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能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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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能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权力
类型
权力
名称
权力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
对象
范围
备
注
1行政许
可对新建管
道通过区
域受地理
条件限制,
不能满足
保护距离
要求的防
护方案进
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30号)第13条:新建管道通
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
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
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
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
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
方可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管道企业是否按防护方案建设施工进行监
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
许可
法》第
30、32、
34、
37-40、
42、44、
61条;
《石油
天然气
管道保
护法》
第13
条。
油气
科、派
驻政
务大
厅窗
口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
政务大
厅窗口
负责
人、具
体承办
人
2行政处
罚对开采煤
炭资源未
达到国务
院煤炭管
理部门规
定的煤炭
回采率,责
令限期改
正后逾期
仍达不到
规定的回
采率的处
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
年11月修订)第22条:开采煤炭
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
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
资源回采率。
第57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
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
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
的,责令停止生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行政
处罚
法》第
15、31、
37、38、
39、40、
42条;
《煤炭
法》第
59条。
能源
综合
行政
执法
支队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具
体承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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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行政处
罚对未经批
准或者未
采取安全
措施在煤
矿采区范
围内进行
危及煤矿
安全作业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
年11月修订)第52条:未经煤矿
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
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
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62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
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
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
处罚
法》第
15、31、
37、38、
39、40、
42条;
《矿产
资源
法》第
40条。
能源
综合
行政
执法
支队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具
体承办
人
4行政处
罚对擅自开
采保安煤
柱或采用
危及相邻
煤矿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
年11月修订)第24条:煤炭生产
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
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
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行政
处罚
法》第
15、31、
37、38、
煤炭
科、能
源综
合行
政执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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