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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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自治 型 合 法 性 。随 着 时 间进 入 革 命 时 代 , 别 是 革 命 后 特
三、 实现 法治 的 途径
有关法律是如何 变化 以适 应社会 转 型的 , 因在《 梅 古 代法》 中提 出法律 变 化 的 3种机 制 : 律拟 制 、 平 和立 法 衡
法 。梅 因所 举 的 标 准 其 实 是 英 美 法 系 法 官 造 法 和 议 会 立 法 的手 段 。英 美 法 律 主 要 是 判 例 法 , 长 期 的 判 例 积 累 由
表 1 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 变化
社 会 观 念 社 会 制 度
社 会 结 构
天命 儒 家思 想
传 统 型依 法 而 治
阶级斗争冲突论
卡 里 斯 玛 型人 治 动 员模 式 工 农 阶 级 联 盟
有机 团结 和 谐 论
法 治型 法治
半 自治 模 式 国 家 、 士绅 、 民 农
模 式 转 变 。 无论 是 缓 慢 的改 良 , 是 剧 烈 的革 命 , 会 转 还 社 型均牵动诸多社会 因素 的变化 。在有关社 会转 型的社会
魅力 , 因此 认 为 他应 该 拥 有 统 治 权 J 。
虽然上述 3种社会模式 是马克 斯 ・韦伯提 出的理想 模型 , 并且我们无意将其 生搬 硬套到 中国的情 形来 , 是 , 但 运用马克斯 ・ 韦伯的 3种社会模式 , 仍然能够充 分分析 中
国近 百 年 的历 史 发 展 阶 段 。

理论 当中 , 国学者马克斯 ・ 德 韦伯 的理论 是颇具影 响力 的 理论之一 , 我国 目前法制建设颇有借鉴意义。 它对
个世纪 以来 , 西方社会 的发 展一样 , 然 时间先 如 虽


马 克 斯 ・韦 伯 理 论 与 中 国 的 社 会
属于社会 系统工程 的一部 分 , 现法治 型政权 必须从社会 实 构成的各 个要素人手 。
首先 , 会 由 3个 层 次 构 成 : 层 是 社 会 观 念 , 社 上 中层 是
的冲突性推动 了社 会变迁。 其次 , 中国的 法治也 应该 从社 会观 念 、 社会 制度 和社
会结 构 三 大 方 面 进 行 系 统 建 设 。法 律 制 度 本 属 于 社 会 制
现代社会。 中图 分 类 号 :9 00 1 2 .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11 2 1 )8— 0 0— 3 10 7 1 (0 1o 0 1 0
关 键 词 : 会 转 型 ; 会 构 成 ; 治 社 社 法
社会转型乃指社会 的运 作从 一个主 流模式 向另一个
来源 , 以儒 家伦理 为指 导 ; 在社会 制度 上 表现 为传 统型合
法性 , 法律 制度 表 现 为 由 习 惯 、 律 等 构 成 的 依 法 而 治 模 法 式 ; 社 会 结 构 方 面 , 家 、 绅 和 农 民 三 足 鼎 立 , 中 士 在 国 士 其 绅 成 为 沟 通 国家 和 农 民阶 层 的 中坚 力 量 , 家 政 权 表 现 为 国
收稿 日期 :0 1— 7— 0 21 0 2
作者 简 介 : 文 生 (9 2 ) 男 , 士 , 师 , 究 方 向 : 律 史 、 理 学 ; 梁 17 一 , 博 讲 研 法 法
丘 国汉 (9 2 ) 男 , 17 一 , 办公室主任 , 研究方向: 法律文化 。
梁 文生 , : 会转 型与 法治 建设 等 社
选举 模 式 公 民社 会
从 表 1中可 见 , 社会 构 成 是 一 个 整体 , 会 观 念 、 会 社 社
会 制 度 层 面 , 马 克 斯 ・韦 伯 所 指 的 法 治 型 模 式 为 主 , 以 整 个社 会 以理 性 态 度 遵 守法 律 , 个 公 民将 遵 守 自己 制 定 的 每
想类型。一是法治型 ( ea— f・ aa t ry , Lgl a nl u rt h・i ) 二是传统 t
