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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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辩证关系
JOHY
【摘要】本文探讨了一直以来存在激烈争论一个课题,即科学的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关系。有人认为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完全同一,另有人认为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截然分离。本文试图联系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关系的发展历程,联系科学实际,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并力求阐明这一理性认识活动意义。【关键词】发现逻辑;证明逻辑;辩证关系
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是科学逻辑的两大基本主题,两者的关系问题可谓是科学逻辑的中心问题,曾受到西方科学哲学界的广泛关注。关于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区别与联系问题,就其本质而言,无非有二:一方主张坚持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截然分开;另一方则看到了两者之间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联系,主张对科学认识活动完整性。
1 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关系的发展历程
1.1 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统一
亚里士多德在构建他的归纳——演绎科学研究模式时阐述了发现与证明相统一的观点。科学研究是在观察基础上 , 运用归纳法获得普遍性的关干事实的解释性原理;然后运用演绎法推导事实的原因,从而建立起科学知识,这一过程被人们称之为归纳——演绎模式。
到了中世纪后期,由于实验科学的出现,亚里士多德关于科学发现与证明的相统一的观点在罗·格罗斯代特和罗·培根等人那里得到发展。他们一方面增添了一些发现解释性原理的归纳技术,另一方面要求对归纳得到的原理作进一步的实验。此外还提出了某些检验的逻辑方法如罗·格罗斯代特的否证法。在毕达哥拉斯学派那里,发现与证明在数学与演绎逻辑的基础上得到了统一。
在古代素朴统一观中 , 隐含着归纳逻辑基础和演绎逻辑基础之分 , 同时兼有“关于事实的知识”与“关于推得的事实的知识”的区别。这就为以后发现——证明的归纳主义统一观与演绎主义统一观之争,以及以分析命题为基础的、以数学一一逻辑必然性特征为合理性标准的发现与证明分离观作了理论准备。
1.2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同一
在以实验科学占主导地位的近代 , 似乎发现了的东西也就是被证明了的东西 ,发现过程与证明过程并非存在明显差异。于是弗·培根等人提出了归纳逻辑基础上的发现与证明同一观。与此同时,由于数学科学的发展 , 笛卡尔提出了演绎逻辑基础上的发现与证明同一观。培根与牛顿尽管在科学方法论上有较大差异,前者注重排除归纳法 ,后者注重分析——综合法 , 但二者都重视归纳逻辑在科学认识中的作用。
培根、牛顿与笛卡尔的发现与证明同一观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科学发现与科学证明的内在联系,克服了古代发现与证明素朴统一观的直观性与思辩性。但它对发现与证明的抽象考察过于简单化,片面地强调二者的联系,忽视了它们的差异性和可分性。在肯定归纳逻辑或演绎逻辑在科学认识中的作用时,又给予了片面的夸大,忽视了它们的局限性,并割裂了二者的联系。
1.3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分离
19世纪,自然科学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 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处于由经验方法为主向以
理论方法为主的过渡。一些科学方法论家认为:一切科学理论都是可错的 , 归纳主义的发现逻辑难以成立,完全摆脱经验基础的演绎主义发现模式也不可接受,发现逻辑几乎成为多余。这样,随着发现逻辑的被忽视,发现与证明被分离开来。
赫歇尔指出 :方法论所注意的不是发现而是证明。在赫歇尔那里 ,发现与证明不仅可区分,还可分离。惠威尔则进一步以既然发现逻辑不存在 ,就必然不存在发现与证明的联系问题。到了20世纪前期,这种“可分离观”被逻辑经验主义者和波普尔、拉卡托斯等人推到极端,从而出现了发现与证明的强分离观。逻辑经验主义、证伪主义的发现与证明分离观是建立于传统的合理性标准之上的。按照这种合理性尺度 ,逻辑经验主义、证伪主义者完全否了发现逻辑的存在。波普尔认为: 科学家开始想出理论或发现理论的行为“并不需要逻辑分析 ,而且也不接受这种分析,逻辑分析只和论证或论证性问题发生关系”,发现过程“既无获得新思想的逻辑方法 ,也不存在对这个过程的逻辑重建。这样,波普尔又将逻辑学与心理学对立起来,进而将发现与证明对立起来。然而,由于他比逻辑经验主义者更多地看到了科学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到科学发展总是由发现问题经解题到检验,再走向新问题的循环往复发展过程,又不得不承认“认识论也即科学发现的逻辑,应当认为它就是科学发现的理论”。尽管波普尔的“发现逻辑”是指科学发展的逻辑,但它还是无法摆脱证明与发现存在一定联系的纠缠。
1.4对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统一关系的新探索
发现与证明的分离观 ,无论是逻辑经验主义还是证伪主义的观点 , 都是以否认发现逻辑的真正存在为基础的。汉森等人明确地提出了修正和批评。汉森不仅看到发现逻辑的存在,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看到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联系。佩拉、麦克劳林针提出逻辑上相联系的强统一观。这就为解决发现与证明的关系间题提供了一些积极性观点,推进了这一问题的研究。但无容置疑,他们的观点也是有片面性的。例如 ,他们过份强调逻辑联系,而在逻辑联系上又夸大归纳逻辑的作用;过份强调了发现与证明的统一,忽视了发现证明的相对区别,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证明的地位。
2 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辩证关系
2.1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分离
科学发现的逻辑和证明的逻辑不是同一种逻辑模式,不同的发现或证明都会运用不同的逻辑手段,同一发现或证明也会交替使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因此,同一逻辑手段并非贯穿于发现与证明的两个过程。同时,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区别还表现在二者的联系并非是必然的。一方面,发现时所运用的背景知识并非必然地延续到证明,证明可以运用不同于发现所运用的背景理论。另一方面,助发现的证据并非就是证明的证据,用作证明即支持假说的证据不仅要求新颖性,还要求严格性与严峻性。这些都是助发现的证据所不可承担的。发现与证明之间不存在必然性的逻辑联系。发现过程并非古典经验主义所认为的统摄假说的发现、评估、真理性的确定于一身,假说的发现并不就是它的证明。所以,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是相互区别开来的,那种认为发现逻辑等同于证明逻辑的片面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样的区别实际存在于科学发现与科学证明之中,不是凭主观作出的纯逻辑抽象。
科学发现与科学证明是科学认识过程中既有质的差别又有内在联系的两个主要环节。合理地区分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不仅有助于对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深入研究 , 而且对科学研究活动也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指导意义。认识这种区别,对于深入研究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及其相互关系,对于研究和追求科学理论的科学性、精确性和逻辑性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2.2发现逻辑与证明逻辑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