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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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学

钟金仟

E-MAIL:

smileme@

328907719@

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法学教师,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学、合同法学,主授课程有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等。

发表有关民商法学专业文章若干,代表作有《论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法律创新》、《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的法律创新:让与担保制度》、《经济危机下民间借贷难题的金融私法创新思考》、《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研究》、《中小企业与非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法律问题定性分析》等。

实务经验:

曾在蚌埠投资集团公司从事风险控制工作,重点关注与研究担保业、投资金融业、小额放贷公司的法律疑难纠纷,亦有处理典当行业的法律纠纷的实务经验。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宝龙集团宿迁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一系列有较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美』伯尔曼

教材与参考资料

教材:为什么选用这本教材?

以往几年选用教材:

张广兴《债法》社科文献出版社

中政李显东《民法债权法》

---侧重案例启发式的讲解债权法的有关知识,比较注重体系。

参考资料:

1.柳经纬主编:《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3.王丽萍/编著:《债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

4.黄茂荣/著:《债法总论》(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5.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6.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2002年1月修订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李建伟主编:《民法6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及其修订版。

8.《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我妻荣:《债权总论》,王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0.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2007年版。

11.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建议:要深刻理解学习本课程,多阅读梁慧星研究员(社科院)、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有关债权法学的论文、书籍。

第一章债法的基本原理

当今世界存在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国属于后者,而大陆法系法学一般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而私法最主要的就是民商法学(债法是民法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商法又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

学习法律的基本方法是从分析概念入手分析出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其他;概念是一个事物的抽象概括的总结,它是学习法律的最基本分析方法。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私法之精神到底是什么?

谢怀木式先生认为:

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敢于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那学习债权法我们就必须了解民法的一些知识,那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内涵及外延又是什么?

这样我们就可以分析出民法的体系以及债法的地位!

通过以前的学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关系的法律有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人身关系的法律有亲属法(我国也叫婚姻家庭法)。

我国的立法模式借鉴德国的潘德克吞(汇编制)立法模式,即先总后分,先抽象后具体的方式。

总则(分则各法之共性部分)

物权法

民法债权法

分则继承法

亲属法

各分则又按照总分、抽象到具体的模式立法。

第一章债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债权法(授课顺序)

债总:

第一章债法的基本原理

债分:

第二章到第九章合同总论

第十到十一章合同分论中的重点合同

第十二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法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1.债法的名称;

2.债法的立法体例

讲课方式:仍然延续大陆法系总--分的立法模式进行讲授。

第一节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一方→债务人

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称为“法锁”。

注意:法律意义上的债的概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关债的内涵是有所区别的。

我国《民法通则》策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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