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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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

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

一、概述

(一)法律的变化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侵权

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1、饲养的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

2、不包括微生物(细菌、病毒),因微生物致人损害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3、普遍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充足以下条件:(1)为特定人所有或者占有;(2)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

适当程度的控制力;(3)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

二、须是饲养动物的独立加害

独立加害,指动物自主或者在外界刺激下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者驱使下实施自身动作,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如唤狗咬人就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三、须给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

动物致人损害的独立动作多为积极动作,但在某些特别危险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作也可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如牛卧于铁轨导致火车出轨。动物致人损害,既可以是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动物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如马受惊后撞翻路旁的车辆,因车辆翻到而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除包含积极的人身、财产损害外,还包括动物造成妨害状态,如恶狗当道,阻吓未成人致无法通行。受到妨害者自可请求排除妨害,因此受有损失的(如因绕道多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赔偿。

四、动物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理解上需要说明者有三:

1、饲养的动物直接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固然存在因果关系。

2、饲养的动物间接导致他人损害的,亦可认定因果关系。例如:甲饲养的狗追咬邮递员乙,乙逃避的过程中跌入路边的水沟导致小腿骨折,应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只要没有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第三人驱使动物致人损害),应认定饲养的动物之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节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一、赔偿义务人概述

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虽非所有人,但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或者控制动物,如承租人、借用人、国有动物园均属于动物管理人)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整因“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留,就不应再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了,应由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2、遗弃、逃逸的动物如果已经回归自然,则变成野生动物,原饲养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例一: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纷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所具有的压力,偷偷将“小强”抛弃于下水道。一日,上岸的“小强”于花丛中咬伤游人乙。此例中:①甲感受到了《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威慑力,但没有感受到《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威慑力。②甲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给乙造成损害,原饲养人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二:甲饲养了一条毒蛇,取名“小强”,并在蛇的七寸纹身“小强”,以便定纷止争。有感于《侵权责任法》第80条和第82条所具有的压力,甲驱车前往密云县,将“小强”放还至森林中。一日,下山的“小强”于公路边将游人乙咬伤。此例中:“小强”已经回归野生状态,甲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1、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3、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甲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己院内,乙路过发现此马,便模仿电影中的情形,用木棍击打马的屁股,马受惊挣脱疆绳,冲出院门,将路过的丙撞伤。此例中:①丙既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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