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科学构建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我 国刑事诉讼法 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尹会 莲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0 10 ) 7 0 0
【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解现今 司法资源紧张、 在缓 帮助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等 问题 上起
着较为积极地作用 我国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对该制度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本文就是通 过对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 分析之后 , 国(q 对我 ( 事诉讼 法修 正案 ( 丹 草案 )中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 》 发表一点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 希望对 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考虑 。法院的中立 性已经得到普遍认 同, 察机关 的中立 性尚 检 此 ,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以及 非 法 证 据证 明标 准 和 责 任 分 配 的 不 非
非 一 存争议。而且, 我国刑事司法 实践中存在 的检察机关 审查批准 合 理都 会 诱 使 侦 查 人 员铤 而 走 险 , 法 取 证 。所 以 , 定 要 结 合 合 逮捕 形式化 问题 , 反映了 目前 不理想 的警检关系 。这 也使 人们 我 国 实 际适 当扩 大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 理 分 配 证 明责 任 和 证
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在具体适用 中还要进一步完 善。() 1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到整个诉讼过程之 中。目前在我 国对非法
的应用和未来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一点有益的作用。 【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 ; 价值 ; 狭隘
自前不久公布 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草案) 中不难 发现 , 豫” 》 。所 谓附条件不起 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 的犯
在 根据 其犯 罪的性质 、 年龄 、 活 生 该次刑事诉讼法 的修 改涉及多个方面 , 改幅度较大 , 修 也不乏 罪嫌 疑人, 审查起诉过 程中, 亮点的闪现 。其 中, 新增加的对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 环境 、 危害程度、 犯罪情节 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 情况 , 在符
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40 8 1 1 0 —5 22 0 ) —6 — 0 0
针对不起 诉存在 的遗漏 , 第一 , 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
疑 人 没 有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犯 罪 事 实 并 非 犯 罪 嫌 疑 人所 为 的情 形 纳 入
特 定性 质 的案 件 , 以使 用 自 由裁 量权 。 次 , 于 犯 罪情 节 较轻 , 可 其 对 按 刑 法 规 定 可 能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案 件 , 犯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可 以 且
( ) 定 不 起 诉 适 用 范 围狭 窄 一 酌 根 据 《 事 诉 讼法 》 1 2 第 2款 的规 定 , 察 机 关酌 定 是 否起 刑 第 4条 检 诉 的 对 象 必 须 足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和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同 时具 备 才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 由裁 量 是 否起 诉 。 两 依 据 《 法 》 3 规 定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刑 第 7条 “ 的判 断 依 据 是“ 罪 情 节 轻 犯
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 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 院进行审 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及 司法实践 , 我国的不起 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 诉和存疑不
起诉 。
二 、 国 现 行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缺 陷 我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何谓“ 犯罪情节轻微” 理解 不一, 造成很多本应 起诉 的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 因此, 应对“ 情节 轻微” 的标准和幅度予 以明确 , 处议作如下考虑: 首先, 裁量不起诉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 于 对
论刑事合规不起诉中的检察建议——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1号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On Procuratorial Recommendations in Non-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Compli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Guiding Case No. 81
作者: 谢登科[1];张赫[1]
作者机构: [1]吉林大学
出版物刊名: 青少年犯罪问题
页码: 17-28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3期
主题词: 刑事合规;检察建议;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摘要: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自发探索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其中,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在刑事合规不起诉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业做不起诉处理时,基于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就如何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所提出的检察建议.它既为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了参考和指引,也是检察机关在后期考察涉罪企业合规改进状况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与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意见存在本质区别,也承载着有别于传统检察建议的制度功能.从我国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来看,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存在具体指向型和概括引导型、检察建议前置型和检察建议后置型等不同模式,其各自适用条件、运行机制、法律效果等并不相同.为了保障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过程的正当性和内容的科学性,应建立企业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合规听证等配套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的构建探析——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比较法研究双重视角下
观察所辅导的起诉犹豫人员 , 成绩不 良、 不知去向 嫌 疑人缓 起诉 的犹豫期 间为两 年 , 负担 向被 害人 赔
的制度 , 这些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有着千丝万缕 将对 被告人在求学 、 就业 、 食宿等多方面提供帮助 的联系。 在此笔者将分析上述制度 中有关考察机制 和指 导 。更 生保 护 的期间一 般是六 个月 , 满后观 届
的内容 , 借鉴吸收精华 , 为我 国附条件不起诉考察 察所将 向检察机关反馈关于被告人在保护期间是 制度具体构建提供参考。 否行 为端 正 、 有悔改 表现 的意见 。 当明确 的是 , 确 应 ( ) 国的 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一 德 上 述 教导 措施 并 不是 检 察 机关 对 犹豫 人员 做 出 不
方 面多次提 出 , 未成 年人犯 罪案件 等特定 案件 前 , 机关必须听取 被害人 的意见 。应 当说 , 于 针对 检察 对 和一 些特殊 情况 , 当规定 特别 的程序 。 应 因此 , 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不 此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专门增加一编“ 特别程序”对 仅 有利 于维护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诉 讼 权利 , 可 , 还
有 关程序作 出补充 规定 。其 中 , 未 成年人 犯罪 以通过在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中 的适用 该 制度 , 断 针对 不
案件的特点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 原 摸索提炼经验 , 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更广泛的范 则、 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的一 围内适用提供可能。但应 当明确的是 , 修正案就附 个 亮点 , 即为设 置 了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 定 对 于 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 , 规 其中附条件的 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 、 内容 、 布程序 、 宣 考察 制 度 等 尚待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合规不起诉制度备受关注。
