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产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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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费率
3.1.1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
一、产生背景 一战后,随着汽车的大量生产和分期付款促销方
式的出现,普通平民开始拥有汽车,汽车迅速在大众 中普及,为汽车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当时的汽车价格仍是不菲,购车时几乎花 费了所有积蓄,出现了无力购买车险或无相应财产做 担保的驾车人。
而强制险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因此,制定责任限 额时都定的比较低,以使大多数投保人都有购买能力, 因此只是对事故受害者的一个基本保障。
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一般商业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 例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大小,因此它是以过失责任 为赔偿原则。
而我国的交强险采用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相结合 的原则,即无论有无过失,均赔偿,只是限额不同。
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但是,《道交法》只是对强制责任保险做了一个原则 性的规定,与之配套施行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却一 直到2006年才公布。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2号国务 院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 一条例就是业界流传已久的《强制三者险条例》。
二源自文库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1.具有强制性 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都依据自愿原则办理,而强制汽 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汽车拥有 者必须购买,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它具有强制性 的特点。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责任
限额,主要是依据个人的需要和缴费能力确定,一般 情况下,投保人会选择稍高限额,以获得保险的充足 保障。
4.具有公益性
一般商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是考虑公司盈利的,是 以盈利为目的的;
而强制险的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且不考虑盈利, 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
1.混合实施
英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就是这种实施类型。在英国,汽车保 险被设计分为四个层次的类型:
(1)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 (2)第三者责任保险。 (3)第三者责任、火灾和盗窃保险。 (4)综合保险。
(2). 交强险合同沿用商业保险合同构成要素由本条 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 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交强险费率实行与保险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2.定 义 主要针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 救费用等术语作出解释。 (1)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 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3)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车本车车上 人员、被保险人。
当事故发生时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意外 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同 时,有的驾车人虽然购买了汽车保险,但因保险责任 限额很低,也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订有 关法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以确保受害人能够 得到及时的补偿。
世界上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 马萨诸塞州,于1927年实施。之后,英国于1931年实 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日本于1956年实施了强制汽 车责任保险;法国于1959年起实施;德国于1965年强 制汽车所有人投保;香港于195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 任保险。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了强制汽车 责任保险制度。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简称“交强险”共计10部分: 总 则、定 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 变更与终止、附 则 。
1.总 则 针对制定依据、合同组成与形式、费率的影响因素等 内容进行阐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每个层次类型都包括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的内容。 投保何种保险,由投保人自由决定。
2.分离实施
表现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 实施。
此种实施方式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最基本保险,汽车 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办理。同时设有汽车保险的主要险和附加 险,供投保人自愿选择。
3.1.2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概述
交强险
责任限额
(1)责任限额
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最高总责任限额为 12.2万元(原来为6万元)。分为三种:
(4)责任限额: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
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
的最高赔偿金额。
(5)抢救费用:指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 伤时,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
3.保险责任
主要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限额 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4条: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②发生交通事故; ③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④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产生背景 1983年,国务院颁发第27号文件,要求汽车及拖拉机 必须参加三者险。
1984年国务院发布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 者责任保险问题。
以后公安部也曾多次发出规定,要求汽车不参加三者 险不发牌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已经实行了强制 汽车责任保险。
但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是2004年5月1 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章 汽车保险产品
§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与费率
1.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 险概述
2.我国强制汽车责任保 险概述
3.交强险费率
§3.2 机 动 车 商 业 保 险 险 种与费率 1.机动车商业险种概况 2.机动车损失保险 3.第三者责任保险 4.其他主险险种 5.附加险 6.机动车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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