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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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概念及范围研究

14级法会1班牛璐

摘要:经济犯罪的概念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重大分歧问题之一,而经济犯罪的范围是经济犯罪内涵所决定的经济犯罪的外延。海外和国内学者对其进行统一归纳和梳理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犯罪概念在本质上只能是刑法学概念,而不能是犯罪学概念,从而在界定的路径和方式上予以了根本性的廓清。进而,对经济犯罪的“本质结构”展开了讨论,并对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归纳、总结。作者通过分析、总结国内外学者现行经济犯罪概念及范围的观点,对经济犯罪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

关键词:经济犯罪调查,概念,范围,中外对比,新界定

一、各国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调查研究综述

(一)我国的经济犯罪调查研究发展

1、我国上世纪80年代经济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经济犯罪的概念一开始并没有引起很多争论。根据我国1980年开始施行的刑法(即79刑法)和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行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谓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工商、金融、财政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全民和集体财产所有制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大致包括以下三类:

(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国79刑法分则第三章以15个条文、17个罪名规定了这类犯罪。计有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抗税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标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这类犯罪均以违反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妨碍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为特征。

(2)部分侵犯财产罪。我国79刑法分则将侵犯公私财产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等6个罪名列为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其中贪污罪(第155条)和诈骗、盗窃公共财物(第151,152条)的犯罪被列为经济犯罪,因为它们与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直接关系。

(3)其他经济犯罪。如79刑法分则第六章中的制造、贩运毒品罪(第171条)、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4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第173条),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贿赂罪(第185条)等。除刑法以外,经济犯罪还散见于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刑法规范中。例如,1988年1月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加规定了新罪名:挪用公款罪。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条后段的规定,虽然不是新立罪名,但却是对刑法第151条的诈骗罪、第117条的投机倒把罪所作的补充,实际上,这也是规定经济犯罪新内容的一种方法。

2、世纪之交的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

世纪之交,即从20世纪进入21世纪的10年间(大约从1995年到2005幼,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和技术创新(以电脑、互联网为代初的进程,经济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性随之改变。人们明显地感觉到经济犯罪的领域迅速扩展,并且,其间又充斥着大量模糊不清、互相冲突且具可变性的规范。这些都促使人们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范围、观念和解释进行新的讨论和思考。

我国刑法在1997年经过了一次大的修订。其后,从1997年至 2007年初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6个《刑法修正案》和三个与刑法修订相关的《决定》。我国刑法经过上述修订,大量增加了经济犯罪的罪名。目前(指2007年初),我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以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全部罪名再加上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的部分罪名,共约125个罪名,比79刑法可称之为经济犯罪的18个罪名,增加了100多个罪名。

从经济犯罪的范围看,中国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

(1)将普通诈骗罪、普通盗窃罪视作经济犯罪是不妥当的;

(2)由于毒品犯罪已经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不宜将其视为经济犯罪。从经济犯罪的概念看,拟可在前面的基础上有所简化。典型的经济犯罪,是指发生于合法商业或经济活动领域,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这种非法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以这个定义为标准,就可以把贩毒、运毒等不具备合法商业活动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经济犯罪之外。

经济犯罪的侵害对象,包括自然人(含消费都、企业以及公共利益。经济犯罪的定义通常包含了合法公司里发生的各种偷逃税、欺诈和侵占行为,但那些纯粹以诈骗为业的非法组织所实施的诈骗犯罪则应排除在外。个人也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但必须通过合法的经济活动来实施非法行为,例如,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就是通过合法的证券买卖来实施的。和商业活动相关的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或公款等行为,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都有特别规定,因此也符合经济犯罪的特征。

(二)海外学者对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划分和研究

1、犯罪社会学的观点

从犯罪社会学的观点出发,经济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1939年,美国学者萨瑟兰在一次犯罪学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白领犯罪”的概念,1940年写出了“白领犯罪”的专题论文,并在《美国社会学报》(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上公开发表。1949年又写成专著对“白领犯罪”进行了详尽探讨。在这本名著中,他指出所谓“白领犯罪”,即指“受社会所尊重并且有崇高的社会及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生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萨瑟兰认为,构成白领犯罪的条件或要素,均可以在经济犯罪中发现,因此经济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种典型形态。

我们以为,萨瑟兰教授的概念强调了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可称之为“犯罪主体型经济犯罪概念”。这一概念至少说明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白领犯罪”是与“蓝领犯罪”相对而言的,两种人就图谋不法利益的犯罪性质来说是相同的,只是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不同而已。从这个意义出发,“白领犯罪”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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