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拆迁问题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公权与私权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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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公权与私权不和谐,且法律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政府机构为了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执法的便利对“公共利益”做便于自己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滥用了行政权,强制拆迁已经引发了行政权力对公民私权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的严重侵犯,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法的流血事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平衡视角下,用法律规范的手段规制公权以期保障私权。
故采取的策略可以是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私权的法律地位,对法律规范中强制拆迁相互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制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增加政府强制拆迁违法行为的成本。
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
关键词强制拆迁公共利益公权与私权博弈公权与私权和谐作者简介:钟宇,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1-02一、公权与私权概述私权在概念界定上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其原初是指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各主体所享有的的“私”的权利,不受公权力干预。
其具体包括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
所谓公权是指享有的主体是具有公民身份和这些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组织的国家。
公权的存在最主要还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私权。
解决调私权之间存在的纠纷,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繁荣经济和提高公共福利。
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并不总是此消彼长和矛盾对抗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出现冲突,故而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是完全能达到和谐状态的。
公权力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私权利具有自身利益诉求。
这就可能造成二者利益博弈的困境。
典型的公民社会公权与私权是和谐的,从体制的角度来说,公民社会是建立在能很好规范公权的滥用,拥有成熟民族法治观念的经济和行政体制之上的。
由于公民社会中的个体是是由具有民主精神、法制意识的人形塑的共同体。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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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和飞速的经济增长,新村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催生了“暴力拆迁”这一热点话题。
然而,错综复杂的利益网充斥于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在现代社会愈演愈烈。
如何引导拆迁走向和谐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暴力拆迁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与协调作者简介:傅玉萍性别:女出生:1990.10 籍贯:福建省学校专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一、“暴力拆迁”概述(一)房屋拆迁的种类我国房屋拆迁的种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民事拆迁,一种是强制拆迁即所谓的行政拆迁。
民事拆迁指平等主体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就拆迁事宜依法进行约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行政拆迁指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二)“暴力拆迁”的定义及缘由纵观现实生活,笔者在本文中要讨论的“暴力拆迁”是行政权力利用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并借助公权力的支撑使用暴力进行强制拆迁,损害公民个体或部分群体私权利的现象。
造成暴力拆迁的缘由有二:一是在民事拆迁中,被拆迁人无法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合意,此时作为私法主体的拆迁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拆迁。
由于私法主体不存在公权力之说,故这种情况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
二是在行政拆迁中,也是最常见的暴力拆迁,即政府作为一个公权力的代表盲目追求某项建设项目的指标,偏离公共利益而追求经济利益,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形式强行介入了房屋拆迁。
公权力的滥用便会派生暴力。
而被拆迁人在诉诸无门时,被动地选择了“反暴力拆迁”。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一)暴力拆迁中的公权力、私权利的表现公权力指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包含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私权利指个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暴力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主要体现为行政权和人身权、财产权的利益冲突。
暴力拆迁的根源不在于公民的不合作,而在于公民个体与国家公权以卵击石般的利益抗争中,恰恰是先有行政权力基础上的“公权暴力”,才有救济渠道阻塞下的“公民反暴力”,而这种暴力一再上演,折射出一种令人窒息的法治困境:政府公权与个体私权发生严重对抗,公民权利的生存空间受到公权力的无情挤压。
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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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在社会生活中,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是常见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这篇文章将探讨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看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的含义。
公共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私人权利则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和权益,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这两者在社会运作中常常发生冲突,例如政府为保护公共安全而采取限制措施,却可能对个人的自由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是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首先,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平衡。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它要求在法律的约束下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制裁。
因此,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监管,可以为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注重社会协商与公众参与。
