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调解对于人民调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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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对于人民调解的影响
2009-04-02 10:53
浅析人民调解机制现状
——民间调解对于人民调解的影响
摘要:本文通过对于民间调解和人民调解性质和特征的比较,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人民调解机制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尤其是通过对于实地调研中遇到的典型问题的剖析和探讨,揭示了困扰人民调解机制的定位和发展等重要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关键字:人民调解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解纷机制
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其实是很有创意的,它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主导相对人与政府之间的行政调解,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之前所进行的民事案件的法院调解,更不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民事仲裁。可以说,人民调解机制的全部特点便自此开始。
但是,我国的人民调解机制又兼有上述各种解纷机制的一些特点,这又使得人民调解机制与它们之间有几分相似。比如说,人民调解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会由主持调解活动的人民调解员(一人或以上)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纠纷的调解,这与人民法院由一名审判员或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法院调解活动的情况在形式上是类似的。可以说,人民调解机制作为我国别具特色的解决纠纷的发生有其不同寻常的作用和影响力。
谈到人民调解,必然要提及与之相关的民间调解。民间调解从形式上与人民调解有着相同之处,但二者的不同点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民间调解有着相比人民调解更长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民间调解自古就有,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并且在其后的历史时期中一直发挥着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作用,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乃至在现今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后,民间调解这种传统的解纷形式仍得以保留并发挥着作用。
其次,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场所有所不同。民间调解不会在某个固定的场所进行,一般情况下,民间调解的双方当事人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之下,或在家中,或在农地,或在路边,总之基本是在纠纷发生地点直接进行调解,而不会专门到村委会或是居委会进行。然而人民调解却是在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下,到村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或是城市小区中的居委会进行调解活动,这种调解活动是在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的。
再次,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调解员的构成方式不同。在我国的农村,民间调解的调解员基本上是村里比较有威信的村民,这个村民并不固定是某个人,因为在村里面比较有威信的村民不只是一个人。甚至有的时候,如果在纠纷发生之时某
位村民恰巧目睹或经过,他也有可能成为这起纠纷的调解员。不过大多数时候,有威信的村民更容易调解成功,大家也对其抱有更多的信赖。相对于人民调解而言,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我国的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村一级的人民调解员(委员会委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则由村委会委员兼任。乡一级的人民调解员则由司法助理员兼任。
最后,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具体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民间调解的调解过程比较具有任意性,通常不会遵循什么规定,一般是按照习俗或乡规民约处理。民间调解通常不会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方式通常是“和稀泥”。而人民调解具有正规性,调解过程是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解的方式较为平和,调解的结果一般是以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形式体现出来。
虽然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形式上有着诸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二者在实质上有着更多的共同点。这便需要回到民间调解形式上的特点进行分析。
首先,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之下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的说服教育,这一点与民间调解中的“说和”有着很大的共同之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民间调解的过程中,民间调解的中间人(为了区别于人民调解机制之下的人民调解员,我们暂且称其为中间人),有时候会主动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这与人民调解机制之下的排查有所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纠纷主动出现的时候,中间人才会就事论事,说服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促使其握手言和。中国人有着很多的优良传统,讲究以和为贵这一点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都根深蒂固,这便为调解的成功奠定了社会基础。大家都不想制造矛盾,而是希望纠纷得以解决。此时,中间人的作用便是给双方都有台阶可下,使其意识到自己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样正确,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情绪占上风的时候,纠纷便容易解决了。
当然,纠纷的解决并非总是如此顺利,有的时候,中间人不得不采取某些比较极端的方式和手段压制矛盾,迫使双方当事人不再追究。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非心服口服,也不是主动承认错误,而只是在中间人的压制下去掉气焰和不满情绪,这种情况下的调解很难让当事人满意,也不能真正解决纠纷,更不要说是公平的调解了。中间人之所以这样做也有着其它方面的考虑。比如“不能因为这事影响村子的形象”等等。
中间人之所以可以这样做与其身份有很大的关系。单是将双方当事人的气焰在如此嚣张的情况下压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就非一般人所能做到,不仅需要技巧,更为重要的是他要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有相当的地位和影响。在当代中国的农村,民间调解的中间人通常情况下是在村子里面有着较高威望的人,或者是曾经或现在的村长、支书,或者是村里的长老。
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晚辈的纠纷当事人也就不得不收敛一下,否则不仅会给本村造成不好的影响,而且也是对长辈的不敬。长辈的话晚辈是要听的,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民间调解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着,所以,有时候即便是没有人民调解员及时对纠纷进行调解,中间人也会将发生的(一般是比较轻微的)纠纷解决。在一些人民调解机制不是很发达的乡村,民间调解被村民们所广泛接受。有时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会主动找到中间人进行调解,毕竟谁都不希望卷入纠纷当中。
此外,法律的规定也为中间人与调解员的融合创造了条件。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村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该村的村委会委员兼任。这便为其人民调解员由中间人担任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委会的下属机构也会受到村委会的指导。就调解机制的内容而言,人们调解机制的一些内容也借鉴了具有乡土色彩的民间调解。
其次,人们调解与民间调解在表现形式上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除了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的时间安排,调解的社会基础也是很相似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成功建立和人民调解机制的广泛适用,如果没有我国历史上的民间调解的存在和影响,是很难确立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的“无讼”一章中曾经提到,中国人自古不好诉讼,这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厌讼心理也导致了调解这种解纷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因为诉讼可以避免,但是纠纷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解纷机制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社会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民间调解就是在这样的土壤中生根发芽的。最终,调解这种解纷机制还是被中国社会所广泛接受,并从古代沿用至今,之所以出现这种效果,与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积淀是分不开的。中国作为有着数千年文明史的古国,有着深远的传统文化和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诸如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和著名论断,尤其是长期作为封建社会指导思想的儒家思想,更是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民族心理和民族性格。
中国的土壤造就了调解制度,美国等西方国家也逐渐认识到这种能够极大地节约司法诉讼成本的纠纷机制的优越性,在自己的国家里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由此可见,调解这种解纷机制不仅没有过时,反而有着蓬勃的生命力。
通常情况下,一个社会的解纷机制会随着社会的法制化逐渐被并入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调解这种解纷形式也已在我国走入司法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将法院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样,《民事讼诉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法规也将人民调解这种解纷机制纳入我国法制化进程当中。
当今的人民调解机制除了在形式上具有其他解纷机制的特征之外,在性质上,人民调解机制也兼有司法性、行政性和群众性。
在当今中国农村的人民调解机制下存在着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至少在我们调研的乡村是这样):乡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除了这个身份之外,还兼具有乡司法所、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中心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这在当地被称为“一副人马,三块牌子”。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还是律师,调解活动要收取一定的经费,通常是数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