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顺利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停建令”的申请和发布、工程征地及淹没区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报、审查、审核,以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验收等工作行为。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社会稳定。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为客观反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淹没区的实物状况,在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前,项目法人(未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下同)应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在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简称停建令),说明停建令的发布时间、范围和实物调查工作计划,抄送省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发布停建令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1、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文件。

2、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该项目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影响区范围规划设计文件,以及对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意见。

3、项目基本资料及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域图等。

4、工程征地和淹没区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停建令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调查,就发布停建令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停建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程征地和淹没区所在县(市、区)或市(州)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停建令发布后,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征地和淹没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做好发布停建令宣传工作,维护当地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会同工程征地和淹没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实物调查工作细则,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定后按停建令明确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沿线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对实物调查人员进行移民政策、调查工作细则的培训,及时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七条实物调查应逐户、逐项进行,全面准确的登记,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有关村委会、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调查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被调查者对公示的实物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调查组应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

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的有关村委会、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实物调查结果是编制移民规划大纲的依据,应分别由被调查者、项目法人、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保存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停建令发布后1年内不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或者实物指标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停建令自行失效,再次组织实物调查工作应重新申请和发布停建令。

第九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其它安置为辅。具体安置方式由工程征地和淹没区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在听取移民、移民安置区居民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资源环境条件确定。

因无土地资源,无法进行农业生产安置,也无其它安置条件的,可稳步探索被征收承包地亩产值基础上逐年货币补偿安置措施。

农村居民点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统一进行资源配置和居民点的房屋、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城镇化进行安置,探索加快建立移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移民生产安置所配置的生产资料应与移民安置区原居民基本相当。

第十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不低于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同时该设计单位要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水利、电力),主设人员要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格证书。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工程征地区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原则。应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和征求工程征地、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省移民管理机构,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实物调查报告及有关确认意见,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水库影响区范围勘察分析专题报告等有关设计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

2、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资料。

3、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由于国家政策、工程方案改变等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原则上由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单位编制。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征求工程征地、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移民安置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复建项目的规划应充分征求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由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和签署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项目法人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或材料:

1、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城市集镇规划设计报告,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报告,建设征地区文物古迹及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移民安置区地质勘察、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大中型工矿企业补偿资产评估报告等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2、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

3、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书面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有关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6、其他重要的文件、协议和纪要等。

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要求,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调查,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规划开展论证审查工作。并综合实地调查

结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论证审查意见,对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重新报审。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贯彻先移民后建设的要求。项目法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省移民管理机构再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也可授权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移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开展服务和协调。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工作量合理分配移民安置规划独立费用

(其它费用)的使用。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

移民安置规划独立费用(其它费用)中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实施机构开办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管理和分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监理监测评估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费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管理,用于开展移民综合设代工作。

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单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代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科研费由项目法人管理并使用。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由项目法人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由项目法人提出建议,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在维护移民利益,照顾农时和方便移民的原则下确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移民补偿费台账,并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用于移民工作。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完成阶段任务后应组织阶段性验收,完成全部任务后应组织全面验收。验收应依据批准

的移民安置规划及项目法人与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确定的原则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规划的验收由项目法人根据不同工作阶段的要求组织和提出,应按自验、初验和终验的程序进行。承担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移民综合监理及综合设代单位进行自验。初验由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联合组织承担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移民综合监理及综合设代单位进行。终验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进行。

复建的专业项目应由相应资产所有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及有关方面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规划阶段性验收工作应实地检查移民安置情况,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情况,迁建复建项目建设情况,移民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下阶段移民工作的建议。

终验应全面总结移民规划完成情况,检查和综合评价移民安置、专项工程建设、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安置效果等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申请验收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移民工作总结。

2、自验报告、初验报告。

3、市(州)审计部门审计报告。

4、专业项目或其它专项工作验收报告。

5、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综合设代工作报告。

6、移民档案验收工作报告。

7、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终验工作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资料,由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四章后期扶持