在涉及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解决中,应该秉持公开、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和协商。
法律决策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以避免偏颇和不公。
此外,需要注重权益保护与公益回应。
在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时,应该坚持权益保护和公益回应的原则。
权益保护要求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害个人权利。
公益回应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限制措施时,应给予相应的回应或补偿,以平衡公共法律责任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应合理补偿被征地者的利益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安置保障,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平衡。
最后,需要强调法律教育与社会宣传。
解决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法律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遵守,有利于减少公共法律责任与私人权利的冲突。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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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也关乎政府的权力与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两个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力、权利和利益博弈现象。
一、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权力与权利的对立是主要的矛盾之一。
权力作为一种行使和执行的能力,是国家和政府的象征,也是处理城市拆迁的基础。
然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推进城市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背景下,常常强制拆迁居民的住房,可以看到,政府的权力往往压倒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居民的权利视为权力使唤的对象,关联着对居民权益的忽视和剥夺。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程序、标准和补偿措施。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导致了拆迁问题的扩大化和困难化,违反了拆迁方案应有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面对政府的权力,居民常常不得不以自身的权利行使来进行维权,这进一步加剧了权力与权利的对立。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督促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并对违法行为及时追责。
二、经济利益的纠葛除了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
城市拆迁往往是为了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通过以低于市场价补偿居民的方式获得了经济利益,而居民则往往面临质量较低的回迁房和较少的经济补偿。
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使得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变得复杂化、敏感化。
在经济层面上,城市房屋拆迁引发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并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
拆迁后的土地,一般会用于商业和住宅开发,从而带来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然而,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不公正对待会使得拆迁的效率和效益受到影响,甚至阻碍了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步伐。
浅谈公共利益与私权利的关系——以拆迁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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漶矧 天地
浅谈公 共利益与私权利 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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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迁纠纷为例
丽芬
( 福建农 林大学
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福建 福州 30 0 ) 50 2
【 摘 要]O 8 月贵州凯里1户支持政 府工作 , 2 0 年3 7 却遭到非法拆迁。 0 9 l3 , 2 0 年1Y1 日 成都 市金 牛区城管执 法局对一 l 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 为了阻止拆迁, 唐福- A楼顶天台自 5 - " 焚……如此种种发人深 省, 我们不禁要拷 问公 民的私权利到
政 府 在 百姓 看来 就是 公 共利 益 的 代言人 。 他们 有 权制 定方 针 政 策 , 筹规 划 , 统 为了社 会 的长 远 发 展 、 为了人 民的
利益 。 并不是 他们 的每 一个 活 动都 会 得到 认可与拥 护, 但 并
不是 他们 的每 一 个方 针 都 能得 到 贯 彻 与实 施 。 因为 每 个人 心里 的 秤都 会 有偏 差 。 府 说 这 块 地 要重 新 布局 ,因为影 政 响市 容 或 者用 于商业 能 创 造更 大 的利 润 。 姓 说 这 块地 不 百 能动 , 因为是祖 辈传 下来 的 , 因为 它能 让 自己过 上 好 E t 子。 《 权 法 》 六 十 四条 明确 规 定私 人 对其 合 法 的 收 人 、 物 第 房 屋、 生活用 品 、 产工具 、 材 料等 不动产 和 动产享 有 所有 生 原 权 。《 法 》 十三 条 规 定 国 家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以 宪 第 可 依照法 律 规定 对公 民的私有 财产 实 行征 收或 者 征用 并 给予 补偿 。 足 点不 同, 立 想法 也 无 法达 成一 致 , 冲突 也就 酝 酿 出
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以房屋拆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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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公权 是指 享有 的主 体 是具 有公 民身 份 和这 些 公 民通 过 用权转 让 的拆 迁行 为都规 定在 “ 强制 拆迁行 为” 之中, 该规 定 实质
民主 的 方式 组织 的 国家 。公权 的存在 最 主要 还 是为 了更 好 的保 上为政 府 强力介 入 强制拆 迁提 供 了法律 理 由。 房 屋拆 迁过 程 中, 障私权 。 解 决调私 权之 间 存在 的纠 纷 , 通 过法 律 手段 和经 济手 段 社会 管理 者一 般会 本着 公 共利 益 的名义进 行拆 迁 。从 而 为政 府 以及 行政 手段权 力介 入公 民的私权 提 供 了规范 指 引。 由于上 述规 范 不符 合
( 二) 城 市拆 迁问题 凸显
最近 以来 , 随着 我 国城市 化进程 的加快 , 城区 改造 , 重 大项 目
求 。这就 可 能造 成 二者利 益 博弈 的 困境 。典 型 的公 民社 会公 权 的落户 , 这就 产 生了大 量 需要拆 迁 的房屋 建筑 , 而 由此行 为 引起 与私权 是 和谐 的 , 从 体 制的 角度来 说, 公 民社 会 是建 立在 能很 好 的法律 纠纷 的数量 持续攀 升 , 房 屋拆迁 案例 占信访 案例 的很 大比
典型的公民社会公权的落户这就产生了大量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而由此行为引起与私权是和谐的从体制的角度来说公民社会是建立在能很好的法律纠纷的数量持续攀升房屋拆迁案例占信访案例的很大比规范公权的滥用拥有成熟民族法沿观念的经济和行政体制之上重
浅析房屋拆迁中如何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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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房屋拆迁为例区住建局:汤葱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
因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由此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