型 ( rdi・ a at ry , 是 卡 里 斯 玛 型 ( hr m t Tai hl uh・ i ) 三 t t C ai ai s c at ry 。第 1种 类 型 , 治 型 政 权 奠 基 于 人 们 普 遍 对 uh・ i ) t 法 被 制 定 法律 的 信 念 , 治 者 权 威 的 根 据 就 是 法 律 , 这 种 统 而 法 律 的 颁 布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程 序 。 韦 伯 认 为 这 种 型 态 的 政 权 的 最后 根 据 是 理 性 。 第 2种 类 型 , 统 型政 权 则 奠 基 传 于 对 于 一直 存 在 着 的 东 西 具 有 神 圣 性 这 个 信 念 上 , 个 神 这
的长期 性有赖 于传 统型政权 的统 治。第 2阶段是 革命 时
代, 此阶段只是过渡环节 , 目的是迈向第 3 其 阶段。中华 民
国成立至文 化 大革命 结 束 , 视 为革 命时 代 的时 段。其 可 中, 14 以 99年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为界线 , 前者为革命 时 代前期 , 后者是革 命时代 后期 。在革 命 阶段 , 里斯玛 型 卡 政权 占据 主导地位。第 3阶段是步入现 代社 会 , 个阶段 这
其未来走 向如何 , 只能在求 索中前 进。如何能 够转 型成为
现代化社会 , 则法治型政权将成为主流选择 。
二 、 会 转 型 与 法治 建 设 的 关 系 社
后 革 命 时 代 社 会 转 变 何 去 何 从 ? 马 克 斯 ・ 伯 提 出 韦
“ 卡里斯 玛常 态化” 的观点 , 认为卡里斯 玛型 政权结束后 , 要 么倒 向传统型合 法性 , 么迈 向法 治型合 法性 统治 要 引。 也 就是说 , 中国社会革 命 的 目标虽然 是迈 向现代 化 , 是 但
来 , 法 性 被 指 为 国 家 的统 治 权 威 ( u ・i ) 或 政 治 秩 合 at ry , h t 序 【 。 即表 明某 一 政 权 的统 治 具 有 被 承 认 、 认 可 、 接 3 j 被 被
受 的 基 础 。
直至清末 , 在西方列强 的侵袭 下土崩瓦解 。这个传 统社会
在考察东西方古今社会异 同的基础上 , 依合法性或统
治 权 威 的标 准 , 克斯 ・ 伯 提 出 了 3种 合 法 性 政 权 的 理 马 韦
尚未完 全确立 , 仍然处在继续 变化的状态 。从文 化大革命
结 束 直 至现 在 , 国社 会 尚处 于 迈 向 现 代 化 的初 级 阶段 , 中
特色 。
如 前 所 述 , 中 国 近 百 年 的 3个 社 会 阶 段 的 转 型 过 程 在 中 , 律 也 是 随之 而转 变 的 。社 会 转 型 与 法 律 变 化 之 间 的 法
关 系 见 表 1 。
在 , 系统论而 言, 会是一个 整体 的系统 , 从 社 由三者 共同组
成 , 者互 相支 持 , 互 相 制 约 , 一 发 而 动 全 身 。 当 三 大 三 又 牵 层 次 形 成 一 个 稳 定 状 态 , 会 转 型 基 本 完 成 。从 宏 观 来 社
制度 和社会结 构 三大部 分是 相辅 相成 的 。在 中 国传统 社
会 时期 , 家政 权 的 社会 观念 ( 国 即意 识 形 态 ) 天 命 为 合 法 以
法律 ; 在社会结构层面 , 民力量 占据主导地 位 , 们通过 公 他
选 举 进 行 自治 , 以理 性 态 度 构 建 公 民社 会 。 并 由 此看 来 , 治 建 设 必 须 依 照 社 会 转 型 的 规 律 , 社 法 从 会 观 念 、 会 制 度 和 社 会 结 构 3个层 面进 行 实 施 。 社
圣性体现在传统情感 、 习俗 和惯例等权威 之中。第 3种类
型 , 里 斯 玛 型政 权 , 卡 或称 魅 力 型 政 权 , 来 源 于人 们 认 为 则 某 些领 袖 具 有 非 凡 的 品 质 , 神 所 赐 予 一 般 , 有 超 凡 的 如 具
在革命时代之 后 , 会仍 然可能 倒退 回传统社 会。因此 , 社
(. 1 电子科 技大 学 中 山学 院 , 东 中山 广
5 80 ; . 门市 新会 区人 民法 院 , 东 江 门 24 0 2 江 广
59 0 ) 2 00
