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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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10]6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 08〕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
(一)为明确供地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避免因交地事项引发的纠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后实际交付土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除外),应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样式见附件一)。
(二)出让宗地的交地日期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期限之前。划拨宗地的交地日期,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日期之前。
超出合同约定的交地期限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期限交地的,视为逾期交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应与出让、划拨宗地的卷宗资料一同存档备查,并及时录入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四)达到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在“纪事”栏中载明土地使用证书有效期(即发证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竣工日期后1月内),督促用地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实行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制度
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二),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
进行核验。用地者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提出延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核验制度
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后,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核验(样式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土地核验的内容:(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缴纳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商服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
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经核验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经核验未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土地核验。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另行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在招拍挂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省厅将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各地上报的资料,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我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收到实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内部科室的责任分工,认真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本通知下发后供应的土地,应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告知用地单位履行开竣工申报的责任和义务。已经供应但未开竣工的用地,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按期进行申报。为减轻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自住房用地后期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作出另行规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样式
(适用于出让宗地)
甲方:国土资源局
乙方:
为真实记载交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确认书:
第一条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第条约定,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宗地编号为的出让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于年月日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的宗地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实际交付的宗地面积为平方米,四至范围见附图,土地条件是:
1、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2、现状土地条件。
第三条对于甲方交付的宗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条约定的面积和土地条件不一致的问题,甲乙双方同意按本条第项规定的办法处理:
(一)宗地面积少于或多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部分,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重新结算后,退还或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乙方同意按第二条所述的土地条件接收土地,不再提出异议和新的权利主张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按实际交地面积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