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数值范围新颖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0)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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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0、涉及数值范围新颖性的判断
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如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他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其新颖性的判断亦应遵从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新颖性的逻辑关系,只不过该逻辑表现在数值上有其自身的特征:
1、现有数值落入专利数值范围时破坏新颖性。现有数值落入专利数值范围有两种情况,一是现有数值以一个或数个公开的数值点的形式落入专利数值。二是现有数值以一个数值范围整体形式落入专利数值范围,但以数值范围整体形式必然包括两个具体的端点数值的公开。如图1所示,图1中第一种情况是专利数值范围是100度—400度,但现有技术的数值是一个“点”,即公开了具体的数值210度这一数值点。如果我们将专利数值范围比喻为上位概念“金属”,则该210度数值点就可以比喻为某种具体的钢材,如“碳钢”(仅限于逻辑关系)。已经检索出现有技术“碳钢”,自然要破坏上位“金属”的新颖性。图1中的第二种情况是,专利数值范围是100度—400度,而现有数值是一个范围,即180度—260度,其实180度和260度已经是两个公开的具体的数值点了,而这两个端值之间的数值范围应当可以理解为一个概括的整体(整体之中具有特定效果的数值点并未公开,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将专利数值范围比喻为“金属”,那么这个下位的数值范围可以比喻为“钢材”。新颖性解决的是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的问题,上述的“点”和“线”均在专利数值范围内,属于重叠的部分,重叠的部分就是相同的部分。既然有部分是相同的,专利数值应当不具有新颖性。那么,此时专利数值是否可修改呢,即将保护范围限定在和现有技术数值不同的范围呢?是否可以修改,取决于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假定说明书中还公开有100度—170度和270度—400度的实施例,则可能将专利数值的范围重新限定在上述两个小的范围内,这与将“金属”这一概念限定在下位概念的逻辑相同。
2、现有数值与专利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有一个共同端点时破坏新颖性。如图2所示:专利数值范围是1小时至10小时,而现有技术的数值范围是4小时至12小时,显然,现有技术数值中的4小时本身就是一个具体的数值点的公开,仅有这一个数值点的公开,就足以破坏专利数值的新颖性。而现有数值还有一个概括性的范围4到12小时,而4小时到10小时这一期间是和专利数值范围重叠的。因此,这些下位的具体的数值或数值范围将破坏专利数值的新颖性。
3、现有数值包括专利离散数值两个端值时,两个端值新颖性被破坏。如图3所示:假定专利数值是4个离散数值40度、60度、75度和100度。而现有数值是一个范围,40度至100度。现有数值两个端点40度和100
度是具体数值的公开,和专利数值中的离散数值40度和100度是重叠的。因此,专利数值中的40度和100度两个端值的新颖性被破坏。而专利数值中的60度和75度基于是
具体的数值,相对于现有数值范围40
度—100度是下位和具体的,40
度—100度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由于现有数值中不存在具体的
60度和
75
度两个点值,因此,这两个数值应当具有新颖性。但是,前提条件是这两个数值应当
认为是为了达到和现有技术不同的特殊目的或特殊效果而选择出来的,假如这两个值并非为了达到与现有技术不同的特殊目的或效果而选择出来,而是随意提取的两个数值,则尽管具有形式上的下位和具体的特征,仍不能认为具有新
颖性。原因是随意的选取仍落入现有技术的数值范围,和使用其他现有数值在效果上没有区别,属于和现有技术相同。
4、专利数值在现有数值范围内时不丧失新颖性。专利数值在现有数值范围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数值是一个或数个具体的点值,而现有数值是一个概括的范围,如图4中的第一种情况:现有数值范围是70—300,而专利数值是一个点值,即120,只要该点值是从现有数值范围中选择出来,且与现有技术的其他数值具不同的目的或效果,就具有新颖性。如果该点值是从现有数值范围中随意提取的,没有与其他数值区别的目的或效果,则该点值仅在形式上具有“下位”和“具体”的特征,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仍不能认为具有新颖性。当然,通常情况下专利数值如果是具体的点值,往往有其特定的目的或效果,往往是具有新颖性的。第二种情况是:现有数值范围是70—300,而专利数值也是一个范围,是100—200,该逻辑要求仍是如果专利数值范围不是随意提取的,而是从现有数值范围中选择出,具有区别于现在范围的目的或效果,应当具有新颖性。否则,如果是随意划出的一个范围,则不具有新颖性。当然,在实践中,申请人总是要指出该专利数值范围具有不同于现有数值范围的特征,新颖性标准通常是能够通过的。
需要提及的是,判断新颖性和判断专利侵权亦有相同的逻辑要求,如判断新颖性要看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与现有技术不同,与现有技术不同就产生新颖性。而判断侵权就要看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而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就是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区别,且这种区别产生了“量变”,即产生了新颖性,这样的有新颖性的产品或方法显然不再构成侵权。因此,“不同”是否产生“量变”既是构成新颖性的标准,也是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标准。该逻辑同样适用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和专利侵权判断,即如果相对于现有数值产生了“量”的不同,即产生了新颖性。假设专利数值是70.5度,相对于现有数值50度—100度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则该70.5度具有新颖性。但如果该70.5度是随意提取的,和其他数值没有不同效果,则该70.5度不具有新颖性。假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数值在50度—100度,而侵权数值是70.5度,该70.5度是随意提取的,和使用50—100度内其他数值没有产生“量”的不同,则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人是通过自己大量的试验,发现70.5度这一点具有特别的效果,且是专利说明书中未曾提到的。实施该70.5度不应当认为是侵权。如果认为是侵权,就意味着专利数值的保护范围包括70.5度这一具体的数值,意味着专利说明书公开了这一具体的数值,并且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要求保护该数值,显然这是违背数值范围新颖性判断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