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专利知识讲座42)韩晓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42、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
在我国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是最宽的,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物”的发明,或者说是产品发明。一类是关于“行为”的发明,或者说是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的特点
(1)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那么,产品发明相对于方法发明,有何特点呢?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是相同的吗?首先要肯定的是,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均是相同的,均是“技术方案”。“客体”在法律上可以解读或等同于“标的”,如果我们将发明的客体以“标的”来表示,就可以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在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产品发明是涵盖“标的物”的发明,而方法发明是不涵盖“标的物”的发明。即作为产品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涵盖有标的物的,标的物就是产品,而作为方法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不涵盖有标的物的。为什么有的“标的”有“标的物”?有的“标的”没有“标的物”?可以拿刑法上的例子来比喻。小偷盗窃他人钱包,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说犯罪的“标的”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犯罪的“标的物”则是钱包。而被监管的罪犯从监狱中逃跑了,也是犯罪,叫“逃脱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秩序,但这种犯罪是否有“标的物”呢?显然没有,因为“逃脱罪”的构成要件中就没有“标的物”。以此类推,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当然,产品发明“涵盖”标的物的“涵盖”,是指产品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产品”,而方法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行为”,而不是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就象产品发明保护的是产品而方法发明保护是方法,但可以“延及”产品一样。方法发明可以分为生产产品的方法(制造方法)和不生产产品的方法(操作方法),其中的制造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延及”的产品,并不是方法发明的“标的物”。因此,可以说产品发明区别于方法发明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产品发明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2)必须是“生产”出来的产品
对“产品”这一概念,应当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有确定形状的产品,也包括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桌子、椅子是有确定形状的产品,而汽油、水泥就是无确定形状的产品。既包括初级产品,也包括终端产品。钢材、塑料就是初级产品,而自行车、塑料鞋就是终端产品。因此,产品发明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但无论怎样分类,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果发现了自然界中某一种现存
的物质,但这种物质为人类从来没有发现,该物质仍不能认为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而属于发现。但如果使用某种方法,首次从自然界提取或分离出来某种人类未曾认识的物质,则这种物质可能作为产品发明。原因是该种物质从自然界中提取或分离也是一种广义的“生产”活动。而该“产品”又是能被确切的表征,可以在产业上进行应用,符合“三性”的要求。如从自然界提取了某种半导体物质,利用其单向导电的特征来制作晶体管。该半导体物质就属于产品发明,而如果发现某种现有矿物质有单向导电的特征,拿来制作半导体晶体管,该矿物质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当然,上述发明可以归入用途发明,但不能归入产品发明,因为该物质是现有的,而非“生产”出来的。因此,产品发明中的“产品”必须是“生产”出来的产品。所谓生产,当然是利用了自然力、自然规律的生产,这亦是产品发明的一个重要特征。
2、产品发明的种类
如上所述,产品发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或者说采取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横看成岭侧成峰”,如果用是否具有宏观上的形状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产品发明分为:
(1)制造品的发明:
所说的制造品,大多为生产设备或生活用品。生产设备如纺织机械、加工车床等。生活用品如电视机、自行车等。需要注意的是,固定建筑物是否可以获得发明专利的保护?这要具体分析该固定建筑物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地理条件,是否可以满足工业再现性的要求,如果满足了该要求,即没有利用特定的地理条件,可以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也是发明专利所述的“产品”(固定建筑物在IPC分类中可以找到它的分类位置)。从“产品链”的角度讲,制造品的发明,大多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中间产品中的零部件或者终端产品,这些产品均有宏观上的形状,如自行车的车座、车把、电脑中的主板、硬盘等。终端产品则是最后客户可以直接使用的产品,如电脑整机、拖拉机、电冰箱等。
(2)材料发明
所说的材料发明,主要是指生产上述生产设备或生活用品的原材料。当然,从微观上讲,如果用放大镜或仪器来观察,任何原材料均是有“确定”的形状的,但毕竟不具有宏观上的形状。材料发明又可以分为化学物质的发明,如油漆、涂料等。还可以分为合成物的发明,如水泥、玻璃等。从“产品链”的角度讲,材料发明大多为初级产品,或者通常人们所述的原材料。
但还有一种特殊的“产品”,即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即写成产品权利要求。显然该“装置”是一种虚拟的装置,而不是实体装置。那么,写成装置权利要求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算不算产品发明?回答肯定的,即仍应当属于产品发明,但属于一种特殊的产品发明。当然,这种产品只能用发明专利保护,而不能用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因为这种装置是无法用视觉来把握的。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