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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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下)1.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其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是判断其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是否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是判断非法证据是否应被排除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违反法律程序得到的,从而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就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2.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应当受到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具体规定:(1)主体责任原则。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应当为执法机关。

执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采用合法的方式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违反法律程序获取证据信息。

(2)违法证据排除原则。

不论是执法人员自行非法获取证据,还是从第三方获取的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3)连带排除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某项证据是通过其他非法证据得到的,应当予以连带排除。

3.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实践方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以下具体方法:(1)主动排除。

执法部门需要积极主动地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主动使用非法证据。

如果非法证据在案件中被发现,执法部门应当通知有关的法院或检察机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源头排查。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排查证据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某项证据来源不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合法证据取代。

如果非法证据不能排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证据信息取代非法证据。

(4)证据规则分离。

对于违反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执法部门应当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则严格分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形式违法的证据;2、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所获得的证据,这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而言的;3、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获取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一般的民事主体而言的;4、毒树之果,即经由非法证据而获得的证据。

【为您推荐】简阳市律师郫县律师玉环县律师崇川区律师谯城区律师华蓥市律师泰和县律师在我们进行诉讼的时候,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我们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原则和条件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如何划分举证责任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有哪些种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形式违法的证据;2、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所获得的证据,这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而言的;3、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获取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一般的民事主体而言的;4、毒树之果,即经由非法证据而获得的证据;5、虽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证据本身或者获取证据的手段、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这类证据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但其法律后果与非法证据相同,因此,本文暂且把它归入非法证据。

在诉讼活动中,当当事人向法庭提交非法证据时,这就涉及到非法证据的审查问题,毫无疑问,对于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只能由法院进行,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由是谁来审查,而是由谁来启动审查程序,也就是说由谁来对非法证据提出审查请求。

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多见,理论上大致存在三种观点:1、是对非法证据审查程序的启动无需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对非法进行审查。

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怎么认定

非法证据怎么认定

⾮法证据怎么认定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那么,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具体有哪些,单位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书证。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问题,希望有所帮助。

⼀、⾮法证据怎么认定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法证据。

具体如下所述:1、作证主体不合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因此,⽆民事⾏为能⼒的未成年⼈、精神病⼈作为证⼈提供的证⾔,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

以威胁、欺骗、引诱等⾮法⽅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及《⾏政诉讼法》第三⼗⼀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证⾔、当事⼈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

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单位的证明材料是书证吗单位的证明材料是哪⽅⾯证据呢?单位的证明材料属书证范围。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

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内容可以被认知,其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属⽤⽂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

但为了便于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应署上材料制作者或提供⼈的姓名。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证据材料不合法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法定⼿续才能成⽴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希望给有需要的朋友们提供⼀些帮助。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去看看吧。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地规定了⾮法证据排除制度。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法取证⾏为,《解释》设专节对⾮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作出了明确。

相关知识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1、进⼀步明确了“⾮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规定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民法院在向被告⼈及其辩护⼈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

《解释》规定:(1)开庭审理前,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提出排除⾮法证据的申请后进⾏,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

开庭前已掌握⾮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而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非法证据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又有哪些标准可以依据来排除非法证据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审判活动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如果警察、检察官或法院在侦查、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比如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搜查证、逮捕证等,那么这些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

2. 逾越法定职权获取的证据。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执法人员逾越了法定职权,利用职权地位获取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取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搜查证、超出搜查范围等情况,相应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4. 侵犯人身权利获取的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执法人员侵犯了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证据,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5. 违反证据链条规定获取的证据。

在证据链条上,如果某个证据的获取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证据的保管、转递等环节存在问题,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逾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侵犯人身权利和违反证据链条规定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非法证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排除,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希望各位法律工作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证据,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浅议非法证据的认定

浅议非法证据的认定

浅议非法证据的认定[摘要]非法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因此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取决于对非法方法的理解。

