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史上最牛钉子户”“权利”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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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上最牛钉子户”“权利”的博弈
今年3月初,网上各大论坛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帖子的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
重庆网友将其命名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该户房主叫吴苹。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吴苹一户至今未搬。
据吴苹称,自己与丈夫继承的这处房产有219平方米,一楼一底,产权证和土地证都齐全,自己选择了实物安置,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
而开发商则另执一词,称并不是没有为拆迁户考虑,最初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吴苹后来又不同意了,造成协议一直无法签订。
对于吴苹选择房屋安置的要求,开发商多次调整具体位置和新房结算价格,但吴苹仍不愿签订协议,要价高达2000万元。
吴平对所谓2000万元补偿的说法予以否认,但这一说法获得了区房管局的印证。
在对峙的同时,双方也在积极开展新闻战,争取更多的舆论支持。
3月26日,吴苹在拆迁房前召开新闻发布会,3
月31日,重庆九龙坡区也就此事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对“最牛钉子户”事件司法机关也已介入,九龙坡区法院已于昨日下午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择期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房屋拆迁成了一大社会矛盾。
2001年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一些城市打出了“和谐拆迁”的口号。
但不管是完善立法还是改良措施,城市拆迁却一直并“和谐”。
面对拆迁争议往往是婆媳各有理,被拆迁人强调的是个人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政府则强调城市发展、旧城改造是公共利益。
诚然,城市要发展,个人的合法财产也需要保护,法律又该平衡两者的关系呢?被拆迁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政府又要依法实施自己的权力,“权利”与“权力”的“楚河汉界”究竟该划在哪里呢?
“最牛钉子户事件”彰显法治进步
“最牛钉子户事件”虽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但我们也应从这一矛盾中看到法治进步的一面。
我国曾经发生过如嘉禾“四包两停”、沈阳户主被困屋内与世隔绝之类的新闻,读后让人不寒而栗。
在司法实践中,过去也经常存在政府没有与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直接
实施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只能在事后打拆迁补偿或者行政赔偿官司。
“最牛的钉子户”之所以能“牛”到今天,不能不说与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以及政府逐步在依法行政有一定的关系。
如果放在以前,恐怕这块“孤舟”早就被夷为平地了。
在整个拆迁程序中,有关部门也基本遵照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法院对政府裁决依法审查等等。
这充分说明“权力”对“权利”有了一定的忍让度,而不像以前那么蛮横、无理。
正如当地有关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的那样:“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上开展这项工作,绝不允许搞什么暗箱操作”。
虽然在拆迁程序中遵照了法律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最牛钉子户事件”中的实体违法现象也不是没有,照片中“最牛钉子户”的房子俨然已经成了孤立在10米深坑中的一座孤岛,这样的房子还能住吗?显然是不能的。
从法律上来说,作为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没有被合法拆迁之前,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仍归被拆迁人,即便是拆迁人已经把周围的土地征用过来,仍然不能为所欲为。
国外对此有一个专用法律名词叫“袋地通行权”,意思就是我的土地使用权被你的土地使用权所包围,正如一个口袋一样被装了进去,那么你就有义务给我通行的便利。
在我国这属于相邻权的一种,
相邻权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享有请求相邻方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他方负有应给予必要便利的义务。
二是相邻权的限制,即一方不动产权利人负有在其不动产上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该事件中拆迁人如此粗暴施工是对“钉子户”权利的侵犯。
另外,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之前,有关部门就断水、电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
对此,九龙坡房管局原局长邓小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予以了承认。
法律怎样对待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说到拆迁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不能不提到国外的一个著名案例:德皇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了个行官,附近有座磨坊影响了形象,威廉一世便想出高价把磨坊买下来拆掉,可老磨坊主坚决不卖。
