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201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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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宁防办规字〔2016〕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进一步推进人防工作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实现人防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和《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管理工作。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区级财政预算,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凡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如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条件限制(以下简称条件限制)和其他因素,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兼顾设置防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我市执行的省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易地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3、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使用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途径及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市、区财政应依法每年合理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涉及人防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及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防空防灾训练演练、战备值班执勤、平战结合及其器材等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因条件限制未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2、新建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居住用地上的公寓、住宅与其他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必须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别墅修建不少于20平方米6B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因条件限制未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3、新建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和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因条件限制未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4、新建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 包括宿舍和非居住用地上的公寓,且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少于15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规定比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按本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核定的必须修建的(以下简称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部分应兼顾设置防护。因条件限制未兼顾设置防护的,按照未设置防护地下空间面积的规定比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新建项目按本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核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出按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规定的面积,超出部分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按规定缴纳超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经批准拆除、封填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进行补建。因条件限制未能补建的,应相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见附表。

(三)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人防平战结合收入具体政策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市、区地方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等根据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负责所管理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四、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

(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收。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三)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需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应统一使用财政票据。

(五)市财政、市人防部门按各区(园区)人防部门上年度筹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算数3%的比例,其他缴入国库的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平战结合收入)决算数10%的比例,联合下达人防经费省级分成收入任务,纳入市级财政对区级财政年终结算事项,统一结算上解。

(六)各级人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建设经费的筹集、使用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费公示及报告制度。

五、本规定自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2003〕70号、宁财综〔2003〕528号、宁价房〔2003〕240号)、《关于调整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宁防办〔2005〕11号、宁财综〔2005〕90号、宁价房〔2005〕41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同时废止。本市范围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表: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标准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 3月 14 日附表:

备注:1、我市对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执行省规定标准上限,对6B级执行省规定标准下限;

2、如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限范围以及面积比例政策进行调整,我市执行的收费标准及面积比例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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