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合规不起诉案例,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剖析了我国合规不起诉在实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实践;建议一、概述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
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目前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的检察机关,绝大多数推行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合规不起诉。
二、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一是对企止加强司法保护。
当前,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
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做到给企业减压,给企业家松绑,有效地消解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涉案企业进行暂缓起诉目的是进行合规建设,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企业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兼顾公正与效率。
在实践中,即使多数企业认罪认罚,仍有大量案件积压,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
三、国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中,没有合规不起诉的概念,美国和欧洲国家称为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该制度存在一些共性的特征:第一,这些国家不仅针对轻微企业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重大企业犯案件也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者:马丽霞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对其做了明文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定中不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适用条件和范围、制度设置等,因此,文章针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完善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演变,经历过一段漫长的历史,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渊源,而且在制度的形成上,从免予起诉到不起诉,无论从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有一个认识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历史上在严刑的前提下因时而赦的思想、宽严相济思想、严格的控告受理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新中国建国前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不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拙。
1956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1996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并被我国法律明文确定,《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其中包括法定不起诉和裁量不起诉、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全部不起诉和部分不起诉、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与其他专门机关做出的不起诉等等。
本文主要是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附条件不起诉加以论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一定的义务,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能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有其合理之处。
首先,在理论方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打破了起诉法定主义的绝对,同时丰富了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格局。
探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问题
探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开始引进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实施虽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脱节的现象。
因此有必要对比英美法系国家合规不起诉案例,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本文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及实施价值加以分析,探讨了该制度的应用程序,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措施,增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
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法律问题;司法实践引言:刑事合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指的是基于刑事合规措施,企业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后可避免或减轻犯罪后果,检察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不进行起诉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进可为企业内部控制与整改的实施提供保障,提升企业法律自觉性,降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本文针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及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概述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下,检察机关可责令具备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涉嫌犯罪企业针对其违法行为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后续整改,从而不对企业进行起诉[1]。
考虑到企业合规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差异性,可将合规不起诉分为检察建议模式以及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者由检察机关作出不对企业进行起诉的决定,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项合规体系的建立;后者由检察机关作出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考验期,检察机关根据考验期内企业表现情况决断是否提起公诉。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尚处于初始阶段,企业推行合规改革以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为主。
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价值(一)强化企业司法保护刑事法律风险对民营企业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压力,消解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而且,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也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改革方向相适应,通过扩大其适用范围并推进其制度化建设,可为企业提供更完善的司法保护。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如何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不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的性质。
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
[①a]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
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
关于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一些看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17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中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起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三是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期望过高。
03
对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探讨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
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方式之一,随着司法改革的 深入,应对其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
对不起诉制度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当前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 。
需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合作,推动不起诉制度研 究的深度和广度。
