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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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风险基准》

(GB 36894-2018)

标准解读材料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一、编制过程

(一)编制背景

近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合理,有些地区居民区、学校、店铺等人员聚集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相继建设,社会公众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本标准通过比较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综合考虑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现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身危险特性,以及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的风险基准,用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的土地规划利用,切实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理念,对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以及科学指导城市安全规划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0年8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正式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课题研究工作,历时4年科研攻关,多次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以及重点企业代表进行研讨,相关成果于2014年5月7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016年7月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基准》制定计划,计划编号20160873-Q-450,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南京工业大学等3个单位共同起草编制,其中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担任主编。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提高标准名称的辨识度和与相关内容的匹配度,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以下简称《风险基准》)。结合13号公告的实际应用情况,经修改完善,在原公告的基础上形成了《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27日,《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93条,采纳35条,部分采纳11条,标准修改完善后形成《风险基准》(送审稿)。

2017年10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

员会针对《风险基准》(送审稿)组织召开了标准审查会,根据会上委员和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风险基准》(报批稿)。

2018年11月19日,《风险基准》正式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包括以下: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重点保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居民、公众的生命安全,同时考虑不同防护目标中人员的疏散难易以及脆弱性,分别设置相应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二是与国际接轨,提出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关要求有较好的衔接。三是符合中国国情,结合当前国内土地规划利用方面的现行要求,在防护目标分类方面更多的参考了我国建设用地的分类。

(二)主要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为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

2.第二章为术语和定义,给出了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定义。

3.第三章为个人风险基准,本标准将防护目标分为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3大类。

高敏感防护目标是根据场所的功能特征界定的目标类型,与其规模等属性无关,主要指事故场景下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低的群体聚集场所。标准中列举了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场所和社会福利设施,其中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卫生服务设施等作为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住宅及相应服务设施确定风险基准。

重要防护目标是根据场所的功能特征界定的目标类型,与其规模等属性无关,主要是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场所或事故状态下人员不便撤离的场所。标准中列举了公共图书展览馆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军事安保设施,外事场所等。其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铁路线路、公路道路等应根据其特点考虑其在事故状态下人员是否容易撤离,划定其是否属于重要防护目标。

一般防护目标结合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计用地标准》,按照使用性

质和规模分为3个小类,并对每类目标的具体建筑类型和规模进行了规定。其中,由于我国农村居民点通常具有低层建筑为主、连片聚集建设的特点,在对此类设施进行分类时,应将整片建筑群作为整体进行规模核算,确定其小类;对于综合居住、办公、商业等多种使用性质的综合性建筑,应参考其主要性质进行确定分类,当多种使用性质的规模相当时,应主要考虑低层的使用性质进行归类。

标准中3.2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基准。

个人风险的定义为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简单来说,个人风险是根据定量风险评估方法,计算得到每年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的个人,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影响而预期增加的死亡风险,通常距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越近,面临的个人风险越高,通常用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的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如图1所示。

图1 某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周边个人风险等值线示意图个人风险基准是判断装置周边防护目标所面临个人风险是否可接受的上限值。个人风险基准越低,相应要求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越大,如图2所示。

(1×10-5)(3×10-7)

(3×10-6)

危险源三类防护目标二类防护目标

一类防护目标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图2 个人风险基准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应关系

4.第四章社会风险基准,对社会风险基准进行了明确。

社会风险基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整体影响的可接受风险基准。社会风险基准是对个人风险基准的必要补充,为避免当个人风险满足基准要求时,由于防护目标密度过高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概率超过公众可接受范围。

三、风险基准的设置过程

(一)个人风险基准

在个人风险基准设置方面,国际上通常采用国家人口分年龄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一定的风险增加可接受系数,作为个人风险基准值。

在国家人口分年龄段死亡率最低值方面,根据我国第六次(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我国10~19岁年龄段的分年龄死亡率最低(如图3),其平均值约为0.364‰,取3.64×10-4,以此为基础设置风险基准最为保守。

图3 我国第六次(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年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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