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社规[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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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规[2011]19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促进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及代偿损失;
(七)就业见习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驻外劳务服务工作补助;
(十二)“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十四)创业扶持补助;
(十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十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省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资金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扶持和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情况)、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重点考核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对有违规问题的地区,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化管理的办法分配,每年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
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职业介绍补贴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已经足额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未足额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3年底。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标准为200元/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其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