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体系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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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的体系与功能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而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是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交通与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间的经济日益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一体化态势。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货币资金运动,已经渗透到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法的性质关系到金融法制建设的方向和重心,因此需要明辨其体系及其功能。我们认为,金融法是规制与监管之法。规制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和管理,特别是隐含有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监管是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及其活动是否符合要求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管束和处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来实现法律和政策旨在达到的目的。

(一)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关系内容广泛而复杂,决定了金融法的内容也十分庞大。一般而言,金融法的内容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金融法主要由三个具体体系构成一是部门法体系。这也是金融法体系最基本的内容。从构成形式看,金融法体系是由若干部门金融法组成的。如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一是效力体系。这是金融法体系的纵向构成,包括金融法基本法律制度、金融法普通法律制度、金融法行政法规、金融法部门规章以及金融法地方性法规等。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

有学者提出,金融活动范围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金融法律内容的广泛性。从现在金融活动的范围来看,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法;(二)关于货币的法律规定;

(三)关于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金融业务活动范围,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四)关于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原则、范围和制度以及相应的制

裁措施。

由于金融领域的情况复杂,金融活动的丰富多样和不断发展变化,金融法的体系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法体系的增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金融活动的内部规律,二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相干预程度。但是,从世界各国总的趋势看,金融法的体系是由简单向详细和完备方向发展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金融法的体系不能固定,只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加以完善。

(二)金融法的功能

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进行,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组织管理结构、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金融市

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一般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金银市场、期货市场等),且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建立起各类金融市场,并依法严格管理,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的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明确要求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从而达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在现代社会里,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是瞬息万变、充满了不确定性(风险)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开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都在现实地或潜在地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如何在尊重市场机能的前提下,趋利避害,就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需要出发,对金融业实行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而这正是金融法的另一重要功能。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金融政策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

监管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作用。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其中就有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作出了我国开放金融市场的庄严承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法律要尽快建立健全,以适应国际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比如,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的运用,使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三)总结

通过对金融法的体系及其功能的以上分析,国家干预经济的一般理论对金融法是适用的,但是,金融法所具有的突出的规制和监管性质,更在于金融业所具有的特性。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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