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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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区县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住建、交通、城管、财政、工商、文化、旅游、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其专名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名采词应使用简洁文明、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并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不得使用生僻字和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二)专名应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鼓励使用当地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地名。

(三)专名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专名(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五)不得使用有特定政治色彩和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六)一般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命名道路、住宅区名称;道路名称一般不得冠名。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七)所命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应与其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得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江苏”、“南京”等词语。如需使用,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应征得国家、省、市相应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使用“南京”等词语为专名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命名。

(八)如无明确历史史实,新地名不得使用帝王的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九)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街巷名为专名的,一般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市区、县域范围内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五条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其通名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名应当与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服务对象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XX路大街等。

(三)无明确历史史实的,通名前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修饰词。

(四)道路通名为“大道、路、大街、街、巷、里”等。

(五)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六)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七)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国、邦、郡、州、市、区、镇”等行政区域通名和“岛、洲、湾、海、湖、门”等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八)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在内部组团名称中使用相应通名的,必须符合该通名的技术规范。

(九)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指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长度在4千米以上的主干道路。

2、路、街:指规格在大道、大街和巷之间,红线宽度在10至50米的道路。以“路、街”为通名的,一般为商贸较为繁华的道路。

3、巷、里:指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下的道路。

4、大厦: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一般单体建筑应达到15层以上、高度50米以上,或连体建筑中主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多层楼宇,如具有突出指位作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楼、大楼、商务楼、商住楼”等。

5、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6、花园、花苑:指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7、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群)。主城区内项目命名“广场”可适当降低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标准,但占地面积最低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以“广场”作通名的,一般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8、中心:指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务中心”等。

9、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以居住为主的,明城墙内占地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以商贸为主的,明城墙内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10、别墅(墅):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别墅(墅)”的命名要从严控制。

11、山庄: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45%以上,容积率小于0.5,建筑覆盖率小于25%,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12、街区:指开放式、综合性的建筑群,以商务、居住等服务功能为主,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13、新村、村:指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区。一般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4、公寓、新寓: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5、小区: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一般不少于2幢。

16、小镇:指相对独立的,具备小城镇除行政管理职能外的综合性多功能,占地面积在6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聚落。

17、筑、庭:指以多层或低层住宅楼为主,绿化率在40%以上,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

18、馆、宫: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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