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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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职责权限

第三条无形资产取得、确认、计量、处置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部门应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四条各部门具体职责权限包括:

1.办公室:负责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的管理;

2.生产部:负责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配合引进应用行业先进技术和合作伙伴。

3.销售部:负责特许权的管理;

4.企业管理部:负责本企业网络域名、著作权、制度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管理经验资料的管理。

5.法律顾问:审核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文件。

6.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7.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

8.审计部:依据授权和职能,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五条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公司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按《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的投资项目,由无形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2.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无形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编制预算;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

投放。

第六条无形资产外购流程

1.各经办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请购申请,对采购项目已经可行性论证,明确请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有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各级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

2.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

3. 外购无形资产由各经办部门组织,按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各经办部门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取得应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5.相关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6.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参照外购程序执行。

第七条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

1.自制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技术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生产部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自制无形资产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报告。

2.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3.财务部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登录台账。

第四节日常管理

第八条无形资产经办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帐。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值,数量,生产厂家,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定期核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九条财务部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根据购置合同明确的使用期限与估计使用年限孰低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并进行摊销;

第十条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手段确立无形资产的合法地位,并主动配合相关经办部门整顿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各经办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保全范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并应当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五节处置和特许使用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处置流程

1.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处置申请表,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2.各级负责人按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审计部在处置前会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4.财务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处置申请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流程

1.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

2.通过审批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对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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