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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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解读: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受遗赠人包括三类,分别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在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作为受遗赠人,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扩大了受遗赠人的范围。

遗赠作为一种死后法律行为,其发生效力的时间标准,一般是遗赠人死亡之时;附条件的遗赠,该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前已经成就的,仍应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该条件在遗赠人死亡后成就的,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遗赠可以附义务,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由于遗赠是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如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那么,该遗赠当然全部或部分无效。但是,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权人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2.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第1163条规定,如果遗赠人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受遗赠人,而其生前又有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则受遗赠人只能接受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但这种清偿只能是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处理,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161条等相关规定,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而且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在承受遗产的同时,还担负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3.行使方式不同。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据此,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

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照该规定,遗赠的接受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单纯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1],且遗赠的接受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如果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被继承人遗赠的遗产部分应依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得依民法典第6编第4章相关规定请求遗嘱执行人向其移转遗赠标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执行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3款规定,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受遗赠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此外,在对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理解时,尚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2]:

1.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视为接受遗赠还是视为放弃遗赠?

关于这一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32号,以下简称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据此,在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接受遗赠较为合理,并以此作为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死亡的,其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这一问题涉及到受遗赠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对此,民法典亦未作规定。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虽然受遗赠权是一种形成权,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一定身份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但根据上条规定,并不能排除受遗赠权的继承。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根据上条规定,受遗赠人在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有权利表示接受遗赠,其作出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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