皇帝盛怒之下把磨坊拆了,老磨坊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威廉一世必须“恢复原状”,现在这座磨坊仍然存在,并成为德国司法公正的一个象征。
“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帖子在网上帖出后,引起了强烈的争议,但整个论调呈现出“一边倒”的局面,从文章的数目来看,支持“最牛钉子户”的文章数目与帖子占了绝对上风,甚至有网友帖出“请为权利与法治留下最牛钉子户”的帖子,也有学者主张在“最牛钉子户”被拆迁的房屋土地
上建一个小花园,纪念这一法治进程。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是什么呢?一个人自己无法完成某些公共事务,于是把它的权利让度一部分交给国家、企业或者组织,自己保留“剩余权利”,国家、企业或者组织就集大家的“权利”而形成“权力”,所以可以说“权力”是“权利”的派生产物,是用来维护“权利”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权力”自产生的那天起就与“权利”产生了矛盾与冲突,甚至欺压、践踏着“权利”,相反公民也无时不在用权利对抗着公权力的越位与干涉。
网上论调一边倒的状况不能不说是这种对抗的惯性使然,因为网上的广大网民都是“权利”的代言人。
但是用法律的理性来思考,到底应不应该保留“最牛的钉子户”的房屋甚至让它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建筑呢?我认为这样的“做秀”大可不必。
“德国小磨坊”虽然有其长远的法治意义,但是“德国小磨坊”毕竟只是一个标志,如果德国处处都是这种权利的“小磨坊”,就不可能成为现代化的德国了。
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改造,这是大势所趋,不能因为小的社会矛盾而影响了城市建设的大局。
这样说肯定会引起诸多非议:“城市建设就可以不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了吗?”并非如此,“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其实只是一个假命题,“权力”与“权利”同样是法律所保护的,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是不存在冲突的,只
有“权利”与“权力”滥用的时候才会存在冲突。
所以我们在审视“权力”与“权利”究竟是谁越过了“楚河汉界”时,应该用法律的程序与规则来衡量。
为了保障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权力”的实施,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与执行力,但同时也给了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的权利。
该起事件中在房管部门对拆迁争议做出裁决之后,该裁决本身就有强制执行力,被拆迁人吴苹如果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苹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是实现“和谐拆迁”的前提
因为拆迁中社会矛盾较多,一些地方提出了“和谐拆迁”的口号,但实践中这只是拆迁工作的一个努力目标,因为涉及太多的利益冲突,短期内拆迁不可能出现“自觉自愿,其乐融融”的和谐场面。
江南某报一篇《无锡渐入“和谐拆迁”佳境》的文章一出,便被一个深知内幕的网友列举当地诸多拆迁不和谐的事件,批驳得体无完肤,更有人说“和谐拆迁”根本就是“天下无贼”。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我认为主要与有关部门在拆迁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拆迁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有一定关系。
政府这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拆迁中“与民争利”。
二是补偿安置方式过于简单,让被拆迁户有被“打发”之感。
三是执行政策不统一,往往是谁“牛”到最后谁得的补偿最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钉子户”。
而被拆迁户在拆迁中往往也有一些违法行为,如“闻风而动”,一听说要拆迁便加紧建房,骗取拆迁补偿。
二是过分看好“长远利益”而不是从现实去评估房产价值,往往想的是这地方开发后房屋还会升值多少。
这两方面因素造成了拆迁只能在一次又一次的协调与
磨合中达成共识,而无法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迅速解决。
再者就是法律规定的模糊,主要是拆迁中“公共利益”外延的模糊。
按照拆迁性质的不同,拆迁分为政府拆迁和商业拆迁,政府拆迁实质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授予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回收的法律行为。
另外一种是商业拆迁,按照法律性质,该种拆迁的实质是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平等协商所为的一种自愿交换行为,但是在我国因为任何一种建设的许可都以城市规划为前提,在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时候,政府往往会以影响“城市规划”这一“公共利益”为由,介入到拆迁中,让人感觉政府总是站在拆迁人一方,从而把民事纠纷上升为“官民矛盾”。
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在讲究以人为本、讲透
政策的同时,更要严格依法拆迁,不轻易介入商业拆迁,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而不是争利或者让步,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和谐拆迁”。
编辑黄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