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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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中)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金慧明

摘要由于政治、经济、宗教、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世界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历史渊源、内容、形式上都存在着巨大差别。但同时,随着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趋势,两大法系的发展也呈现了新的趋势。

关键词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90-01

一、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

(一)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还包括衡平法及制定法在内的与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英国早期的社会制度与法律的主体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征服不列颠时从日尔曼带来的,所谓的法律仅仅是习惯而已。直到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成为英国法律的转折点。起初人们都在郡和百邑户法院的管辖之下。国王为加强中央集权,听取民间对当地政府和官员的投诉,由中央政府派出巡回法院的法官定期进行稽核。在审判中,法官们由于对当地的习惯不熟悉,一般都按类似的案件处理,这就逐步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巡回法官们从全国各地回到普通诉讼法院之后共同分析案例,久而久之,形成一些一般的、普遍的原则和制度。这样便促进了英国法律的统一,逐渐形成了全国通用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从13世纪起,越来越多在普通法院中得不到救济的人开始向请求国王主持正义。国王将审理案件的重任交给了大法官,大法官按照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审理案件。随着案件不断的累积,逐步形成了一套不同于普通法的判例和形式,此即衡平法。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的确定性存在于普通法院之中,而公平正义则存在于大法官的衡平法院里。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依照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公元前5世纪,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态——十二铜表法诞生。到公元5世纪,在罗马皇帝查土丁尼亲自主持下,通过对当时罗马的所有法律进行系统地整理和编纂,制定了《民法大全》。后来,虽然罗马帝国灭亡了,但罗马法的法典化却对后世近现代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了十二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经过注释学派的注释而得到复活。大陆法系开始形成。

十八世纪,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大革命后,法国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的制定,使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它全面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充分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该法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

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是另一个类型,它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编》为基础。在指导思想、结构和风格等方面都与《法国民法典》有着显著的不同。它与法国民法典一起成为后世各国制定民法典所效仿的对象,终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最为古老、最有影响力,分布最广泛的大陆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交流,以及两大法系之间各有利弊,使得两大法系之间彼此取长补短,呈现了逐渐融合的新特点。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成文法正日益增多。自19世纪以来,英国法的一些弱点开始暴露出来,法律的不确定性和诉讼程序的僵硬性受到了一些人士的批评。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极力主张对英国法律进行改革,主要途径是编撰法典,全面实行法典化。虽然边沁的改革当时因遭到法官和律师的反对而没有被直接接受,但现在英国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正在明显上升,制定法逐渐趋于系统化。财产法、契约法、刑法等这些传统的法律部门基本都已制定了成文法。

虽然英国制定法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成文法的效力在英国还是比不上判例法的。而英美法系的另一个核心国家美国对于成文法的接受要比英国更进一步。自上个世纪以来,美国的立法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其重要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美国各州中一半已经有自己的刑法典。有些州已经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而在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甚至走在了大陆法系的前面。尤为重要的是,在不少领域成文法的效力是高于判例法的。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判例法的作用正日渐突出。进入20世纪以后,经济进一步发展,新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成文法的缺陷愈加明显。于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中也开始引入判例法方法论。在过去的半个世界中,普通法系国家和民法法系国家之间的差别虽然存在,但已大大减少。正如达维教授指出的,“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和罗马——日尔曼法系国家在判例作用上存在的差别并不像50年前人们所相信的那样。”制定法传统发源地法国,20世纪后一改旧日固守单一制定法的传统,开始承认判例的一定作用并逐渐提升其地位。如现代法国行政和侵权法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判例法的成文法。可以说在大陆法系,判例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已经获得了存在与发展的宽松环境和广阔空间。

(三)法律的国际化加快了两大法系的融合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向全球化发展,法律自然也不例外。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不断密切与加强的背景下,国际法、国际条约大量涌现和迅速增长,各国都参与制定和并且遵守这些法律、条约。国内法与国际性法律在并存的过程中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既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也推动了国内法的发展,更加快了不同法系之间的融合。以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为例:共同体不仅有自己的立法机关,还有统一的司法机关——欧洲法院。共同体法适用于成员国及其公民。在共同体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英国和爱尔兰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加入之后,意味着共同体法成为其本国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权,这促进了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汇合。另一方面,在欧洲法院的判决中有时也引用以前的判例,20世纪80年代以后判例法的作用逐渐明显。由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原则,促使两大法系的多个法治国家法律特点的相互汇合、互相作用和循环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S.F.C.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3]薛强.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7(7).

作者简介:金慧明,上海大学法学院。·理论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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