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政府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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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政府规制研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媒体对公共传播空间的影响和新媒体时代的政府信息规制困境,并针对新媒体政府规制现存主要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政府规制;信息传播
近年来,新媒体作为新的媒介形式快速发展,冲击着人类传统的生存习惯与生活方式,推动着世界传播秩序的重新建构。新媒体以其固有的信息传播规律,正日益模糊着媒体的标准。随着新媒体的社会参与度不断加深,在版权、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如何创新政府规制模式,促进新媒体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则显得尤为重要。
1 新媒体对公共传播空间的影响
1.1 受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得以拓宽
新媒体具有开放特性,利用新媒体技术,任何人之间都可以随意进行信息交流,直接改变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对政府的危机公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公众不再是被动的从政府获取信息,而是主动去获取各种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由于媒介形式的不断更新,信息的传播方法、渠道、速度发生了根本改变。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以及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共同形成了一个媒体圈层,为公众获取讯息提供了广阔的通道,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不再是简单的“传”和“受”,这要求政府在对新媒体进行规制时,必须考虑到多种传播渠道,并做出迅速的应对。
1.2 实现了信息的高度互动和共享
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应用模糊了信息传播角色,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新媒体传递和接受信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自由的表达权。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但是一种信息能在瞬间生成、快速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媒体,它还代表着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实现了地位平等的参与。新媒体使信息的传受双方互动交流真正成为现实;在网络上,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
2 新媒体时代政府信息规制困境
2.1 信息来源广泛,获取简便
随着网络信息搜索方式的变化,民众获取知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更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使得民众可以轻松获得更全面、更丰富的知识,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在网络上找到详尽的解答,民众对传统媒体的信息依赖感及知识权威感下降了。然而,多媒体信息的数字化特点使得信息可以便捷复制和即时传播,导致民众接受的信息量激增,远远超出民众的分析处理能力,而良莠不齐的信息内容
也大大超出了部分民众的分辨理解能力。
2.2 信息传播速度快,容易失控
新媒体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一对多的信息传播模式,变为多对多模式。新媒体的草根性还使得人人都可以担当信息发布者的身份。民众通过发短信、微博、微信等就可以随时随地对任何人传播信息,从而突破了传统主流媒体的话语权壁垒。同时,新媒体的隐蔽性使得传播者处于隐蔽地位,令传播更大胆和随意,导致大量的良莠不齐的信息以及谣言得以广泛传播,影响着民众对信息的判断,容易造成民众情绪的失控,引发网络群体事件。
2.3 信息沟通渠道增多,效果不佳
在新媒体时代,电子邮件、微博、QQ等聊天工具被广泛使用,使得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方便。这些沟通方式使用越来越普遍,但性质却越来越边缘化。这表现为,一方面,新媒体的普及使原本正式的沟通方式越来越趋向于个人化,传播内容也愈加私密化,经常被作为私人沟通和休闲娱乐冠冕堂皇的掩护;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民众用于正式沟通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传统的正式沟通(书信、电话、面谈等)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然而我们却发现沟通渠道虽然越来越多,沟通越来越方便,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因为民众往往通过最简单、成本最低的方式来和政府沟通,如网络检举,短信报警等,使得沟通趋于随意。这些沟通方式由于操作简单,隐蔽性强,使得其中存在着大量的误报和虚报行为。另外,由于新媒体的普及性和快捷性,越级沟通成为家常便饭,导致基层政府机构得不到所需信息,反而要通过高层反馈来获得信息,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3 加强立法,完善新媒体政府规制
3.1 根据新媒体发展需要尽快制定电信法
要理顺新媒体内容管理体制,进行机构的改革和重新布局,首先需要确立法律上的依据。从法律的角度为监管机构的融合提供依据,使管理机构对融合业务的管理有法可依。我国电信法的立法进程已经持续了近30年,但至今未能出台,应尽快出台电信法,为规制提供法律依据。
3.2 完善各种有害信急的认定和信息分级管理
有害信息是各国在新媒体的内容监管中重点管理的对象。而其前提是完善有害信息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机制,就儿童保护、反对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等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观作为信息分级管理的切入点,同时鼓励互联网络连接服务商对各自的传播内容进行自律性控制,作为政府管理的补充。
3.3 完善版权保护相关法律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应用,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断发展的信息作品形式,给如何明确界定版权法保护范围,使其具有更广泛、更长远的适用性提出了新的课题;第二,数字平台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传播环节的出现和传播渠道的多样性,使权利归属和侵权的责任认定更加复杂;第三,传播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超链接、搜索引擎等服务是否侵权的认定也是当前面临的全新课题。第五,新媒体的跨国界传播,也使得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难题。
2006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应对新媒体时代版权问题挑战的一大进展。但是,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难题仍在不断出现,这个条例还无法解决所有问题。2006年起北京市启动了数字版权保护工程,在利用数字版权登记平台、监管平台及建立数字版权资源系统在数字版权的认定、监管及查询三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政府行为如何与行业的行为更好地结合,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4 结束语
总之,网络空间要有序地运行,离不开政府对它的规制,新媒体政府规制的目标在于保障用户的权利,维护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公共秩序,促进虚拟空间的健康发展。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我们必须完善我国新媒体政府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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