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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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某地移动公司的一名劳务派遣员工,从进公司开始就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时长跟本与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相符,合同内注明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加班最多不超过30个小时,但是现在每天最少7小时,每天都上班,算下来一个月要200+小时,另外从上个月开始,每个月发的工资根本就不履行当初的口头协议,每个月大概只发了700左右,并且这个月只给发了100多左右,营业厅很多员工都被扣光了,一分钱没发,并且还把我们员工的季度奖金直接扣的每人只有150元,询问公司,公司说迟到一次扣一半,迟到两次扣完,公司最早的时候通知的是迟到一次扣取20元,但是现在直接扣完,也没有下文,只是说扣就扣,这样的行为是否合适,员工很是郁闷。
分析:
1、劳务派遣合同也享有和劳动合同同样的权利:不能随意克扣工资、不能随意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补休。
2、“这样的行为是否合适”:单位行为违法,具体包括:
(1)加班应支付加班费或给予倒休,平时加班应支付150的工资,休息加班应给予倒休,不能倒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支付300%的工资。
(2)员工迟到扣工资的公司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或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员工示才有效,而且,即使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员工工资每月也应支付最低生活费,标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如果没有给员工交纳社保,应补交社保。
3、“现在该怎么办”: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但这样的程序走下来,再想在公司做下去就不会舒服了,小鞋肯定有的穿,如果你还想在公司做,可以试试匿名向劳动监察投诉,但效果可能会差些。
4、附:相关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
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姓名:梁永能
学号:20080100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