第十九条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完成后,所在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定移民人数,申报新增移民人口。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市(州)申报工作基础上向国家申报新增移民人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移民人口应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2、安置农村移民人口情况,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

第二十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申报工作完成后,有关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新增的移民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可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符合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农村移民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兴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纳移民就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省移民管理机构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监督评估和稽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开展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移民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审核、变更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省投资主管部门对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省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和淹没区停建令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和发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与省移民管理机构联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水利局综合档案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接收内容、组卷、移交的暂行规定 一、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接收内容及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像材料)按其形成和内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可归纳为十项内容: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3.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4.财务、器材管理文件(由建设单位立卷汇总)。 5.工艺、设备材料(含国外引进设备材料)文件。 6.科研项目文件(由有关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7.生产技术装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8.监理文件材料(由监理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9.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立卷,建设单位汇总)。 10.声像材料

二、组卷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在收集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整理。整理。整理工作包括组成案卷和编目两个过程。移交工作包括对立卷编目工作的审核和办理交接手续两项内容。 (一)组卷的一般原则 组卷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二)组卷的步骤和方法 1、归类、初排、补缺、保证文件齐全完整 先用铅笔在文件左上角写上文件所应归入的相应条目号,按条目分类,在同类中再按成文时间先后排列,缺少的应设法追回补齐。 2、鉴别、挑选、补救、保证案卷质量 归纳的文件材料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 (1)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必须是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2)归纳文件材料准确、有效、手续完备。文件材料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图物相符。按规定已通过了一定的审批、检查、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5)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2015) 2015年10月12日 发文单位: 无 日期: 2015年10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5年10月12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中国水利网站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日前,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办法》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评价范围包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办法》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分别制定了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等五大项。每项又分别细化为若干指标,每项指标明确了具体的赋分原则和计算方法。 《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由市场主体自愿参与,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公告。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机构每年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按照评价程序全面复评,重新核定其评价等级。凡是发生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6类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水利工程项目费用的组成及计算

水利工程项目费用的组成及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主要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93)第894号文颁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精神,在我部水规(1991)43文及水建文(1994)284号文基础上修订的。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二、本标准适用范围于中央投资或地方投资路中央补助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三、本标准的管理和解释单位为水利部建设司。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另行制订适合本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费用标准。第二章费用构成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费用,由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组成。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费用,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1、直接工程费(1)直接费(2)其它直接费(3)现场经费2、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2)财务费(3)其它费用3、计划利润4、税金三、设备费(1)设备原价(2)运杂费(3)运输保险费(4)采购及保管费。四、临时工程费,其费用构成同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五、其它费用,由建筑管理费、生产工艺及管理单位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其它费用组成。1、建设管理费(1)建设单位开办费(2)建设单位经常费(3)工程监理费(4)项目建设管理费(5)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6)联合试运转费2、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2)生产职工培训费(3)管理用具购置费(4)备品备件购置费(5)工器具及生产家俱购置费(6)管理单位运行启动费。3、科研勘测设计费(1)科学研究试验费(2)勘测设计费4、其它费用(1)技术装备补贴费(2)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补贴费(3)定额编制管理费(4)工程质量监督费(5)施工期运行费(6)供电贴费(7)工程保险费(8)其它税费六、预备费1基本预备费2价差预备费七、建设期还贷利息八、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1)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2)城镇及集镇迁建补偿费(3)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费(4)防护工程费(5)库底清理费(6)其它费用(7)预备费(8)有关税费(9)环境影响等补偿费。 第三章直接工程费 一、直接工程费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一)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指生产工人的标准工资和构成基本工资的工资性津贴,如地区津贴、施工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夜班津贴、节日加班津贴等。 (2)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附加费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附加费,女工哺乳期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3)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劳动保险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甘政发[1992]227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成后,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七)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八)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九)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 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高压供电线路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砼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砼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可根据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也可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确定。细部结构指标见表8所列。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管理房屋建筑面积,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生活及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定员人数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房屋建筑单位造价参照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计算。 (2)室外工程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四、高压供电线路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见表9所列。 (2)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费两部分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个工作环节的先后顺序和步骤。也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其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河流(或地区)水利规划、项目确定、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 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国规定,对拟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纳入国家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后才能开工。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两大阶段:工程开工前为前期工作阶段,包括河流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开工后到竣工验收为施工阶段,包括工程招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等。 前期工作中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不同,建筑物构成不同,作用不同和管理部门不同,建设程序的繁简亦不同,设计阶段的划分亦有所区别,各个阶段的审批程序也不同。水利工程设计须遵循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进行。设计阶段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对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增加技术设计,为三个阶段。对技术复杂的工程,还要编制技术专题报告。对技术经济条件简单,方案明确的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阶段。对小型水利工程,则可进一步简化。至于配套工程,如灌溉渠首、渠系重要的大型交叉建筑物应与主体工程一样,其他建筑物可予简化。 对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一般由主管业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审批,其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和协作关系比较复杂的项目,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由设计单位的上级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审查批准,可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基建计划,或作为计划的预备项目。 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江河流域规划根据国家制定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利建设的需求,提出某一河流治理开发的全面综合规划(见流域规划)。 可行性研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江河流域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选定建设项目,广泛收集有关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基本弄清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提出项目建议书。按照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拟建工程勘测调查,收集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自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研究,确定工程的任务和规模,拟定多种可行方案,经过论证比较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选择最佳方案,编制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编制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初步设计对可行性研究推荐的方案进一步分析利弊,落实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

