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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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备案事项
事项名称:begin-->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备案事项end--
>begin-->end-->办理机构:begin-->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end--> begin-->end-->begin-->end-->begin-->end--> 受理方式:begin-->上门办理end-->办税程序:begin-->一、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二)条件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
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
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
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
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
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3.企业从事国家限
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
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时限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
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
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无(二)提交资料1.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