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能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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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能源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权力

类型

权力

名称

权力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

对象

范围

1行政许

可对新建管

道通过区

域受地理

条件限制,

不能满足

保护距离

要求的防

护方案进

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30号)第13条:新建管道通

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

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

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

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

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

方可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管道企业是否按防护方案建设施工进行监

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

许可

法》第

30、32、

34、

37-40、

42、44、

61条;

《石油

天然气

管道保

护法》

第13

条。

油气

科、派

驻政

务大

厅窗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

政务大

厅窗口

负责

人、具

体承办

2行政处

罚对开采煤

炭资源未

达到国务

院煤炭管

理部门规

定的煤炭

回采率,责

令限期改

正后逾期

仍达不到

规定的回

采率的处

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

年11月修订)第22条:开采煤炭

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

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

资源回采率。

第57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

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

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

的,责令停止生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行政

处罚

法》第

15、31、

37、38、

39、40、

42条;

《煤炭

法》第

59条。

能源

综合

行政

执法

支队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具

体承办

谢谢你的观赏

的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行政处

罚对未经批

准或者未

采取安全

措施在煤

矿采区范

围内进行

危及煤矿

安全作业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

年11月修订)第52条:未经煤矿

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

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

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62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

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

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

处罚

法》第

15、31、

37、38、

39、40、

42条;

《矿产

资源

法》第

40条。

能源

综合

行政

执法

支队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构负责

人、具

体承办

4行政处

罚对擅自开

采保安煤

柱或采用

危及相邻

煤矿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

年11月修订)第24条:煤炭生产

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

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

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

《行政

处罚

法》第

15、31、

37、38、

煤炭

科、能

源综

合行

政执

局法定

代表人

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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