这些事件也一次次的成为媒体、公众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而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冲突。
二、我国法律视野中的房屋征收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但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上述规定,并没有给与“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房屋的征收、征用、强制拆迁等方面出现的大量的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识而损害民众利益,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巨大。
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冲突为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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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冲突
为视阈
王桂云
【期刊名称】《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近年来,因大型公益设施建设而强制拆迁所导致的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的冲突日益严重.因此,阐明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对立统一关系,分析这种冲突的本质及其现状的不可避免性,并对此冲突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只有解决好权利本位的构建、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以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三方面问题,才能寻得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
【总页数】3页(P73-75)
【作者】王桂云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1
【相关文献】
1.权利冲突的解决——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思考 [J], 万志红;张正利
2.初探我国城市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 [J], 周东虎;
3.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协调--以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诉讼为视角 [J], 刘红
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浅析"暴力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J], 傅玉萍
5.商业秘密与劳动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从离职竞业禁止看权利冲突 [J], 邹铁良;孙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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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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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作者:李化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集中反映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关系。
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找出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源,并以此为突破口分析中国目前的公权与私权关系问题,从公权力的合理定位,完善私法制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方面构建公权与私权冲突解决机制。
关键词公权私权城市房屋拆迁作者简介:李化伟,沈阳师范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67-01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他的这条“经验论”告诉我们,公权力的强烈扩张性决定了公私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房屋拆迁中这种冲突体现的尤为激烈,基于此,本文以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为视角,对其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化解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亦称“公权力”,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制度化与法律化的体现,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
房屋拆迁中的公权即我国的房屋管理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
而相对于公权的私权,则是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及经济生活中,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及国家所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具体到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就是公权,行政相对方所享有的即为私权。
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过程中,为何公权频频侵犯私权呢?1.政府在强制拆迁利益冲突中的“经济人”特性。
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中不仅拥有自己的合法利益,还积极地谋求如寻租、设租利益等种种非法利益。
在此过程中,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公权的膨胀势必造成私权的萎缩。
由此可见,利益冲突是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的必然原因。
2.法律制度不完善。
对于房屋拆迁,我国虽早有法律调整,但相关法律制度很不完善。
私权保护与公权强制的平衡——以城市私房折迁为视角
![私权保护与公权强制的平衡——以城市私房折迁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5f13b8d75fbfc77da369b108.png)
链 ,更谈不存 在完善 的公益拆迁 制
( 3 )《 城市 房 屋拆 迁 管理 条
中 国现在正 处于飞速发展和社 度 。 由于在 我 国现有体 制下 ,司法 例 》内容 有多处违法 和不合理 。比
会转 型时期 ,城市规模 急剧扩张 , 而土地资源有 限 ,居 民房屋拆迁在
机 关 审查 行 平 衡 点 行 为 的 范 围有 如没有 区分公益拆迁 和商业拆 迁 , 限 ,且其独立 性没有根本 保 障 ,面 导致两种拆 迁法律关 系混在一起 ,
好 大喜功 ,好命 令 、厌 服务 ,乐 于 了公权强制拆 迁私人房 屋的前提 即 个 突 出表 现就是政策 的 “ 失控 ”和 扮 演经济 角色。房地产 开发突显政 公共利益 。 府 官员政绩 ,是政府 的形象工程 之
一
“ 越位 ” ,特别是在 计划经济 时代
( 2) 《 城市 房屋 拆 迁管 理条 里 ,政府几 乎完全依 靠政策指令 治
迁法 律关系进行 不文 明执 法 ,侵犯 府公 权力 的行使 需有法律 依据 ,若 私人财产权 易受到侵 害 。拆迁 补偿
私权 利 ;开发地 产商与某 些地方政 法 律对政府行使 公权力 的规制有缺 不公 平 ,拆迁 补偿是 对公 民个人 财
府合谋 ,打着公 共利益 的幌子谋 己 陷 ,公权力就会像 脱缰 的野马难 以 产牺 牲 的合理 回应 。程序不正 当 , 之 利 益 而 非 法 剥 夺 被 拆 迁 人 的权 控制 ,就会践 踏私人 的田地 。而且 根 据 《 城市房 屋拆迁 管理条例 》, 利 ;房屋所有权 人在利益诉 求渠道 实践 中房屋拆迁 依据 的就 是 《 城市 在建 设项 目立 项直到 申领拆迁许 可 不通 畅的情况下 ,采取非 理性方式 房屋拆 迁管理条 例 》。可 以发现 以 证 以前 ,拆迁 人无需 向被拆迁 区域 “ 保卫 家 园” ;司法作 为解 决社会 下 问题 : 矛 盾 、寻求 公 平 正 义 的最 有 效 手 的居 民公告 ,居 民在 毫不知情 、没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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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随之而来的房屋拆迁工作成为了重要的内容。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行程序的失当以及中国传统的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加上对公共利益名义的滥用。
