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专利知识讲座42)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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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一、民法调整对象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得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权利溢用禁止原则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式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系(强制性)4、本质上是人与人关系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素: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

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客观:权利义务只想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自由内容:权利义务五、民法上的监护概念:监护人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被监护人(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2、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3、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教育。

监督和营救被监护人六、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

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永恒民事义务(责任)被资格权利能力和权利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权利,(可能和显示性)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七、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1、无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受限制3、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

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专利知识讲座99)韩晓春

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专利知识讲座9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在掌握了新颖性的条件和标准后,如何进行新颖性判断呢?即判断新颖性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新颖性时,应当遵循下述规则:1、应当采取单独对比的方法或原则。

也就是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作为现有技术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

如果与比较的现有技术方案不相同,则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如果与比较的现有技术方案相同,则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

不允许将多份对比文件,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组合起来与申请文件进行比较,如从一本教科书记载的多项技术方案中各提取一些特征组合起来与申请文件进行比较是不允许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往往并不是一项,在权利要求书中存在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至少包含一项技术方案,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可能是产品与产品、或者产品与方法等结合。

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产品A,而另一项则要求保护产品B,产品A和产品B应当各自单独与一篇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其结果亦应当互不影响,即如果产品A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产品B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书中往往还会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认为,从属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均是单独的技术方案,在判断新颖性时,亦应当每一项权利要求与其对应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

另外,一个权利要求中,也可能存在两项技术方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当单独对比。

即新颖性判断中,单独对比的单位为技术方案,而非整个申请文件,甚至也不是每个权利要求。

为何判断新颖性要采取单独对比的规则呢?这是由新颖性与创造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

新颖性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是否不同,如果不同,就具有新颖性,解决的是与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量变”的问题。

而创造性与新颖性共性的地方在于均要求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但创造性还进一步要求这种不同要达到一定的高度。

涉及数值范围新颖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0)韩晓春

涉及数值范围新颖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0、涉及数值范围新颖性的判断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如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他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

其新颖性的判断亦应遵从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新颖性的逻辑关系,只不过该逻辑表现在数值上有其自身的特征:1、现有数值落入专利数值范围时破坏新颖性。

现有数值落入专利数值范围有两种情况,一是现有数值以一个或数个公开的数值点的形式落入专利数值。

二是现有数值以一个数值范围整体形式落入专利数值范围,但以数值范围整体形式必然包括两个具体的端点数值的公开。

如图1所示,图1中第一种情况是专利数值范围是100度—400度,但现有技术的数值是一个“点”,即公开了具体的数值210度这一数值点。

如果我们将专利数值范围比喻为上位概念“金属”,则该210度数值点就可以比喻为某种具体的钢材,如“碳钢”(仅限于逻辑关系)。

已经检索出现有技术“碳钢”,自然要破坏上位“金属”的新颖性。

图1中的第二种情况是,专利数值范围是100度—400度,而现有数值是一个范围,即180度—260度,其实180度和260度已经是两个公开的具体的数值点了,而这两个端值之间的数值范围应当可以理解为一个概括的整体(整体之中具有特定效果的数值点并未公开,如果有的话)。

如果我们将专利数值范围比喻为“金属”,那么这个下位的数值范围可以比喻为“钢材”。

新颖性解决的是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的问题,上述的“点”和“线”均在专利数值范围内,属于重叠的部分,重叠的部分就是相同的部分。

既然有部分是相同的,专利数值应当不具有新颖性。

那么,此时专利数值是否可修改呢,即将保护范围限定在和现有技术数值不同的范围呢?是否可以修改,取决于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假定说明书中还公开有100度—170度和270度—400度的实施例,则可能将专利数值的范围重新限定在上述两个小的范围内,这与将“金属”这一概念限定在下位概念的逻辑相同。

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专利知识讲座1)韩晓 春

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专利知识讲座1)韩晓 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就世界范围来讲,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从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3年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均是从外延范围上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没有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从内涵上下一个定义。

从各国国内法来看,也尚未见到对知识产权概念给出定义的。

国际条约、国内法没有对“知识产权”下定义,并不意味着人们不想给“知识产权”下一个能被公认的定义,只是因为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类型差别性很大,且其外延又是不断扩展,人们很难给其下一个涵盖周延、没有遗漏且十分准确的定义。

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内涵的探讨,并努力和试图对“知识产权”给出一个尽可能全面和准确的定义。

因此,学者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概括、表述和定义的学术活动。

如我国学者郑成思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注1)。

刘春田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注2)。

吴汉东教授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注3)。

张玉敏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所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注4)。

从上面列举的专家、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来看,既有共识的部分,也有差异的部分。