非法方法是指取证方法实质违法,而不是指仅具有形式违法性的方法。

非法证据的认定受具体国情的影响,我国现阶段不能把所有具有权利侵犯性的证据都认定为非法证据,只能排除具有严重侵权性的证据。

[关键词]非法证据;认定;形式违法性;严重侵权性;国情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顺应理论界多年的呼吁,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是合理划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

但一直以来理论界只是在论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附带性地陈述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深入研究非法证据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之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被认为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至此,非法证据的认定似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研究就更少了。

笔者拟对现存的各种非法证据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不足,并重新界定非法证据,以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我国理论界习惯于把非法证据分为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从证据合法性的对立角度来看的。

证据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与此相对,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狭义的非法证据,也就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至于主体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

受这种观念的影响,理论界在给出非法证据的定义时,普遍认可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即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是非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肖中华;曹波【摘要】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

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In the real application of the exclusive rule of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s certainly the precondition.The illegal evidence is not the generalized illegal evidence which lacks of any legal elements of evidence,but the evidence obtained through serious illegal methods or by the way of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basic rights.In China,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 includes two types of the illegal ver-bal evidence and the illegal object evidence.Although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actual judgment,the definition of both types of illegal evidence should be around the illegally obtained methods for evidences.Estima-ting whether the obtained methods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law and the order of severity of violation respectively contributes to defining the scope of 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s accurately.【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界定标准【作者】肖中华;曹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3“证据乃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水平和运行效果”,非法证据排除是对有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的否定,是刑事诉讼中极为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其带给我国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必然是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的。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个规则在保护个人权益、防止违法搜查行为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法律传统,早在17世纪末,英国法院就开始采用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而在美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则是通过最高法院在1961年的一次裁决中确立的,该裁决认为,非法搜查获取的证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是指以下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非法搜查、非法侦查、非法拘留、非法逮捕、非法传唤、非法检查、非法刑讯逼供等。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排除这些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被告人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打击和制约,可以减少和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行为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破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被告人必须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其次,法院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最后,如果法院认定其中一证据存在非法性,法院应当将其排除在认定事实的范围之外。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容易导致作案人脱罪,因为无法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可能导致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次,如何确定证据的非法性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有时候,证据的非法性很难明确判断,需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违法程度做出准确评估。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平衡被告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案件对于司法体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对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进行规范和明确,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规程》进行理解和适用。

一、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规程》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非法获取的证据”,进一步规定了什么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一方面,非法手段指使用家庭暴力,威胁、恐吓,暴力拘禁、虐待等手段逼迫证人、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非法证据也包括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比如,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通信内容、银行账户、网络视频、被窃取的私人资料、黑客攻击等获取的相关信息。

对于此类非法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司法机关能否合法使用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应有明确的界定,避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和适用原则《规程》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和适用原则进行了明确。

其一是有利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应当充分利用,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误判。

其二是严格适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尊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三是不能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酌情适用,对于证据的适用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鉴定和权衡,并注重法官的主观态度和专业判断。

其四是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案卷、证据等保密不泄露。

其五是对于非法证据如果没有排除,后果将会影响宪法、人权保护、司法公正的形象,严重的损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规程》还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审判法官在办理案件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促进司法体系的集体作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非法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予采纳其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和意义。

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判例以及相关理论等方面来论述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首先,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内容。

该条规定:“证据必须合法,经过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接受证据时,必须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予采纳。

这种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其次,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参考一些判例的具体实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明确指出了一些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搜查和调查规定而获取证据的,法院不得使用;第16条规定了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原则,即明确规定开展非法窃听、偷拍等搜集个人隐私的证据,法院不得使用。

这些具体的实践案例和指导性解释进一步规范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此外,非法证据的排除还可以通过相关理论的支持来加以论证。

例如,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定证据的使用是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证据规则的一种有限制的原则适用。

同时,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与公道原则紧密相关。

公道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公道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方法一般为排除证据的直接使用和排除证据的间接使用。

