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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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模式的现状及发
展趋势分析
班级:2009级金融三班
学号:P090710915
姓名:张梦娜
任课教师:赵晓芳
商业银行经营学作业
一.知识背景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内涵
1.分业经营的定义
分业经营制,也称为专业银行制度,其重要的内在特征就是长短期金融业务基本上是分开的,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资金融通业务,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则主要经营中长期资金融通业务;其表现出的外在特征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彼此不能跨行业经营。广义的分业经营应该是指金融业务与产业(非金融业务)的分开,狭义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子行业的业务分开。就中国而言,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不得涉足信托投资业务、证券公司业务以及保险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不得通过其独立注册的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介入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
2.混业经营的定义
金融混业是相对于分业而言的,实质上是指金融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关系。金融业的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依据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业内部可划分为不同的子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等。狭义的混业经营,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机构和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混业经营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广义的混业经营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任一其他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目前,混应经营一般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模式,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还有一种为金融控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的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以国家为产权主体,国家对商业银行拥有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具有政企不分的特征。
2.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行政化因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行政化约束直接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非企业化,非市场化,非市场化的行政机关运作模式。
3.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垄断地位
一直以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歧视制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管制软化,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管制约束硬化,结果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局面,导致内部结构失灵。
4.专业银行的目标不明,既有政策目标,又有利润目标;责任不清,既有行政责
任,又有经济责任。
专业银行既不忠实履行政策性银行的义务,也不能承担商业银行自负盈亏的责任;专业银行在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同时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从而使专业银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为政府干预金融提供了条件。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
在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阶段。德国在二战之前以及当今时代均是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英,日,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1999年,日本,美国全面推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探讨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问题,并且日益趋向混业经营。
与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相比较,中国金融体系变迁的转迹明显滞后于世界金融发展的主流之外。在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在银行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银行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这些行为不仅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甚至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严重地危害了金融体制的稳定。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12月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的颁布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6月《保险法》规定只有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险业务。1998年底《证券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分业经营本意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染,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1998年以来我国金融运行状况来看,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在效益普遍低下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利润也就被限制在一个狭隘的空间内,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
几乎是与此同时,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服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机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
我国自加入WTO之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来自外资银行的冲击,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金融业也加紧了改革的步伐。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2004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也成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