共识的部分是均认为知识产权是某种“权利”。

差异部分则在于对权利的来源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是“智力成果”,有的认为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对权利性质认识上也有不同,有的认为是“专有性”权利、有的认为是“排他性”权利、有的还突出了“标识性”、突出了商业“信息性”等。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专利知识讲座1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4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的是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

因此,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但最迟亦要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决定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经实质审查驳回的情形、也就是实质审查的内容是:1、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德即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其遗传资源的获得是否违法。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虽然不违法、但不属于保护的范围即是否属于科学发现、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否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是否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是否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的审查。

概括讲,是依据专利法第25条所进行的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虽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初的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先申请原则只调整不同申请人、而不调整相同申请人的情况。

即同一申请人同一日,或不同日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最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

但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从字面上涵盖了所有重复授权的情况,故后来其调整的范围涵盖到所有重复授权的现象。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更明确了这一点,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调整的范围不限于同一申请人,而且包括所有申请人,即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存在,也不允许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专利权存在。

故在发明专利实审程序中,对重复授权的审查是一项重要内容。

概括讲,是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第1句)的审查。

4、在相同主题情况下,谁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该条就是先申请原则,尽管重复授权现象在审查实践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均引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处理,而不再使用先申请原则来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50)韩晓春

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专利知识讲座5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50、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概括起来,外观设计专利有如下特点:1、外观设计相对版权保护具有“新颖性”。

版权保护的是独创性,那怕与别人的作品一样,只要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就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张三在北海公园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李四同时在同一位置上也照了一张白塔的照片。

两张白塔照片看起来没有什么不一样。

但是,张三的照片体现了张三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李四的照片体现了李四对白塔的理解和表现,两张照片各自体现各自的人格。

尽管看起来一样,但各自享有自己的版权。

但是,如果张三先以自己的“白塔”作为花瓶的图案申请花瓶外观设计,而李四后以自己的“白塔”申请同样形状花瓶的外观设计,尽管李四对自己的白塔照片享有版权,但最后只能张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李四不能获得外观设计设计专利,或者获得也要被无效掉。

原因就在于外观设计要求有“新颖性”,即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而不仅仅是具有独创性。

2、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制度修改的内容相对比较多,但是,仍没有正式引入创造性的标准。

但是在专利法第23条中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对该表述,学术上大都认为可以理解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对外观设计是否应当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在我国已经争论了许多年。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外观设计的标准仅在于“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该标准大都认为属于新颖性标准。

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均认为该标准过低。

如根据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的标准之一是“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指南还特别举例了“汽车与玩具汽车”不属于相近似。

但实际生活中恰恰发生过甲汽车公司申请一件汽车外观设计,而乙玩具公司将甲公司申请的汽车外观设计抄袭过来后,再申请玩具汽车外观设计,结果两件申请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B2.D3.A4.D5.D6.C7.B8.B9.A 10.D 11.C 12.B 13.D 14.A 15.C 16.A 17.C 18.A19.A 20.D 21.A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D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D 32.ABCD 33.ACD 34.ABCD 35.ACD 36.BCD 37.ABC 38.BD 39.BCD 40.AB 41.BCD 42.CD 43.AD 44.AD 45.AB 46.BC 47.ABC 48.BCD 49.BD 50.AD 51.BCD 52.ABC 53.AD 54.BCD 55.AD 56.CD 57.AB 58.ABD 59.ACD 60.ACD 61.ABC 62.AB 63.AD 64.ABCD 65.AD 66.BCD 67.BD 68.AB 69.ABCD 70.AC 71.BCD 72.CD73.ACD 74.ABC 75.ABC 76.AB 77.ABCD 78.ABC 79.BCD 80.ABC 81.ABCD 82.ACD 83.BD 84.AD 85.BD 86.AC 87.BCD 88.BD 89.AC 90.CD 91.ACD 92.AC 93.ABC 94.ABCD 95.ABCD 96.BD 97.CD 98.AD 99.AB 100.AD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巴黎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19、巴黎公约1873年奥匈帝国在维也那举办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邀请各国工业界参加展览,但许多外国的发明人或者厂家不愿意参加。

怕发明创造通过展览公开后丧失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因为,当时正处于工业革命时代,许多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可并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专利制度。

奥匈帝国于是制订了一项法律,给所有参加展览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均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

并在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期间,在维也那召开了专利改革会议(注1)。

可以说,第五届世界发明博览会是制订巴黎公约的“导火索”,以后几年连续在巴黎召开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并起草了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草案。

