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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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下列五 项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对违法开垦草原或者破坏草原不依法查处的; 2、对承包活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予以包庇或者不依 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办理草原权属证书或者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4、挪用草原承包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5、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草原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草原行政主体 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草原监理机构
工作Leabharlann Baidu门
承办 工作
内设机构
承办 工作
几个法律用语: 县以上:包括县、县级市,不包括区; 县级以上: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 各级:包括乡镇、县(市、区)、市、省; 应当:为必须的意思。
草原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 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草原行政相对人
其它从事草原相关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草原使用权单位
草原承包经营者
草原行政执法程序
草原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
草原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使的权利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 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问题 作出说明; 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 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工 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三、评议审查
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 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确应做出行 政处罚的,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 领导审查。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 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 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
领导审查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 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 件的,同时应告知听证的权利。 在边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可当场向 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 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 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阅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 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 上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测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 场勘测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 在笔录中注明,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对查封、扣押的机械或工具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填写 《查封(扣押)通知书》 ,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 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 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其他人到场见证。对扣押的机械或工 具的,应妥善保管,不要损坏,如有损坏,应进行赔偿。
(一)听证的有关要求
适用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上、对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上罚款的 行政处罚
草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调查 取证 评议 审查 作出 处罚 结案 归档
立案
告知
听证
送达
执行
一、立案
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场决定行政处罚 除外),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立案。 关于行政处罚期。根据《行政处罚法》规 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又规定违法行为有连 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此规定,开垦破坏草原如开垦种地,属 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应从其撂荒之日起计 算。
草原行政执法介绍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介绍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务委员会发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由农业部制定,以部长令发布; 政府规章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市长令 发布。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不等同于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必须 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实施。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 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授权系统自行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 局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的管理工作,接受省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听证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吊销许可证、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行为适用听证程序。 根据《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 定》,我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对 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 元。 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 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向听证机关提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必须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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