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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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实习必须遵循技能培养和能力形成的规律,循序渐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教学实习应结合课程内容,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利用校内实验室、仿真模拟实训室和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学生边学边练,提高技能。顶岗实习安排在第三学年,要组织学生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锻炼。

第四条实习教学计划是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习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与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出本专业实习教学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地点、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实习的具体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计划安排,事先以实习任务书的形式下达给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使之适应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学校要多渠道增加对实习设施和设备的经

费投入,骨干专业在校内要拥有数量足够、设施完善的实验实习场地(车间)或教室,实习开出率不低于95%;在校外应有能够为所设专业的全体学生开展上岗实习的基地。其他专业亦应有足够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场所及设备要专人负责,建立帐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实习设备的完好率,随时满足教学需求;校外应按专业教学需要,建立与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等实习教学基地;实习教学基地要保持长期性、稳定性。

第六条教学实习由学校组织管理,顶岗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要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统一组织,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实习;要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共同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教学实习不允许学生个人自己选择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如需自己选择实习单位,须经所在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保障实习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学校组织实习的对象,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取得职业学校学籍、身体健康的学生,严禁学校组织未满16周岁的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建立学生实

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要充分利用工余时间和公休日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职业指导与就业教育等,适当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帮助学生缩短适应期,顺利实现与岗位对接。

第九条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学校应严密组织学生实习的考核与评定,日常评定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依据实习教学计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学生毕业成绩。

第十条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中职学校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条件支持,为学生支付合理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二条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学生

熟悉工作防护设施,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在实习中受到身心伤害和发生安全事故。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学生实习期间,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实习学生其学生身份保持不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

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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