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七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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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取得
•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 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法律上 遂对原权利人提供其他救济。 • 物权法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 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学理上,权利人可 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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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有
• • • • 一、与共有相关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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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 共同共有房屋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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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与思考】所有权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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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 (一)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理论上有不同认识,主要有权利说、
作用说和内容说。权利说认为,所有权是由所有权的 各项权利组成的集合体,所有权的权能,就是构成所 有权的各项具体权利。 一般认为,所有权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 的权利。依通说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 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等权能;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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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 社会团体所有权,是指各类社会团体依法对其 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 典型的社会团体财产主要有宗教财产、基金会 财产、信托财产以及工会财产等。 • 《物权法》确认社会团体所有权,为新的所有 权类型的发展预留了法律上的空间。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
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一般认为所有权 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收取孳息、先占、添附(包括附合、 混合和加工)、遗失物的取得、埋藏物及隐藏物的发现、善意取 得、时效取得,等等。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 原始取得。 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 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 括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
四、时效取得
• 时效取得,即取得时效制度。一般认为,
是指没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 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经过法律规 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 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是物权取得的方式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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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效取得
•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占有。 2 期间。 关于取得时效的效力,约有两说:(1)一般认为因取得 时效所有权之取得,为原始取得,即非因他人有权利 而取得,乃不管他人之有权利,独立取得,其结果是 他人权利归于消灭。而且,原来的权利人不成立不当 得利返还请求权。(2)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取得时效而 取得所有权,虽为原始取得,不过谓非基于权利人之 权利而取得,非谓原所有权案已经消灭而为占有人成 立一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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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对于所有权的概念和定义,各国立法和学说主 要有两种形式: • (1)具体的列举方式,即通过具体地列举所有 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 (2)抽象的概括方式,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 具体权能或作用,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 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二、善意取得
• (二)要件 1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 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 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 【案例7—1】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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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取得
(三)效果 • 第一,原始取得说。 • 第二,继受取得说。 • 第三,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之争无意义说。 采继受取得说,似乎更能避免这些矛盾及例外的存在。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 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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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 集体所有权是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 形式。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特定 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 《物权法》第58条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分 四项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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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浏览】添附制度
•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 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 添附有三种形态: 1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起而形成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 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2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为一 个物,对原物已经不能加以识别,或者加以识 别在经济上不合理。 3 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 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一、与共有相关的概念
• 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
生产和经营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 而产生的财产形式。 • 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词具有双重 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 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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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共有相关的概念
学理上根据共同所有中各共有人之间结 合状态之强弱,而将其分为下列三类: • 第一,总有。 • 第二,合有(共同所有)。 • 第三,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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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份共有
• 按份共有,就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
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 •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 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 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 属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遗失物,即所有人遗忘或失掉于某处不为任何 人占有的动产。所谓拾得,通说认为属于事实 行为,以“发现”和“占有”为其主要构成要 素。
• 【案例7—2】李珉因返还拾得物诉朱晋 华等履行悬赏广告案
• 中国物权法中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尚有待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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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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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取得
• (四)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理论 在物权行为理论争论中,比较重要的争 论话题之一,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否能够 替代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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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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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善意取得
• (一)功能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一直以来存在 五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 (2)权利外像说。 (3)法律赋权说 。 (4)占有效力说。 (5)法律特别规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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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 所有权与产权也是不同的。严格说来,产权乃经济
学上用词,在法学上大体对应于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是与非财产权(人格权 与身份权)相对应的概念。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 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可见, 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所有 权不过是产权的一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构成民 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为物权法,而产权并 非单一权利,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 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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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共有
• 与按份共有相对,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要共同 共有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划分各人 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以后,才能 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这是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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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共有
• • • • 对于共同共有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说。 第二,社员权说。 第三,结合的共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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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共有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 • 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 并承担义务。 • 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灭。 • 一般认为,我国现今所谓共同共有,主要包括三种类 型,即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及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财产和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确 实也可以通用,但财产是有体物与无体物总称,而大 陆法系的所有权,按照传统的物权观念,必须以有体 物为客体。另外,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 种权利与利益:既可以指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 权,也可能是指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只是 财产的一种形态。
• 【问题与思考】“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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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 • • •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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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所有权
• 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质是全民 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 《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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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 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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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 财产(property)是英美法所常采用的概念,在英美法
中,财产(property)既可指客体,又可指对客体的权利, 因此,property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或所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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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 • • •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二、善意取得 三、拾得遗失物 四、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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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 装修确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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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辉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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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所有权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 不动产相邻关系
• 【新闻扫描】“小产权房”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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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所有权
•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 这些非公有制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即除国家、 集体组织之外的各种权利主体。 •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不禁止成为私有 财产的各类不动产和动产,其范围极其广泛。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 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 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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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 (二)所有权的限制 • 现代学者研究所有权的限制时,基本上是在区 分公法、私法的基础上加以论述。所有权的公 法上限制,大都在于保护、保障国家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共同生活利益。至于私法上的限制, 则主要表现为相邻关系等具体的民法上制度对 所有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