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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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前扣除问题,工效挂钩企业,政策规定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函﹝2004﹞151号

【发文日期】2005-04-04

【实施时间】2005-04-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现将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政策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纳税人“应按‘ 两个低于’ 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不得申报扣除;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 ’ 和‘实际发放 ’ 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上述政策具体是指:

1、“两个低于”是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纳税人每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最高不能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金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实际列支的工资及效益工资)为准。

“经济效益”的计算口径为当年实际实现的税利为准,即利润总额加销售税金及附加(资源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劳动生产率”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企业按规定难

以计算劳动生产率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具体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相近替代指标,报经市地税局同意后,可以用“人均实现销售收入”,“人均实现总产值”等相近指标替代。

“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为准。

2、“实际发放”是指在“两个低于”前提下,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3、纳税人从本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中实际发放工资后的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建立工资储备,但应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工资,以后年度发放的应按按规定分别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5、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各参与挂钩的成员,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应按上述“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分别以每一个独立纳税人为主体计算扣除工资,并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二、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一)“两个低于”有关指标的计算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工资总额-1)×100%

2、实现税利增长幅度=(本年度实际实现税利÷上年度实际实现税利-1)×100%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本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上年度提取并实际列支的平均工资-1)×100%

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4、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度劳动生产率÷上年劳动生产率-1)×100%

(二)税前扣除工资限额的计算

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限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挂钩企业当年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应等于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

2、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当年工资扣除限额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平均工资×当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公式中: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的情况下,当年工资扣除限额等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1)×上年度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总额,公式中: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等于当年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3)在纳税人同时不符合“两个低于”的情况下,工资扣除限额应按(1)、(2)孰低者予以确定,但确定并计算扣除限额后其结果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低于”条件。 (4)对经济效益下降而使工资下浮较大的企业,税前扣除的最低工资限额,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1995﹞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资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年终汇缴申报时,对当年提取并列支的工资以及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进行纳税调整。有关调整的处理如下:

(一)当年实际提取并列支的工资的调整

1、当年计提并列支工资超过按“两个低于”原则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部分,应当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实发工资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应当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可以将调整纳税的金额调整转回。

(二)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结余的调整

1、发放1997年(含)以前的工资结余,不调整;

2、发放1998年度以后达不到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结余,调减所得额;

3、发放2004年度及以后年度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结余,不调整。

四、纳税申报

工效挂钩企业年终汇缴申报时,应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明细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详见《关于做好〈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

发﹝2004﹞220号),《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明细表》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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