1883年3月20日签属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7月2日生效。

后巴黎公约经过多次修改,且每次均通过一个修订的公约文本(共进行了11次修订)(注2)。

并规定,非缔约国加入巴黎公约的,只能加入最新修订的文本。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是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的巴黎公约,适用1967年修订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1、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如下工业产权进行保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专利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际条约和不同的国家法中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

在巴黎公约中,专利一词仅限于发明专利,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或制度(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国民和本国国民在实体问题上要一视同仁,如专利授权标准,专利保护标准等,要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不要求对等待遇,而只要求“内外一致”。

如美国和日本对药品专利可以延长保护到20年以上,但中国只保护20年。

在适用巴黎公约时的逻辑是: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国民,来中国申请药品专利,就要和中国专利权人一样,也只保护20年。

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11)韩晓春

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专利知识讲座11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况主要有:1、无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

这种重复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产品的成品率低不等于不具有再现性。

无再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1)因缺乏技术手段而不具有再现性。

如有人曾申请一项专利,意图使日本免遭台风的袭击,方案是在日本岛周围建起一道金属墙。

显然该申请没有具体的技术手段,所提的方案仅仅是一种设想,而且是行不通的设想。

因此,不具有再现性。

(2)因技术手段本身故有缺陷不具有再现性。

假如申请人提交了一项涉及密封杯的专利申请,但按说明书怎么实施总是漏水。

假定原因在杯盖上没有设计密封垫,基于没有密封垫,自然按其说明书怎样实施均会漏水,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技术手段本身存在故有的缺陷。

(3)因技术手段未完成而不具有再现性。

有时申请人为了抢占申请日,在没有完成发明的情况下就提出了申请。

审查员实审时,发现其技术方案不具有再现性,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已经完成了该技术,具有了再现性。

但基于在申请日后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这种缺陷是不可弥补的。

当然,可以将(2)和(3)合并表述为技术手段本身的缺陷,但也可以细分为已完成和未完成而存在不具有再现性的两种情况。

要区别无再现性和公开不充分。

从广义上讲,申请文件(主要指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也是一种无再现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实用性的情况。

但基于专利法第26条从下位的角度具体规定了何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因此,在法律适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要优先适用规定更为下位和具体的法律条文。

即出现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的时候,优先适用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来驳回或者进行无效,而不再适用专利法第22条。

何为公开不充分呢?是指申请人已经完成了该技术方案,也是可以实施的。

但申请人出于撰写申请文件技巧上的问题,或者有意想更多的保留一些细节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客观上造成了其申请文件的公开不能使一个普通的技术人员实施、并达到发明目的。

判断创造性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08)韩晓春

判断创造性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0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创造性判断的步骤是说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先作什么,而后作什么的内容和顺序。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通常按以下面三个步骤进行:一、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或者说是现有技术。

尽管判断创造性可以引述多篇对比文件,可以从每篇对比文件中提取部分内容组合起来判断申请专利技术的创造性。

但在判断创造性的顺序上,首先要从中找出一篇与申请专利的技术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或者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审查指南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这样表述的:“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1、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应当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一个技术特征。

2、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应当首先考虑相同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方案,再考虑技术领域相近的技术方案。

3、在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假定发明创造是兼容小灵通卡的双卡手机,而审查员检索出有普通手机1和普通手机2。

但审查员还检索出一件专利文献,即兼容PIM卡的双卡手机。

显然,三篇对比文件均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这时,就要看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显然,兼容PIM卡的双卡手机是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而普通手机1和2均属于背景技术。

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就是说,要区别开发明和现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有何不同,及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不是说申请人主观上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客观上,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是什么技术问题。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 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 题,每题1.5 分,共45 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29.C 30.D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专利知识讲座101)韩晓春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专利知识讲座10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专利法上述规定,专利审查指南概括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学术上也称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该展出、发表或泄露的技术方案虽然从公开的那一刻起成为了现有技术。

但对于申请人来讲,在发生的6个月内还可以申请专利,并且上述公开并不影响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但是如果超过6个月,就不享受该宽限期的待遇了。

专利法24条如此规定是合理的,也是很多国家的通常作法。

专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将新技术早一些公开,同时,也照顾到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利益。

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产生的三种情况应当作如下理解: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条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中国政府主办,二是中国政府承认,何为中国政府主办?何为中国政府承认?1、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根据审查指南的解释,包括:(1)国务院自己亲自主办;(2)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主办。

是否包括国务院所属的直属局,这里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对此进行文意上的解释为妥,即不包括直属局。

(3)由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关或地方政府主办。

显然,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举办的地点通常在中国大陆境内。

2、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根据2001年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主办的展览会”。

