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案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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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印度服务业吸引外资——经验及对中国有何启示?

印度在服务业吸引外资方面最为突出的做法是,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EPZs)来吸引各种离岸服务业,或建立针对服务业的科技园区,因为印度软件业十分发达。在印度,各种针对IT服务业的专业化科技园区(dedicated technology parks for IT services)是由各省设立的,被用来吸引各种离岸服务业企业。第一批软件科技园是1990年在Bangalore、Pune和Bhubaneshwar三地成立的,1991年又设立了另外四家。在有些情况下,私人部门也可以直接从事科技园区的开发。比如,一家新加坡财团和Tata公司就在Bangalore设立了一个IT园区;Infosys,ICICI金融服务和Hughes软件公司在Karnataka设立了软件园;Quark基础设施公司与Punjab国家电子开发与生产公司合作在Punjab 设立了一个科技园等等。根据印度信息与技术部2004年的统计,2003年,有39家这样的园区,注册单位达7000家左右。在2002-2003年,这些园区的软件出口占印度软件总出口的80%。这些园区除了提供现代化的计算机与通讯技术外,还推出了一系列激励措施。比如,实施”一个窗口结关”(single window clearance)机制;允许外国股权比例达100%;提供5年的免税期;进口免税;允许将软件开发活动进行分包等。

案例二:

我们都知道,学校教育收费往往与学生的身份注册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基于学生在学校实际能够获得的人力资本(即学生到底获得了多少知识和技能)进行收费。其他类似例子还有医疗服务、法律服务等。对于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和医生等)本质上是提供健康维护服务的,但具体结果部分地取决于病人的特征,医疗服务提供者不是基于成功的结果(即真实产出)收费,而是将费用收取与中间提供的服务相挂钩(有时病没治好,医院照样收钱)。对于律师服务,服务的结果也是部分地取决于顾客案件的特点,但收费并不是基于成功的结果,而是基于中间提供的服务。

案例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业的部门划分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1984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为基础,我国1993年及以前的服务业统计核算的基本分类为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质供销和仓储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为窄口径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和综合技术

服务业),公用事业,科教文卫体育福利事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等9大分部门。

第二阶段:以1994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为基础,我国1994年及以后的服务业统计核算包括12大类,即农林牧渔服务业、地质勘查业与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行业”。

第三阶段:2003年5月,中国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出台新的三次产业划分方法。根据新规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5大类。但农林牧渔服务业仍划归第一产业,建筑业归属第二产业。

案例四:WTO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

1997年之前, 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 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 但根据墨西哥国内法, 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 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 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 从而引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年8月17日, 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 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 之后, 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 但未能达成共识。2002年4月17日, 根据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 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 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 Ulrich 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国提交了他们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分别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

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2004年6月1日, 经过再次磋商, 墨西哥放弃

了上诉, 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 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

协议。协议中, 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 并同意在2005年

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 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

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案例五、中国银行业的梯度开放换来互利共赢

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资银行开放;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上海、深圳、天津、大连4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部分城市的开放还比承诺的时间表提前了一年;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2006年底,中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法律上保障了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经营业务充分享有国民待遇。2007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开始接受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从事本外币银行卡业务的申请。

根据金融时报“境内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换来互利共赢”,截至2007年7月末,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23家,下设95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371。61亿美元,约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2%。

通过银行业对外开放,中国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推动了银行业全面改革,提高了银行业的综合竞争力。目前,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日益密切,从业务合作发展到股权合作,正在形成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格局。在逐步对外开放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参照国际良好监管经验与做法,不断建立健全外资银行科学审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加强非现场监管分析,有计划地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水平,促进外资银行在华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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