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关注新兴问题,不断完善和发 展不起诉制度理论体系。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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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 ,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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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制度包括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 条件不起诉等多种类型。
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不起诉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而设立的。
在中国,不起诉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酌定 不起诉到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等,不断完善。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 效率。
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 必要的伤害。
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理论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重 要组成部分,完善其可以更好地 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司法独立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 独立行使公诉权,完善不起诉制 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其独立性和公 正性。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起诉制度完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它指的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后认为不必追究的,可以不用提起公诉,即不实施刑事诉讼的一种情形。
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是对于人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大大减少司法机器的运转,避免因个别案件的起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加强了对于有罪无罪的区分,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
然而,目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包括草率决定、过度使用、制度漏洞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研究旨在分析目前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推进刑事司法的改革。
在分析研究的内容方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论述:1.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内涵。
简要介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内涵。
2.现有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分析。
分析不起诉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草率决定、过度使用等。
3.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制度设计。
针对目前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调整指导思想、完善标准、强化制度检视、优化程序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将主要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来获取研究数据,并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的分析不起诉制度应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
对于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运用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和整合。
2.分析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于已经实际应用的不起诉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不起诉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问题。
3.提出改进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在深入分析现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制度设计、审查标准、流程操作等方面。
4.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评审。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doc
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_调研报告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及完善的思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及第142条对不起诉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有从严要求,加上受免予起诉权被取消的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敢于大胆地行使这一权力,有些基层检察院甚至把很明显的不起诉案件也交付法庭审判,造成无罪判决案件和免于刑事处分案件增多,这于经济诉讼法则很不利,也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怎样看待不起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此,不难归纳出,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所谓不起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政策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有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原来的免予起诉权;2、经过侦查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权;3、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作不起诉决定的职权。
不起诉,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构建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实践,起源于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是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
对此类案件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展开协商,对于犯罪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酌情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诉讼阶段践行并要与刑事诉讼法结合,应当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平台,并且应当以不起诉的形式作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唯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由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现状随着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兴起和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2002开始,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在轻伤害案件办理中探索刑事和解机制,其后其后,案件范围逐渐扩大到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查及处理。
全国司法机关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认同达到了空前的高潮,刑事和解不诉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遍地开花。
二、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任何一项新的制度的出现和实行都必然伴随许多问题的产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在经历了的一段时间的现实检验后,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惑也逐渐浮出水面,主要表现在:(一)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刑事和解案件在处理方式上不平衡、刑事和解程序不规范、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试行当中频繁出现的根源就在于刑事和解制度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
刑事案件中往往都涉及到人身自由等重大利益,因而在实施和解时,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
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和救济做了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这为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但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不起诉的学理分类和适用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看,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一)绝对不起诉的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指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诉权角度讲,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不具有诉权或诉权已经消灭。
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余地。