直接使用的排除主要是指将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据链的环节上,不承认证据的证明力。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然而,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运而生,它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例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抄录、非法监视等。

这些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都存在疑问,因此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1.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那么被告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出现,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司法公正和权威受到质疑,这对司法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

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

只有在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那么即使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也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证据的非法性明显。

证据的非法性必须是明显的,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者推测。

只有当证据的非法性是明显的,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证据的排除不影响事实的查明。

证据的排除不能影响事实的查明,也不能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证据的排除会对事实的查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确定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那么就需要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

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都算非法证据,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首先要排除非法证据。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
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例如,商
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例如非法搜查、扣
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
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查程序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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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非法证据是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因此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取决于对非法方法的理解。

非法方法是指取证方法实质违法,而不是指仅具有形式违法性的方法。

非法证据的认定受具体国情的影响,我国现阶段不能把所有具有权利侵犯性的证据都认定为非法证据,只能排除具有严重侵权性的证据。

[关键词]非法证据;认定;形式违法性;严重侵权性;国情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顺应理论界多年的呼吁,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是合理划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

但一直以来理论界只是在论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附带性地陈述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深入研究非法证据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颁布之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被认为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至此,非法证据的认定似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内涵研究就更少了。

笔者拟对现存的各种非法证据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不足,并重新界定非法证据,以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我国理论界习惯于把非法证据分为广义非法证据和狭义非法证据。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从证据合法性的对立角度来看的。

证据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与此相对,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狭义的非法证据,也就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证据。

至于主体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

受这种观念的影响,理论界在给出非法证据的定义时,普遍认可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取得的,即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是非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

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证据。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行使侦查权的人员和受其委托的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侵犯被取证人基本权利和重大诉讼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判断非法证据的基础,也是非法证据的外部表现形式,没有了行为的违法性自不会有“非法证据”之产生。

②相似论述如“非法证据是指国家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非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而获得的证据。

”③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观点三,秉持取证行为的实质侵权性作为非法证据本质特征。

这种观点并不强调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认为以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典型的论述如:“非法证据”是“被侵权行为所污染的证据”。

④对比以上三种观点可以发现,观点一、二与观点三的区别在于,前两种观点认为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为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而后者不要求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

观点一和观点二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和对被取证人权利的侵犯性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区别在于后者对取证行为的侵权程度有要求。

那么取证方法的形式违法性是否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非法证据的定义中是否需要限定非法证据是通过违法方式获得的?非法证据的本质特征是取证行为的实质侵权性吗?如果是,对侵权的程度是否有必要进行限制?应当如何理解取证方法的严重侵权性?二、非法证据与形式违法性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是否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可以分为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有没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仍然是合法证据。

二是是否所有的非法证据都是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获得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是否有可能属于非法证据。

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取证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就是非法证据的必备特征,否则,就不是。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如下:(一)“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并不都是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诉讼程序,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意义不大,而且也没有明显的价值含量,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和手续性。

如果以取证行为的违法性为标准,把违反这些程序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也归入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就会陷入纯粹的形式主义,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

对违反这些程序获得的证据可以采用补正的方式使其转化为合法证据。

有程序瑕疵的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允许补正以转为合法证据,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均有体现。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第14条、第21条对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中的部分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予以补正。

2012年《刑事诉讼法》基本吸收了这两个规定的精神,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获得的证据并不被划入非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并不一定以“非法方法”获取1.实质违法与形式违法法律价值是外在秩序价值和内在正义价值的统一。

一个违浅议非法证据的认定邵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114法行为可能破坏法律所具有的秩序价值,却可能并未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

当秩序和正义发生冲突时,决定一个违法行为取舍的是如何在秩序和正义之间选择。

由于法律的正义精神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根本性价值,所以,在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冲突时,舍弃秩序价值选择正义价值就是一种符合理性精神的选择。