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9]358 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月9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 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号); 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 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 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 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九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

甘肃省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目录 一、总则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 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 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 3

常见水利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质量评定时有关单位需提交的基本资料 1.工程施工质量自评报告、监理质量复评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认定意见; 1.工程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及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 2.建筑物平面坐标及高程测量控制资料;形体测量资料(轴线、高程、外形尺寸);建筑物运行观测资料(渗流、位移、沉降变形、应力变形及裂缝情况等); 4、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5.钢材、水泥、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出厂试验报告资料; 6.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砂、石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现场抽检试验报告; 7.机电设备、起重设备、闸门、启闭机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8.机电设备、起重设备、闸门、启闭机安装和试运行记录及有关资料; 9.地基处理等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 10.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地基处理、混凝土、砂浆、填筑土体等)的取样试验资料和质量检验成果汇总表; 11.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或质量缺陷处理备案表等; 12.工程项目划分表和各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新规程有关表格摘录: 表01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表0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表03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表04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5 河道(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6 水工建筑物(闸、泵站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7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表08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表09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表10 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表1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嘉兴市常见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参考 一、水闸工程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建设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1)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论证。为进一步推动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南水北调西线工程有关工作的安排,水利部继续深化西线工程规划方案比选论证工作。2017年5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7〕198号文批复《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方案比选论证(2017年)项目任务书》,明确2017年主要工作内容,即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深化小江调水方案研究,深化西部工程规划调水断面和可调水量,开展西线调水断面下移方案研究,分析研究社会有关方面提出的西线调水代表性方案或设想。 2017年7月,水利部组织对《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关键问题论证任务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调水局组织赴西线工程调出区,调研现有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规划方案和调水断面下移方案所涉及坝址的地理条件、调水河段自然生态和社会人文环境等内容。(王彤彤)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部始终把质量安全放在水利建设的核心位置,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创 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督检查,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1.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研究出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加快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完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2.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不断加强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大力推进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全国95%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5 3.2%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部、省、市、县四级质量监督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实现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3.质量监督效能不断提升加强重大水利项目现场监督和巡回监督,水利部对24个重点工程项目现场设站进行质量监督,对34个重大水利项目进行质量巡视监督。各地也积极推行质量巡查和重点项目驻地监督机制,有效保障了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安全。 4.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卓有成效对省级水利部门开展质量工作考核,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直接采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2017年所占比重已由最初的3%提高到6%。各地逐级开展质量考核,狠抓问题整改,水利建设质量整体水平逐年提升。(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水利部强化招标投标监管,改进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更加严格规范。 1.出台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实施意见2017年3月,印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在放宽市场准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招标投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依规监管等方面提出18条具体措施,着力打破市场准入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2.规范招标投标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推动水利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定期通告进场交易情况。 2017年全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交易的水利建设项目19424个,约占招标项目总数的98.96%。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调研,推进水利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电子化。 3.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造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组织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配合做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初审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工作。(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主体信息、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有关信息平台互联 互通和信息共享。开发建设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累计公开1.2万家单位、77.4万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104.7万条,发布不良行为记录456条。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受理公布1249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8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夏明勇胡忙全李守通) 【河湖管理】 1.全面推行湖长制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201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水利部 会同有关部门迅即宣传解读、动员部署。按照中央宣 1 8 1 工程建设与管理