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目前仍处于无序状态,大量的违法拆迁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使公私权二者由冲突转为和谐,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公权,保护私权,提升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以此来完善我国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和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概述(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是指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他们相互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多方利益,既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关系到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落实,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乃至参与。
其中,以保证拆迁行动的顺利进行。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拆迁这种民事行为为基础,同时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干涉为后盾,这种特殊性使房屋拆迁关系到城市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这样一来,一方面有关行政机关与拆迁当事人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如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等。
另一方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于补偿安置及拆迁期限等问题通过平等协商的解决,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序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和服务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行政机关有必要对拆迁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通过拆迁活动的行政许可来规范城市拆迁活动的有序进行,这样行政机关就和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就形成了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颁发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纠纷政府征地与公民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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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政府征地与公民权益的平衡拆迁是指政府依法收回或者征用城市或农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以实施城市化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为目的。
然而,由于拆迁涉及到公民的利益,难免会引发一些纠纷和争议。
因此,在进行拆迁过程中,政府应该与公民的权益取得平衡,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合法和顺利进行。
首先,政府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来规范拆迁行为。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等细则,避免因为拆迁过程中的不确定和漏洞造成纠纷。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以保证他们的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政府应当与公民进行有效的对话与协商。
在进行拆迁工作时,政府部门应与被拆迁群体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尊重他们的意见与需求。
政府可以设立相关的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公民的问题和诉求。
此外,政府还可以与专家学者、公益组织和法律团队等组织开展合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确保公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
在进行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群体合理、公正的补偿。
这包括对被拆迁财产的评估和赔偿,以及对财产所有者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措施。
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四,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监察机构,负责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拆迁进行违法活动。
政府还应当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及时调解和处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拆迁纠纷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应当与公民取得平衡,确保拆迁的公正、合法和顺利进行。
政府应该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与公民进行有效的对话与协商、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拆迁工作和公民权益的平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冲突为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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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 工程 需要 库 区人 民迁 离 故 土 等 等 。本 文仅 以强
制拆 迁 与私 权利 的 冲突 类 型 为 限来 阐 明行政 公 权 力 与 私 权 利 的 冲 突 问 题 。 在 这 样 的 对 立 与 冲 突 中 , 制拆 迁不 仅侵 犯 了公 民 的 自由决定 权 , 这 强 即
规 定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或 享 有 权 利 人 , 有 自 己 这 具 样 行 为 或 不 这 样 行 为 , 要 求 他 人 这 样 行 为 或 不 或 这 样 行 为 的 能 力 或 资 格 J 。 权 力 都 具 有 扩 张 ( 眦’ 性 , 政 公 权 力 尤 其 明 显 , 本 身 具 有 扩 张 与 被 滥 行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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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3期 总第 2 7期
湖北行政 学院学报
J un lo b i miir t nI si t o ra fHu e Ad ns ai n tue t o t
No. 2 0 3, 0 6
Ge e a . 7 n r lNo 2
・
管理研 究 ・
行 政 公 权 力 与 私 权 利 的 冲 突 与协 调
以强 制 拆 迁 所造 成 的 冲 突 为视 阈
王 桂 云
( 建师 范 大学法 学 院 , 建 福 福 福 州 300 ) 50 7
[ 作者简介】 王桂云(9 9 , 黑龙江鸡西人, 17 一) 女,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 究生, 主要研究方 向
拆 迁 者 的 财 产 权 、 存 权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发 的 生 引
从强制拆迁来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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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强制拆迁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近年来,政府强制拆迁所引发的政府与公民的冲突事件层出不穷。