摘要 : 马克斯 ・ 韦伯关于传统型 、 里斯玛型和法治型的社会划分标准, 中国近百年社会发展具有 重要 的启 示 卡 对
作 用 。在 目前 的转 型 阶段 , 从社 会观 念 、 会 制度 和 社 会 结 构 3个层 面进 行 改 革 , 能把 中 国建 设 成 为 法 治 型 要 社 才
化 , 者法律变动时社会随之变百度文库。 或
式 的思 想 、 想 或理 论 。 社 会 制 度 指 在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可 以 构 反 复 适 用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 括 了规 范 、 织 以 及 设 备 等 可 包 组 见 内容 。社 会 结 构 则 是 指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之 问 所 形 成 的 相 对 稳 定 的关 系 。社 会 观 念 、 会 制 度 和 社 会 结 构 3个 层 次 社 分 别 在 社 会 过 程 中 发 挥 作 用 。社 会 结 构 是 基 础 和 基 本 因 素 。社 会 制 度 是 社会 结 构 的功 能 , 会 观 念 则 表 达 社 会 结 社 构 的力 量 , 反 映 整 个 社 会 制 度 。然 而 , 者 并 不 独 立 存 并 三
而 成 , 且社 会 变 迁 从 没 有 发 生 过 决 裂 , 此 他 所 说 的 法 并 因
律变化 , 往往 只 适 应 于 稳 定 的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不 能 解 释 而
马克 斯 ・ 韦伯 提 出 的 3种 社 会 模 式 , 以归 入 社 会 构 可
成 中的社会制 度层 次 。与 此相 对应 的社会 观念 和社会 结
构 两 个 层 次 则 与 之 互 相 配 合 , 为 一 体 。 如 果 将 此 分 析 应 同 用 到 中 国 历 史 发 展 阶 段 , 以看 出 不 同 时 期 法 制 建 设 的 可
中 国社 会 要 转 变 为现 代 社 会 , 须 做 出一 番 更 大 的 努 力 。 仍
然 则 中 国 在 目前 如 何 实 现 向 法 治 型 转 变 ? 法 治 建 设 看 , 会 观 念 、 会 制 度 和 社 会 结 构 三 者 并 不 是 同步 变 化 社 社
的 , 们 的变 化 或 先 或 后 , 互 排 斥 , 互 整 合 , 们 之 间 它 相 相 它
政 治 与法律
T e W ol & Ch n q n h rd o g ig
重 庆 与世 界 21 年第2 卷第8 01 8 期
Vo . . 01 128 No 8 2 1
社 会 转 型 与 法 治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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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克斯 ・韦伯 理 论 的启 示
梁 文 生 丘 国 汉 ,
社 会 制 度 , 层 是社 会 结 构 。社 会 观 念 是 人 们 在 社 会 生 产 下
和生 活 实 践 中所 形 成 的 关 于 社 会 生 活 、 活 问 题 、 活 模 生 生
度之 一 , 当社 会 转 型 时 必 然 牵 涉 社 会 制 度 变 动 , 者 社 会 或 制度 变 动 导 致 社 会 变 迁 。 因 此 , 会 转 型 时 法 律 随 之 变 社
后不同 , 中国社会经历过 3 阶段 的变迁 : 1 个 第 阶段是传统
社会 , 此阶段 自中国的王朝形 成以来 , 持长期 的稳定 性 , 保
发 展
马克斯 ・ 韦伯 首先以 “ 合法性 ” 1 im c ) 划分社 (e t ay 来 gi 会模式。合 法性 通常指 一个 政权有权 作 出指示 和提 出要 求, 而被 民众所 普遍 接 受 的状态 J 。在 马克 斯 ・ 伯看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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