因此,一项取证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秩序,但是如果该行为并未损害法律所体现的个人自由、平等等利益,或者虽然损害了个人自由、平等利益,但经过与控制犯罪利益的权衡,认为无损于法律正义价值的整体,则该取证行为仅仅是一种形式违法,而非实质性违法,不应当被排除。

反之,如果一项取证行为,虽然形式上没有破坏法律秩序,但是却损害了法律的正义价值,也应当被否定。

2.形式合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可能是非法证据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所违之法的范围有不同看法,最小范围的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所违之法仅指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

⑤集中规定取证程序和方法的刑事诉讼法对很多取证程序或方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根据程序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侦查方法是不能采用的,否则其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规则所排除。

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诱惑侦查,则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但如果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作为标准来判断,诱惑侦查并没有触犯哪个具体条文,其获取的证据是无法被排除的,即便是严重侵犯被诱惑者权利的犯意提供型的诱惑侦查。

对已经规定的取证程序或方法,法律也不可能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这就使一些手段虽然较为轻微,但其侵犯的法益却可能十分重大的取证行为处于无法可依,也无法可违的状态。

因此,如果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为标准将导致具有严重侵权性的表面合法证据无法被排除。

三、非法证据与实质侵权性取证行为是否违法并是非法证据的标志,实质侵权性才是非法证据的决定性要素。

理由如下:(一)以实质侵权性作为判断标准是由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所决定非法证据的认定要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目的。

并非所有的非法取证行为都必须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惩罚。

没有侵犯被取证人权利仅仅破坏法制秩序的非法取证行为不能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制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是抑制警察违法侦查及维持司法的廉洁性。

无论是抑制违法侦查还是维持司法廉洁性,排除非法证据的最终目的都是保障被取证人的权利,给被侵犯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认为是经由宪法权利而衍生出来的一套基本权保障和救济机制。

在英国,警方行为没有不当之处不意味着证据必须被接受,而警方行为失当也不一定导致证据的排除。

证据的采用标准是看该证据是否足以损害审判公正性,而审判公正性被损害的重要标志是对被告人权利的损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它产生之初开始,发挥的最根本作用是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取证人的权利。

因此,非法证据的根本特征也就是其取证行为对被取证人权利的侵犯性。

通过非法方法获取但没有侵犯被取证人权利,不具有侵权性的证据,可以通过其他制度来解决,如,通过诉讼行为实质无效制度,宣告非法取证行为的无效,附带达到排除相关证据的目的。

(二)以实质侵权性为标准是顺利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侦查技术水平及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提高,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之间的权重度会发生改变,非法证据的范围需要随之扩大或缩小。

如果以僵化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而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就不利于排除规则作用的发挥。

而权利是一个可以变动的体系,以取证手段是否严重侵权作为排除的标准,能为非法证据范围的适量扩张或收缩提供兼顾安定性与包容性的立足点。

四、非法证据与具体国情虽然取证行为的侵权性是非法证据的本质特征,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都是一致的。

具体的排除范围应当受一国控制犯罪的紧迫程度和该国公众的法治意识影响。

法律的公正是实质理性,其形式上的和谐一致是形式理性,在人们形式理性观念尚不成熟时,以形式理性至上会使法律与公众的期望和社会的需要脱节。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众最关心的是控制犯罪,公众的法治意识还不能接受有罪不究现象,排除仅具有轻微侵权性的证据,会动摇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仰。

我国受制于犯罪压力和犯罪控制效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时,需要更多地考虑犯罪控制目标,要在个案中对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进行更为充分的权衡以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因此,在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期,应当以有效抑制重大违法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度。

我们的重点在于严重侵犯被取证人人身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

对于以刑讯逼供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由于侵犯的利益极为重要,违反了法律明文确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法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但是,对于以法律规定的“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认定为非法证据,就需要由法官自由裁量,通过判断取证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侵权程度而认定为非法证据,以免过多地否定侦查人员的侦查结果,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

对引诱、欺骗等取证方法,是否排除,就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其侵权的严重程度。

[注释]①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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