通过对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死亡事件进行分析,了解我国现在政府拆迁所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深入的分析暴力执权和暴力维权存在的原因,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深入解析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最终来分析和了解怎样处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
关键词:强制拆迁;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在我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
我认为,国家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
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总的来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又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
从作用方式来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依存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大组织产生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
因此,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力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
另一方面,国家权利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
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制约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力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
[1]因此,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国家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国家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躏人民的权利,那么国家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从强制拆迁看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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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拆迁看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和平衡在城市化过程中,由城市拆迁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冲突不断,折射出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民主制度建设的脱节,如何规制无边界的公权,维护合法私权,进而确立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机制,关系到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标签:拆迁;权利;权力;冲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地方方才休止。
”〔1〕几年来不断发生的强拆案件,折射的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化和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公权与私权的平衡问题。
在私权利日益觉醒的今天,公权仍然保持较大的干预和管制力量,必然形成尖锐的矛盾冲突。
一、公权与私权的概念私权,是与公权对立的一种权利。
它是指社会全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各个方面权利的总称。
私权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以非法人身份来进行民事活动的国家本身也可以享有私权。
私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很多方面。
公权是由国家依法赋予,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谋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国家强制权力。
因此,作为由国家赋予的公权必然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公共性和不平等性。
〔2〕公权来源于公民部分私权的让渡,用来维护全社会的福祉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因此,公权具有公共性的特性,也就注定了,来自于公众的公权理应为公众的利益服务。
公权从本质上讲是服务于私权社会的,政府之所以拥有最高权力是必须保护公民保留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的权利为前提的。
当公民的私权被公权侵犯,公权就丧失其存在的合法性。
二、从城市拆迁看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原因(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宜黄拆迁自焚案后,有篇网文震惊网络,自称政府工作人员的作者的意思是其强拆是为了城市建设的公共利益,表示广大群众无法理解其工作。
很多强拆事件中,当地的政府机关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的。
但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拆迁何以遭到群众如此激烈的反抗?“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在法律中,除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涉及公共利益规定的法律有56件102个条款,涵盖7个法律部门。
初探我国城市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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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城市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
周东虎
【期刊名称】《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近年来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
虽然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但是城市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仍然层出不穷。
笔者认为,导致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在于新条例虽然明确拆迁主体,但实践中公权力缺乏有效监管,法规不健全,黑社会势力介入拆迁活动等,致使抗拆迁血案频发。
本文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权力、私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为线索,找出了城市拆迁中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矛盾冲突的根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
【总页数】2页(P103-104)
【作者】周东虎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冲突为视阈 [J], 王桂云
2.权利冲突的解决——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思考 [J], 万志
红;张正利
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浅析"暴力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J], 傅玉萍
4.论我国征地与拆迁制度现状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 [J], 赵程
