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录制视频遗嘱 因无见证人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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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录制视频遗嘱因无见证人遗嘱无效【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

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五个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张某

某购得一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2月8日,

张某某死亡。2016年6月14日,赵某死亡。

庭审中,张某丙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原被告共同确认

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赵某在录像中称,该房屋归张某丙

所有。张某丙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赵

某的住房,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

只有张某丙和赵某在场。张某丙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

行遗嘱继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

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在场,无见

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因此本案应当根

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涉案房屋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张某丁、张某戊各继承20%的份额。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的被继承人

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

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

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于本案中张某丙举示录像遗嘱,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我国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但与最类似的录音遗嘱相比,录像遗嘱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因此可以比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但该录像遗嘱系具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且赵某订立该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对于该录像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对张某丙要求按照该录像遗嘱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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