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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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
(2.0版)标准批注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版)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标准化批注如下。凡“条款”规定与批注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批注规定为准。
A1. 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五)、第十条(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六)变更为:
在开证行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开证行破产证明。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二条(一)变更为: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三)变更为: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
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
1. 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款项;
2.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十、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2. 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
行;
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