但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30条对此进行了修改,修改为“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国际展览会公约》是于1928年在巴黎签订的专门性质的公约,我国于1993年参加了该公约。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2.D3.B4.B5.C6.A7.C8.A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1.ABC 42.AD 43.AB 44.BCD 45.AC 46.BCD 47.AD 48.BD 49.AC 50.AD 51.AD 52.BC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63.BC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一、单选题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评析: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基于创造性标准是一个高度抽象、在操作中需要将其具体化且难以准确把握的标准,为了便于人们掌握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审查指南将发明进行了分类,并从分类后的特征来分析其创造性的构成特点:1、开拓性发明。

指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的发明,如历史上蒸气机、白炽灯、雷达等发明即是。

最近传出英国发明一种利用激光“打印”出的尼龙材料,达到钢铁一样坚硬,但重量比传统机械制造物品轻65%。

该种新型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就属于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本质的区别和显著的进步,开拓性发明应当是具有创造性的标志。

2、组合发明。

如果是显而易见的组合就没有创造性,如将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上,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具有创造性,如历史上第一辆汽车的发明,汽车本身也是一种组合发明,应当具有创造性。

3、选择发明。

是指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如选出的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

如从某一现有技术范围内通过大量的试验,发现某一特定数值具有特殊的效果,该数值不仅具有新颖性,而且具有创造性,选择发明通常见于化学领域内的发明。

4、转用发明。

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通常来讲,转用的技术领域越近、难度越小、创造性的几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如将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转用的领域太近,难度小,不应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果将降落伞的原理转用在坑道内用来阻挡瓦斯爆炸后产生的气体。

基于转用的领域远、难度大、效果好,则应当具有创造性。

5、用途发明。

即已知产品新的用途发明,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技术领域的远近,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专利知识讲座132)韩晓春

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专利知识讲座13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由于发明专利申请保护范围最宽,包括产品和方法发明。

因此,其合案申请时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较为多样。

审查指南列举了六种撰写的方式,该六种方式一开始是写在1985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1993年生效的实施细则中的,但从2001年生效的实施细则开始就取消了该6种列举,主要原因是并非这6种列举有问题,而是这6种列举仅仅是列举,并不能概括所有现实生活中合案申请时撰写权利要求的方法,即这6个列举并不周延和穷尽。

考虑到该原因,这6种方式从2001年开始,就放入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进行列举。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

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原因在于这6种撰写权利要求的方式是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前提下的合案申请: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产品+产品)或(方法+方法)。

如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假定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某种碳纤维材料,当然是产品。

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由该碳纤维材料制造的自行车,该自行车重量轻且强度和钢材一样。

显然,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也是产品。

基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经审查,符合专利性条件,而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自行车是用该材料制造的,因此,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合案申请。

但有人可能会问,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不是包含了第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吗?应当是从属权利要求呀?是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所有独立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但从属权利要求需要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进行限定或附加,即无论如何,从属权利要求“逃”不出独立权利要求的“手掌”。

如独立权利要求是碳纤维材料,其从属权利要求也永远只能是碳纤维材料,不能变成自行车。

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专利知识讲座43)韩晓春

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专利知识讲座4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而产品发明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涵盖有“标的物”,二是所述产品必须是通过技术手段所“生产”出的产品,而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

那么方法发明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一、方法发明的特征方法发明基于是“行为”的发明,而行为总是与时间、过程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方法发明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具有时间和过程的要素。

当我们判断一项发明到底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时,最主要的不是看发明的名称,有时从发明名称上看似乎是产品发明,但其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具有时间和过程要素,我们仍应当认为该发明属于方法发明,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修改发明名称,以和发明类型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某一发明时,有时可以将其写成产品权利要求,而有时还可以写成方法权利要求。

具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还是写成方法权利要求,是出于权利人的需要。

但在保护的力度上,通常认为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是“绝对”的,即任何人未经许可生产该产品,无论使用何种方法进行生产均构成侵权。

而方法权利要求对延及的产品的保护是“相对”的,只有该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才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均是通过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来体现的,而在撰写产品类型的权利要求时,往往是以结构、参数特征来表征的。

但有时也会发生无法使用结构或参数特征来表征的情况,此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进行表征。

但是,尽管使用某一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仍是产品。

也就是说,我们要将方法发明和撰写权利要求时,用方法特征对产品发明进行限定区别开来。

二、方法发明的种类方法发明的种类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是制造方法,一是操作方法。

1、制造方法(1)机械方法:如制造电脑中硬盘的方法、制造打印机的方法、加工手饰项链的方法等。

(2)化学方法:如制造某种新药的方法、生产某种新的化工原料的方法等。

(3)生物方法:如以微生物方法造某种新药、用菌类发酵生产新食品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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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42、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
在我国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是最宽的,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物”的发明,或者说是产品发明。

