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纳税筹划新理念与纳税筹划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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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 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 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 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 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 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 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案例分析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 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 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 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 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 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因此,甲 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企业纳税筹划新理念与合同 在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及例解
第一讲 企业进行纳税 筹划方案设计的三种新 理念
控制税收成本是企业控制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百度文库
企业税收成本控制的关键点:合同签定
一、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三证统一 三证统一的内涵: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 务凭证。 法律凭证是:企业经常交易过程中的合同、 协议 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 会计凭证是:企业正常账务处理中涉及的会 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和外来和自制原始 凭证。 税务凭证是发票、各类合法凭证。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 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 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 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请问 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 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 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 产税计税基数。 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案例分析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 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 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2)筹划方案: 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 备出租两项合同,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 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 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 因此得以降低。
案例分析1:通过合同分立节税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房产税=120×12%=14.万元)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通过合同分立,节税22.1-20.9=1.2(万元)
案例分析2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 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 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 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 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 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 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企业会计准则第六 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 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 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案例分析2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 额=800万元÷(1+3%)=776.70万元。 应纳增值税=776.70万元×2%=15.53万 元. (2)筹划方案: 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 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550万元和线路经 营权250万元。
案例分析2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基于以上政策法规规定,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 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 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要 求对此进行会计核算。营业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征 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1993]149号文 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六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 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 律依据不得征税。因此,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 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线路经 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 纳营业税。
案例分析2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年6月份, 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 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 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 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 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 元。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 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请帮甲公司进 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