(二)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其条件具体涉及到多个刑法条款,适用该种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是:(1)犯罪情节轻微,①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定罪情节,既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也包括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基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思考
罪人 的个人 情 况 、 罪事 实 、 罪后 的 表现 三 方 面 的情 况 。 日本 法 务 省综 合 研究 所 抽 样 调查 , 9 0年 被 犯 犯 [据 3 18
决定 起诉 犹豫 的犯罪 人员 在三 年 以内重新 犯罪 率仅 为 1 . , 1 5 而在 同一时 期 被判 缓刑 人 员 的重 新犯 罪 率 为 2 . , 处 其 他刑 罚刑 满 释放 人 员 的重新 犯 罪 率为 5 . 。相 比之 下 , 15 判 72 起诉 犹 豫人 员 的重 新 犯 罪率 要低 得多 , 明起诉 犹豫 制度 在特殊 预 防方 面确 实具有 独特 的功 效 o ] 说 E a 在美 国 , 为对 于检 察官来 说 , 认 选择并 不 仅仅 限于起 诉 或 者不起 诉 , 中间程 序 通 常 指延 缓 起诉 或 审 前 分 流是 可行 的 。传统 上 , 流 的效果 就是 在刑 事起诉 中“ 时 间停止 ” 被 告人 被提 供律师 帮助 、 分 使 , 职业 发展 、 育 教 和援 助性 待遇 等服 务 , 果他 在特 定 的一段 时间 内按 照要求 参与 和反应 , 控将 被取 消 , 审判发 生 。但是 , 如 指 无 如果 被 告没有 履行 其义 务 , 可能 基 于延 缓 指控 而受 制于起 诉 。 ] 他 [ 2 我 国现行 刑 事诉讼 法 中没有 明确 的附 条件不起 诉 的 书面 表述 , 据 我 国刑 诉法 规 定 , 依 不起 诉 有 三 种 : 法
检察 院审查 起诉 期 限的规 定 ; 3 2 暂缓 起诉 不符 合刑 事 法律 的 基本 理论 。作 出暂 缓 起诉 的案 件 , E () 6 都是 以有 罪认定 为基 础 。这种 有罪认 定违 背 了检察 权 的基本 含义 , 一定 程 度上 侵 犯 了 审判 权 ;] 有 人认 为 “ 外 在 [还 7 法
不起诉制度重构若干问题探讨
不起诉制度重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构建了新的不起诉制度体系。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符合起诉条件和没有起诉必要的三种情形的不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符合起诉条件的两种情形的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适用不起诉的不同规定,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重构;问题探讨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和完善以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为前提的不起诉规定的同时,将符合起诉条件的特定犯罪嫌疑人和特定案件,也纳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范围,构建了新的不起诉制度体系。
本文拟对重构后的不起诉制度,从其体系、适用、法律救济和相互转化等方面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起诉制度的重构体系(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不起诉1.法定不起诉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发生的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不是犯罪等情形。
犯罪嫌疑人具备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指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起 诉制度 在我 国 的演 变 , 有特 定 的思想 文化 渊 源 , 从
19 9 7年 以前 的免予起 诉 到相对 不起诉 , 经过 近 2 年 0
的认知和发展过程 。 根据现有 的法律 , 不起诉 可 以解释 为, 对公安机 关侦查终 结移送起诉 或人 民检 察院 自行 侦查终结 的案件 , 民检 察院经 审查 认为具有 法定不 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或犯罪情节轻微 , 依法 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 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 , 而
过限制追究方 的诉讼权利 的方式来保 障被告人或嫌疑 人 的合法 权益。 它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 结果的否定权 ,
对 侦查机关 的活 动进行 监督 , 而较 为充分地 保障 了 从 作 为弱者一方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同时 , 对被害人合 法 权益 的保 护 , 以追究 名符其实 的犯罪嫌疑人 的刑 是
一
般正义 , 自由裁量 主义体现 的是对个 别正义 的尊重
和保 护 。 西方各 国战后大都实 行过所谓 “ 非刑事化 政 策 ” 即对犯 罪行为不 一定均需诉 诸法 院而适 用刑罚 , ,
5l
张映雪 : 于我 国刑事诉讼 中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关
可以采 用保安处分 、 会监督等其 他手段来代 替 [5 社 29 ]。 1 在刑法 的非犯罪化 和非刑罚化 越来越被 重视 的今 天 ,
收稿 日期 :0 9 0 — 1 2 o — 5 2 作者 简介 : 张映雪( 9 4 )女 , 18 一 , 四川成都人 , 硕士研 究生。
事 责任为前 提的 , 正确而理性 的不起诉 并不损 害被害
人 的合法权益 。
2 实现刑法教育 目的 .
严格 的形式 主义法律规则 体现和保护 的是社会 的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验与程序
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验与程序作者:陈曦来源:《现代企业》2022年第03期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工作以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刑事合规的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一案中,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地,积极探索了这一制度的办案程序。
通过对张家港市L化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的合规建设进行走访调研和对张家港市检察院的办案经验进行总结,本文重在论述检察机关适用这一制度的程序构建。
一、走访调研L公司据L公司一企业家称,在张家港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制定合规计划,逐步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实现了转型发展。
该企业家说:“合规建设之后,我们公司重新焕发生机,在客户考察和工程竞标中还加了分。
” 实现合规建设后,根据L公司的财务账本和销售情况,该公司本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收均同比大幅增长。
可以发现,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二、初步认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实践是对西方国家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学习借鉴。
陈瑞华教授将这一制度定义为: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严格意义上讲是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首先书面审核企业主动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后,对合规计划有针对性、有实施性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的决定,然后在设定的考验期内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听证、聘请合规监管人等方式,指导、监管、考察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工作,并定期审查企业提交的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时,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建设的推进情况审查起诉,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可知,这一制度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阶段前置,落实目前对于企业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及时预防企业犯罪、保护企业生存发展、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法学论文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和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世界各国,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使用得非常广泛。
由于法治传统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远远没有国外应用得广泛。
2002年5月8日德国马普法学研究所所长阿尔布莱希特教授前来武汉讲学,谈及德国的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给笔者很多感触,特作拙文,以期能对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检察机关的产生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产生较晚,因而不起诉制度的产生也较晚。
据文献资料表明,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中就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的规定。
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再则纵系罪犯,而以不起诉为适当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司法方面不得干涉”。
可以看出,这里的不起诉已包括存疑不起诉、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和构成犯罪而酌情不起诉三种类型。
1954年、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104条规定对符合第11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即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免于起诉制度。
