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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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MPORARYECONOMICS

【摘要】政府规制伴随着市场失灵而产生,但是产生的各种理论学派多从供给者角度出发而忽视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本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提出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政府规制范围应不断缩小的结论。

【关键词】消费

生产

政府规制

政策

现实中与消费能力有关的政府规制包括阶梯电价、经济适用房建设等,这些政策的制定都从消费能力出发,把消费能力作为政策制定的内生变量来提升社会福利。政府规制要考虑消费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同时消费能力又影响政府规制的标准与规制范围。

一、消费与生产的统一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消费与生产是统一的,政府规制生产过程中不能忽视消费,不然任何理论研究都是有缺失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可是,生产的一切时代都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过这个一般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为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个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

生产直接也是消费。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是理性的经济人,理论的建立显然是以消费为起点的。双重的消费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第一,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第二,生产资料的消费,生产资料被使用、被消耗、一部分重新分解为一般元素。因此,生产行为本身也是消费行为。经济学家把直接与消费同一的生产,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做生产的消费。生产和消费的这种同一性,归结为斯宾诺莎的命题:“规定即否定”。

可见,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就一个主体来说,生产和消费表现为一个行为的两个要素。在这个过程中,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消费,作为必需,作为需要,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并且表现为生产的要素。在微观经济学的体系中,衡量消费能力的指标就是恩格尔系数,不同地域不同时期消费者的恩格尔系数差距较

大。所以政府规制的“一刀切”行为脱离实际,在规制过程中必须考虑消费能力的差异。

二、政府规制的研究现状

关于“规制”,学界一般指由社会公共机构进行的规制,由社会“公”的部门对其他主体行为的规制(被规制主体可公可私),即植草益教授所称的“公的规制”。按照规制范围的差异,一般将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大体上将处理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差问题称为“经济性规制”,将处理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称为“社会性规制”,而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内容为健康、安全与环境规制(HSE规制)。基于此,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应该归于经济型规制。

20世纪70年代,学界开始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政府管制问题,初步形成管制经济学,其中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发表的《经济管制论》对比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80年代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对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管制。这些实践都推动了管制经济学的发展。

规制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以最优干预的规范原理为基础,在多种条件约束下,规制者被假设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者。Stigler、Peltzman、Posner是该理论的代表。经济学家多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待这一理论(Viscusi,Vernon&Harringto,1995);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规制和规制程序是对利益集团之间更复杂的交互影响的反映,利益集团从不同的政府干预中获利或受损,Tirole、Lafront、MCchesney、Ellig等对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规制实践变化以及信息经济学、委托一代理理论、动态博弈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的推动,新规制经济理论、内生规制变迁理论、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一代理理论

消费能力对政府规制的影响研究

○吴俊梅

(西安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1)

图1政府规制研究简图

反馈

规制动因

消费能力

政策制定

规制结果

规制机构

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

经济生活

CONTEMPORARYECONOMICS

陆续产生。

综合分析,国外学者针对管制政策的有效性研究主要有两种趋势:第一是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运用计量经济学对数据进行分析来验证管制政策的有效性;第二是从制度设计层面验证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对管制法律、管制手段等进行分析。目前国内管制研究集中在以下问题,即管制政策的有效性、垄断产业改革中的管制政策、工作场所安全管制等。张红凤指出现代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政府(或规制机构)利用国家强制依法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其规范目标是克服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即实现“公共利益”,而实证目标则是实现利益集团的利益。

三、消费能力与政府规制标准

不同的理论学派代表政府规制的不同标准,本文仅以公共利益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为例来分析政府规制标准。前者规制的标准是公共利益,后者在于部门利益;前者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失灵,后者的起点在于部门博弈。但是这两种规制理论仅从供给者角度分析,没有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由于规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上述理论中欠缺对消费能力的研究。所以本文引入消费能力作为研究规制的重要标准。消费者的需要根据其收入水平有所差异,而政府规制的研究忽视了消费者的具体需要,仅从规制供给者出发,产生了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以及激励规制理论等学派。这些理论暗含的演进逻辑就是政府规制方式的变化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提升。

在规制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各有偏颇,有学者认为二者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前提假设不同。公共利益理论隐含的是“道德人假设”,而利益集团理论隐含的是“经济人假设”,政府规制行为是在两种假设导致的行为动机共同作用下发生的。市场失灵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进行规制的前提,即政府规制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在政治市场上,规制又必须从“经济人”假设角度来考察各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

实质上,政府规制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减少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规制主体的运作过程在花费大量社会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规制失灵”。如何在防止市场失灵的同时防止规制失灵是规制研究的核心内容,而防止规制失灵的有效手段恰恰在于消费者的监督和消费能力的提升。所以本文认为规制理论产生不同学派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能力的缺位。

四、消费能力与政府规制范围

政府规制范围随着规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变化,随着消费能力的提升而缩小,因为消费者能够对供给者提供最有力的监督,同时消费者的监督效率远高于政府规制效率。管制经济学的研究目的在于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管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政府制定的任何管制政策都受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通常是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结果,而企业寻租、政企合谋会影响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均衡,最终可能降低社会福利。目前已有国内学者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分析我国的现实问题,如周黎安等(2004,2007,2009)、聂辉华、李金波(2006)主要从晋升博弈、腐败问题、政企合谋与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论述,他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可以运用于管制经济学中分析管制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企业寻租、

政治租金、管制俘虏行为,有助于正确分析管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复杂过程。

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史普博认为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植草益在定义政府规制时把政府规制限定在限制行为上,认为政府规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一般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中提出,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并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规制的产生,指出规制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规制的真正动机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需求相结合以各自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斯蒂格勒的理论与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认为规制主要不是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产业中的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规制过程被个人和利益集团用来实现自己的欲望,政府规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1976年佩尔兹曼(Pdtzman)在对市场失灵、对政府规制结果的预测进而推断政府规制在经济上的有效性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发展了规制俘虏理论。他认为无论规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都没有多大差异,其主要差别只是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1995年伯恩斯坦(Bemstein)创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理论是天真的,规制机构起初能独立运用规制权力,但逐渐被垄断企业所俘虏。

萨缪尔森把政府规制限定在政府对产业行为的限制上,而斯蒂格利茨则将规制拓展到更广大的范围,认为政府对产业的保护、扶助以及合理化和转换等都应看作属于政府微观规制的范畴,如为了促进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税收和减轻反托拉斯法的

图2政府规制标准变迁

避免

市场失灵公共利益

部门博弈

理性约束部门利益

消费能力

减少规制

政府规制标准

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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