系仍是债务关系。二元论的观点是 日本税法学界的通说。
奥托•梅耶的权利关系说,从税法上指出了国家的权 利与纳税人的义务,其着眼于税收征收的外部表现 形式,揭示了税征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强调了国家 的无限的权利和纳税人无条件服从的义务。这种观 点的形成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是密不可分的,在这种 思维模式下,纳税人处于完全的无权状态,就更谈 不上权利保障了,这种学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逐 渐被人们所摒弃。
3.1.2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各级税务机关 财政机关 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权力(权益) 物 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优惠权
退税请求权
陈述申辩权
税收知情权
税收秘密权
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这种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 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 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税 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只要 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税收债务即纳税 义务就随即产生,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 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内容的效力。
第三章 税权与 纳税人权利
学习目的
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 充分认识税权; 了解纳税人的权利。
3.1 税收法律关系 3.2 税权 3.3 纳税人的权利
3.1 税收法律关系
3.1.1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3.1.2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3.1.3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述
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依法纳税
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力 :
税务管理权 税款征收权
税务检查权 税务违法处罚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依法征税
提供服务
回避的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3.1.3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产生:纳税事项的形成为标志,取决于两个直接因素 税收法律行为的产生(如销售行为) 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如企业登记注册)
变更: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 主体变更:如税务机关合并,纳税人转产等 客体变更:可以是范围或性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如税率提高或降低
终止: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关系一方或双方主体消失(如纳税人死亡) 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内容全部消失(如税法废止了某一内
海关:关税,此外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
(三)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 税、关税、海关代征VAT和消费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对于这部分内容,要重点掌握交叉的。
1、国税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所 得税(企业、外资、利息所得税)、营业税、城 建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利息 税)
2.地税局:所得税(个人、地方企业)、 营业税、城建税、其他(国税局不征的)。
3.在大部分地区,契税、耕地占用税,仍 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征收。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收范围划分
(一)税务机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 省级政府对地税系统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 主。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 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在形式和实质上找到一个平衡点,有些折中。
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
从法实践论和法认识论的角度分析这一问 题。他认为法认识论是从历史的和经验的 角度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而存在 论的税收法律关系,则在总体上具有权利 关系结构的特点。只有从法实践论出发, 将税收法律关系统一的理解为债务关系, 从法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在整体上将税收 法律关系把握成权力关系才是正确的。
概念:
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受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位,狭义的税收关系就 是指税收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