免于起诉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产物和体现,它正式确立于审判日本战犯的立法。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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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迈出了非常可喜的一步。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的法律制度。
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是否进行追诉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出现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尚还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事不起诉制度作深入的探究,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现状
1、关于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共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绝对不起诉制度,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为这类不起诉,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之一的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情形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种情形存疑不起诉制度,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情况因为证据方面的不足或者存在疑问,达不到起诉的条件。
2、不起诉的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这是当事人进行不起诉救济的前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3、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特点: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三种情况中除了绝对不起诉规定的六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排除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外,在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两种情形中检察机关都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它是通过免予起诉制度体现出来的。
然而,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冲突。
主要是惩罚犯罪、维护秩序与诉讼经济、以宽大方式实现一定的刑事政策或者保障一定的政治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起诉法定原则,即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必须起诉,不容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的作法,有利于惩罚犯罪、维护秩序,但无论案情怎样的一律起诉容易导致诉讼成本过高、案件积压、效率低下,往往导致诉讼不经济,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容许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裁量权范围过大、权力行使中又缺乏制约,容易导致国家刑罚权在一些案件中难以得到落实,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往往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满足不了被害人要求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的愿望。
还容易导致上访案件的发生。
因此正确理解不起诉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是保证其在实际的操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的最重要的首要条件。
的实际效果。
2、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着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实践中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控制很严,有些省市规定要作出决定前,需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甚至要求适用率,人为地限制了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适用。
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观上主要是受“免予起诉”滥用阴影的困扰,担心一旦放开对不起诉的控制,会造成“不起诉决定”的滥用,从而滋生司法腐败的空间。
在客观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规定,对于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方法是维持不起诉决定,或着撤消不起诉决定,后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缺乏根本纠正错误的处理方法,得不到真正的法律效果,导致司法实践中被不起诉人不敢提出申诉。
这种相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的立法缺陷,也使检察机关不得不采取限制适用的措施加以弥补,这种做法不能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使司法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
3、存疑不起诉的适用违背疑罪从无的原则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而,法律把存疑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确认的疑罪从无原则,这种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即使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此处用“可以”一词显然规定的太过潦草,不能真正的做到合理化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应当改为“应当”为好。
4、有被害人的不起诉案件可作为自诉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案件,只要有被害人都可以成为自诉案件。
对于
绝对不起诉的案件,即使起诉到法院,其结果一般也只是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定证据后做有罪判决的案例。
由此可见,将此类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笔者认为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起诉后启动审判程序,其结果无非是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判实刑的几乎没有,其实体意义不大,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浅谈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科学构建
不起诉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功效的原因,固然有执行者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认真执行的因素,但笔者认为,其更多、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的自身缺陷造成的。
所以对不起诉制度本身进行改造、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
笔者对此有几点浅见发表,仅供交流。
1、扩大对绝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针对不起诉存在的遗漏,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既无犯罪行为也无违法行为的情形,也纳入绝对不起诉的范围之中,对绝对无刑事责任人作不起诉决定有法律依据,杜绝程序倒流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2、增设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指对行为已经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且依照刑法应当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及罪后表现等情况,对其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而由检察机关作出暂时不提起公诉,通过一定期限考验之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再决定是否将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3、赋予检察院在相对不起诉中的调解权
检察机关在处理相对不起诉问题时,有权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调解,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赔偿财产损失、赔礼道歉等义务,并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这样
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神会主义和谐社会。
4、取消存疑不起诉,建立诉讼终止制度
这里的诉讼终止,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即决定终止诉讼活动,从而使刑事诉讼的进程发生阻断。
5、健全不起诉的救济方式
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救济手段外,检察机关应设立人民监督员,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如果采纳应当起诉的评议结果,检察机关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
当前,我们国家全社会的主题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本人认为,重新构建不起诉制度,应当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最终目标,着眼于真正发挥效用的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公正执法,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最终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