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商事主体法及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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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许
一般认许 特别认许 内国法人的设立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概述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概述
概念
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或依法律的规定,代表 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 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 法律制度。 ➢ 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商事活动以 委托代理为主
代理的本质
代理是本人与代理人间发生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间实施法律行为、对方当 事人与本人间发生权利变动的三方法律关系。
代理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有关代理的国际法律文件 ➢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公约尚未生效
➢ 2019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 参与民商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能力的资格。
“越权无效”原则
三、外国商事主体的认许
含义
外国商事主体在内国进行民事或者商事活 动而需要的法律人格地位的承认和许可。 ➢ 外国法人的认许
2019年10月25日,YP公司和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 称北京公司)签订了《进口代理协议》,由YP公司作为委托 人,由北京公司作为受托人,代理进口韩国阀门。YP公司应 向北京公司支付货款,北京公司收到货款后10日内对外支付 货款。
2019年10月26日,在韩国公司、YP公司和北京公司均在 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两份合同。韩国公司与YP公司签订了合同 书,由韩国公司向YP公司公司出售价值24,429美元的阀门产 品。韩国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韩国公司向 北京公司出售阀门配件,合同总价为24,429美元,付款条件 为T/T货物到天津新港后30天。
2国际商事主体法及代理法
万事开头难,欢迎使用
国际商事主体法
国际商事主体
国际商事主体的资格
国籍和住所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外国商事主体的认许
国际商事主体
1. 自然人 2. 法人 3. 非法人企业 4. 国际组织 5. 国家
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的,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以自己独立财产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的 组织。
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 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商 事活动的前提。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特别认许
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 加以认许。
2、一般认许
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获得 认许
3、概括认许程序
针对某一类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加以 认许的程序
➢ 中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有关规定
①甲授予代理权给乙,让乙代为向丙购买某车, 后来发现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甲向丙表示,授权给乙向丙租房屋。之后甲对 乙撤回了代理权,但乙仍以甲的名义,与善意 的丙订立租赁合同。
③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给乙办理户籍迁移,乙凭 这证件及印章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保证合同 ,担保乙的债务。
➢ 无权代理的一般原则: 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和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北京公司收货后将货物交付给了YP公司。YP公司以产品 质量问题为由未向北京公司支付货款。
2019年1月5日,韩国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 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北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逾期付 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 如果你是本案件的仲裁员,你会做出怎样的裁决?
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试区别以下三种情形:
3、代理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 为,且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代理关系存 在时,代理人的披露权利。
【例】韩国某公司与北京某进出口公司案 2019年12月,韩国某公司(下面简称韩国公司)与北京
YP公司签订《代理店合同书》,约定由YP公司作为的韩国公 司在华的独家代理。同时约定可以由YP公司指定进口代理人 与韩国公司签订汽缸阀门的进口合同。
国际组织
法律人格由其章程约定,一般具有国际法律 人格。
国家
特殊的民事主体。当国家进行民事活动时, 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跨国公司
含义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 ,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 大型企业。
性质
“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 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追认:
追认后发生如同自始即经授权同样的效力
➢ 追认的条件 ①如果第三人在无权代理人行为时不知道他是没
有代理权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在本人追认之前 的任何时间通知拒绝受追认的约束
谢谢
代理权的设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没有特定形式要求
代理权的终止事由 PICC
1、因当事人行为而终止 ①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代理关系 ②与授权代理相关的交易已经完成 ③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2、因代理所适用的法律而终止
代理权终止对第三人的效力:
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权的终止 或导致代理权终止的事实,代理权的终止不能 影响第三人。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1、代理权范围内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 为,其效力直接归属本人(代理的一般情况)
2、代理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 为,且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 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 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 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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