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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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丽政令〔2006〕47 号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荣高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省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

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文化广电、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

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

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

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

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

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简单的改建、扩建项目业主可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改造方案和工程概算后,可一次性审批;

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一次性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对应的权限管理。

建设《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转报。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其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由建设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论证或委托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征询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建设(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

选址意见;国土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

的审批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凭批准文件办理初步设计前相

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财政项目预算审

核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后批准。

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其它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

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实行计划管理,工程施工招标须持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不审批初步设计的,凭项目批复文件)。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计划执行情况

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预算草案,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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