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知识讲座53)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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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3、局部外观设计
我国目前并不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但是,第四次修改专利法草案中,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因此,了解局部外观设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和今后可能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目前的规定,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已经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即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也可以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日本是在1998年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年,在全部外观设计申请量中,局部外观设计已经占31.3%(注1)。下面两个图是日本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其网站上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举例(注2)
该代理机构介绍说,在日本保护两种类型的局部外观设计,一种是如图A,中间的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即要求保护的部分在产品的里面。在日本,大部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属于此种类型。但亦有少量的属于B 的类型。即要求保护的部分亦是实线部分,但该部分是产品轮廓。这两种类型中的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而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出现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原因在于某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密度较大,作为产品整体已经很少再有设计余地(日本和美国对外观设计均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为了鼓励创新设计,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虽然我国目前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但是,我国已经收到不少来自美国或日本的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基础的外观设计申请。该部分向我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当然并不是局部外观设计,而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但是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的基础。即以带有虚线和实线的外观设计作为向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我国是否承认其优先权,该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初审中并不进行这样的判断。三种专利
在初审中对“实体优先权”的审查仅限于前后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干。而在先申请是由虚线和实线绘制的外观设计与在后申请是全部实线绘制的产品外观设计,前后主题属于“相干”的,至于虚线绘制与实线绘制是否可以影响优先权的成立,该问题只有在无效程序中才可以确定。因为外观设计并不进行实审,因此,在初审中不进行“实体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判断。只有在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拿出破坏专利性的对比文件作为无效的理由,而引述的对比文件公开在在先优先权日至在后申请日之间,只有在这时,无效程序的合议庭才有必要核实优先权,即才有必要判断“局部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我国外观设计的优先权的基础。但由于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期限只有6个月,而在后申请又往往在6个月期间提出,即实际在优先权日到在后申请日的时间往往并不到6个月,因此,在此期间发生上述核实优先权的几率十分低,以至于目前为止,尚未见到这样的案例,即通过无效程序来确认外国局部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享有中国外观设计的优先权。但如果从学术上讨论,笔者认为,并不排除在先局部外观设计作为我国外观设计优先权基础的可能,理由是虚线绘制的在先申请,仍可以是一种公开的形式。当然,回答该问题要有实际的案例来具体的分析。如果考虑到第四次修改专利法草案中已经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这一点的话,则应当承认局部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当然,在后申请是否仍具有专利性,则是需要个案判断的另外一个问题。从逻辑上讲,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标准,应当略低于普通外观设计。即假如一件普通的产品外观设计,不引入局部外观设计时,将不具有专利性。但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后,则可能产生了专利性。当然,如果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在判断侵权时亦会有新的特点。
注1:参见日本专利局2012年年报第1部分
注2:参见日本创英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2004年10月19日网上文章《Trend of Using Partial Design》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