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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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

转载2016-05-04 10:03:00

标签:专利法实务笔记

(1)单独对比原则: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就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2)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下位概念的公开会使采用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①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②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③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④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原则

①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若隐含了具有区别的,具有新颖性;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可推定两者相同,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证明不同。

②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若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没有隐含,不具有新颖性。

③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推定不同,具有新颖性;若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证明,或该方法确实带来了改变。

(6)化学领域发明新颖性判断的其他若干规定

①化合物的新颖性:

Ⅰ、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已经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Ⅱ、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

Ⅲ、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②组合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了由组分物甲(A+B+C)组成,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

Ⅰ、若乙组分为A+B,采用封闭式撰写方式,即使甲、乙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仍具有新颖性;

Ⅱ、若乙组饭含有A+B,采用开放式撰写方式,且该甲、乙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无新颖性;

Ⅲ、若乙的权利要求采取排除法撰写方式(不含C),具有新颖性。

③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Ⅰ、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哼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不具备新颖性。

Ⅱ、对于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审查应针对该产品本身进行,而不是仅仅比较其中的制备方法是否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法相同。制备方法不同并不一定导致产品本身不同。

Ⅲ、如果申请没有公开可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的参数以证明该产品的不同之处,而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也没有表明由于制备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改变,则推定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④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一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由于该产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新颖性。

一种已知产品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产品。

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Ⅰ、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相同。实质上相同,不具备新颖性。

Ⅱ、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直接等同的不具备新颖性。

Ⅲ、新用途是否属于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Ⅳ、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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