一类是关于“行为”的发明,或者说是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的特点
(1)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那么,产品发明相对于方法发明,有何特点呢?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是相同的吗?首先要肯定的是,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均是相同的,均是“技术方案”。

“客体”在法律上可以解读或等同于“标的”,如果我们将发明的客体以“标的”来表示,就可以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在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产品发明是涵盖“标的物”的发明,而方法发明是不涵盖“标的物”的发明。

即作为产品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涵盖有标的物的,标的物就是产品,而作为方法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不涵盖有标的物的。

为什么有的“标的”有“标的物”?有的“标的”没有“标的物”?可以拿刑法上的例子来比喻。

小偷盗窃他人钱包,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说犯罪的“标的”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犯罪的“标的物”则是钱包。

而被监管的罪犯从监狱中逃跑了,也是犯罪,叫“逃脱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秩序,但这种犯罪是否有“标的物”呢?显然没有,因为“逃脱罪”的构成要件中就没有“标的物”。

以此类推,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

当然,产品发明“涵盖”标的物的“涵盖”,是指产品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产品”,而方法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行为”,而不是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

就象产品发明保护的是产品而方法发明保护是方法,但可以“延及”产品一样。

方法发明可以分为生产产品的方法(制造方法)和不生产产品的方法(操作方法),其中的制造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延及”的产品,并不是方法发明的“标的物”。

因此,可以说产品发明区别于方法发明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产品发明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2)必须是“生产”出来的产品
对“产品”这一概念,应当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有确定形状的产品,也包括无确定形状的产品。

如桌子、椅子是有确定形状的产品,而汽油、水泥就是无确定形状的产品。

既包括初级产品,也包括终端产品。

钢材、塑料就是初级产品,而自行车、塑料鞋就是终端产品。

因此,产品发明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但无论怎样分类,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

如果发现了自然界中某一种现存
的物质,但这种物质为人类从来没有发现,该物质仍不能认为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而属于发现。

但如果使用某种方法,首次从自然界提取或分离出来某种人类未曾认识的物质,则这种物质可能作为产品发明。

原因是该种物质从自然界中提取或分离也是一种广义的“生产”活动。

而该“产品”又是能被确切的表征,可以在产业上进行应用,符合“三性”的要求。

如从自然界提取了某种半导体物质,利用其单向导电的特征来制作晶体管。

该半导体物质就属于产品发明,而如果发现某种现有矿物质有单向导电的特征,拿来制作半导体晶体管,该矿物质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

当然,上述发明可以归入用途发明,但不能归入产品发明,因为该物质是现有的,而非“生产”出来的。

因此,产品发明中的“产品”必须是“生产”出来的产品。

所谓生产,当然是利用了自然力、自然规律的生产,这亦是产品发明的一个重要特征。

2、产品发明的种类
如上所述,产品发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或者说采取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横看成岭侧成峰”,如果用是否具有宏观上的形状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产品发明分为:
(1)制造品的发明:
所说的制造品,大多为生产设备或生活用品。

生产设备如纺织机械、加工车床等。

生活用品如电视机、自行车等。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建筑物是否可以获得发明专利的保护?这要具体分析该固定建筑物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地理条件,是否可以满足工业再现性的要求,如果满足了该要求,即没有利用特定的地理条件,可以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也是发明专利所述的“产品”(固定建筑物在IPC分类中可以找到它的分类位置)。

从“产品链”的角度讲,制造品的发明,大多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中间产品中的零部件或者终端产品,这些产品均有宏观上的形状,如自行车的车座、车把、电脑中的主板、硬盘等。

终端产品则是最后客户可以直接使用的产品,如电脑整机、拖拉机、电冰箱等。

(2)材料发明
所说的材料发明,主要是指生产上述生产设备或生活用品的原材料。

当然,从微观上讲,如果用放大镜或仪器来观察,任何原材料均是有“确定”的形状的,但毕竟不具有宏观上的形状。

材料发明又可以分为化学物质的发明,如油漆、涂料等。

还可以分为合成物的发明,如水泥、玻璃等。

从“产品链”的角度讲,材料发明大多为初级产品,或者通常人们所述的原材料。

但还有一种特殊的“产品”,即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即写成产品权利要求。

显然该“装置”是一种虚拟的装置,而不是实体装置。

那么,写成装置权利要求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算不算产品发明?回答肯定的,即仍应当属于产品发明,但属于一种特殊的产品发明。

当然,这种产品只能用发明专利保护,而不能用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因为这种装置是无法用视觉来把握的。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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