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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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发展,保证聘用合同制在沙漠气象研究所的正确施行,参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气人发[2000]34号)及《新疆气象部门事业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个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用以改变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固定关系的新型用人制度。

第四条订立聘用合同遵循以下原则:

l、合同内容和订立的程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研究所规章制度;

2、合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恪守合同;

3、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签订。

第六条聘用合同由身份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构成,合同采用书面签约形式,变更或补充聘用合同条款,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l、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以及工作内容;

3、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5、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7、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8、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身份聘用合同的期限

1、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暂不实行终身聘用制,原则上不签订无期限聘用合同。签订一般为三年。

2、对新进人员应有3—6个月试用期,新进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不包含在聘期内。

第九条固定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可给其3个月自行流动期,期内发基本工资。自行流动期满后受聘方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辞而别的,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原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岗位聘任合同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方和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的权利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中国气象局、新疆气象局和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对受聘人进行管理;

2、岗位聘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3、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的岗位。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的义务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受聘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职代会(工会)对聘用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创造有利于受聘人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部环境;

2、负责对受聘人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依法为受聘人建立失业、养老、医疗等国家规定的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金;

4、依法为受聘人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5、支付受聘人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

第四章受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受聘人的权利

1、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2、享受国家、中国气象局和新疆自治区有关政策所规定的调整工资、晋职晋级、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3、按照国家、中国气象局和新疆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等待遇.

第十五条受聘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2、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

3、遵守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保守工作秘密,保护研究所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身份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身份聘用合同;

l、订立身份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对聘用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致使身份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经双方协商就身份聘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八条身份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九条身份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身份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身份聘用合同期内受聘用人离休、退休、死亡时,在执行有关法规的同时,身份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在身份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身份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受聘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l、受聘人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被劳动教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聘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受聘人在连续四年聘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4、未与聘用单位办理任何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达30天的;

5、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的;

6、公派出国逾期不归或因私出境超过研究所批准期限的;

7、未经研究所批准,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在其它单位就聘,经劝告既不改正,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2、受聘人在无岗待聘期间(不超过12个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3、受聘人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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