5.初探我国城市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 [J], 周东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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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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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第21卷总第167期SHANDONGJUSTICE一、我国关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立法规定(一)我国宪法中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立法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使得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地的农民和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因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受到的损失在宪法层面得到保护。
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这些规定都表明,公民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
①同时以上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实行;第三,给予补偿,三者缺一不可。
(二)我国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一般立法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其中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管理条例》属于位阶最高的规定,事实上在房屋拆迁的实际运做中,各地也是依照该条例来制定其地方性规章进行房屋拆迁。
该条例于1999年出台,2001年进行了修订,较之1999版规定有以下变化:其一,立法理念的调整。
新条例关注对拆迁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在立法目的上,1999年条例第1条规定:“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而新条例则、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其二,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应有的法律地位。
新条例将被拆迁人解释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而1999年条例将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放在同一个法律主体位置上,其结果导致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没有获得应有的保护。
论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_1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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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公共利益和征收权为核心,漠视了个人利益的保障,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过分失衡。
因此被征地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冲突频发,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征地补偿制度严重影响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影响人数庞多的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影响大局的稳定。
因此,如何合理的制约征收权,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发展,成为现实的重要课题。
一、利益平衡的法学理论分析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利义务平衡,也表现为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即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1] 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方。
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
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权利补救以及行政权的监督。
[2] 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要利用“利益平衡法”,对各种冲突着的利益进行比较、做出评价,并进行选择,使各种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征地补偿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观念。
084一方面,征地补偿的逻辑前提在于行政机关征收权的行使,即无需土地权权属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土地;另一方面,基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要求,国家必须公平补偿相对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害。
新拆迁条例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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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作者:毛姗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因大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而强制拆迁,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日益严重。
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出台,其出台的过程堪称曲折,共经历了四年的酝酿、两次全国性公民讨论,且汇总了超过十万条意见。
基于此,本文将以新拆迁条例的变化内容为依据,阐明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对立统一关系,分析新条例中两者相互博弈之表现,并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寻得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和谐。
关键词行政公权力被拆迁人利益博弈作者简介:毛姗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51-02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因暴力拆迁而引发的群体事件的报道的不断增多,由此所带来社会思考也不断深入。
从法律上来看,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其内容的缺陷使现实中的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有法有据”,也使执法部门可以轻松避开《宪法》和《物权法》,导致各地发生的恶性拆迁事件屡见不鲜。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上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等五方面进行规定,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但通过法理分析、行政法原理的理解及该条例与前两次征询意见稿的内容变化上看,更为根本的是政府公权力的行驶与拆迁当事人私权利保障之博弈。
一、新拆迁条例的诞生与变化(一)新拆迁条例诞生的曲折历程90年代初期,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开始不久,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拆迁条例),由于国有单位多是城市建设的主体,所以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国务院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拆迁条例进行了修改,但是仍未区分拆迁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而且运作模式没有变化,仍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批准许可,批准后实行拆迁,发生纠纷时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则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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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