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893-15 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现状 我国的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6.76亿千瓦,技术可开发容量4.93亿千瓦,经济可开发容量3.78亿千瓦。不论是水能资源蕴藏量,还是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我国都居世界第一位。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并不高。截至20xx 年9月,我国水电装机容量突破了1亿千瓦大关,但开发率仅24%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50~70%的开发利用水平。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水力资源开发潜力巨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3300多座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十五”期间,我国水利事业蓬勃发展,全国水利建设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4〕258号)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4-10-24|点击次数:458 次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落实行政审批及监管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按照隶属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省属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在省水利厅负责备案,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的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备案工作全部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凡是达到国家及省上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地按照项目批复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

工程,规避招标。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招标程序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招标前,招标人在系统内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市场主体须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建设单位应根据网上报名情况出售招标文件;评标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提交评标报告,在系统内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备案权限对投诉及时处理,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项目进场交易。各地应按照中央和省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备案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要求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属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市县负责建设的项目进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 (四)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要根据属地及权限管理,在开标前24小时内,省属建设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加强督促检查。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后,各市(州)对所负责备案项目从招标备案、过程监管、专家抽取、合同履行等方面实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2/T25-3016-2005)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 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件归档整理规 GB/T50323-2001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 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project) 2.0.4) ) 工程设计 2.0.6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7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工程竣工验收后,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9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的历史记录。 2.0.10 工程资料档案著录(description of building docrment) 提取工程资料档案信息,对工程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分析、选择和记录编制工程资料档案目录的过程。 2.0.11 立卷(filing) 的组卷过程。 2.0.12 归档( microrfil mcarrier) 胶片为基础通过缩微技术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2.0.15 光盘载体(CD carrier) 以光盘为形式承载信息的物质形体。 3基本规定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与工程合同的规定。

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42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管理正式样本

我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现状 我国的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6.76亿千 瓦,技术可开发容量4.93亿千瓦,经济可开发容量 3.78亿千瓦。不论是水能资源蕴藏量,还是可能开 发的水能资源,我国都居世界第一位。但是,与发达 国家相比,我国的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并不高。截 至20xx年9月,我国水电装机容量突破了1亿千瓦 大关,但开发率仅24%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 50~70%的开发利用水平。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 期内,我国水力资源开发潜力巨大。新中国成立以

来,我国兴建了3300多座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十五”期间,我国水利事业蓬勃发展,全国水利建设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625亿元,相当于1949~20xx 年全国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十一五”水利投资规模约为4628亿元,20xx年,全社会水利固定资产计划投资827.4亿元。 2、水利水电工程特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有如下特点: 2.1产品的特定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产品是在特定条件下生产出来的特殊商品,一般由建设单位提出对产品的要求,通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机构等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建设产品的生产。由于各个水利水电工程在地形、地质、水文地质、水资源条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 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 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2.0.6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精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提供对市场主体的奖惩记录。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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