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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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的3种措施: (1)普遍性地或依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量,限制 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2)依据 企业所创外汇收入的数量,通过限制其获得外汇的要求,限制 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3)限制 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
(三)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使缔 约国另一方国民享受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同等权利。 绝大多数投资条约都规定,缔约国一方的投资及与投资 有关的活动,至少必须得到东道国给予另一国国民与公 司的投资同等优惠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基于维护公共安 全、公共秩序、 国民健康或道德
条件。 5、促进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合作。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的宗旨、地位与组织形式
鼓励在机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投资,特别是向发展
宗旨
中国家成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
活动
完全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有签订合同、取得和处
地位
分动产与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能力,也享有通常国际
组织所能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组织形式
实行三级组织管理结构:理事会、董事会和总裁
(二)机构的投资担保与投资促进业务
——机构的投资担保业务:
1、机构承保的四种非商业性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 约险、战争与内乱险 2、合格投资 3、合格投资者 4、担保合同与代位 5、共保与分保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的例外
国家联盟或如关 税同盟、共同市 场、自由贸易区
等优惠例外
缔约一方根据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或其他有关税收问 题的协议而给予第三国投
资者的优惠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分歧
仅限于条约中的实 体法内容
还是可以扩及到 涉及争端解决的
程序法内容
三、投资安全与汇兑保证
(一)保护投资安全
征收与国有化条款: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 领土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或国有化,或效果等同于征收或 国有化的措施,除非符合所有下列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 照国内法律程序和相关正当程序;非歧视性;给予补偿。
二、投资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一)公平公正待遇
具体含义是什么? 是一项单独的标准 还是包含和它一并 出现的其他内容?
与习惯国际法上最 低国际法待遇标准
是什么关系?
分歧
与投资条约中的其 如何解释和适用公 他条款是什么关系? 平公正待遇标准?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相同方式对待外 国人,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它是一种有 确切标准可循,含义相对明确的待遇。
分歧:国民待遇是否应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 ——随着投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准 入前(pre-establishment)国民待遇的条约实践开始出现 并有逐步扩展的趋势。
准入前国民待遇可划分两类:
一类是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即虽然将国民待 遇扩及准入前阶段,但东道国对于自由化的程度和 步伐以及准入条件保留某种程度的控制权。 另一类是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即除了通过负 面清单的方式保护某些产业及活动外,准入阶段给 予国民待遇的承诺原则上扩及所有的外国投资者。
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
参考资料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史晓丽: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德) 鲁道夫·多尔查, (奥) 克里斯托弗·朔伊尔编,祁欢, 施进译:国际投资法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 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三)协议的意义
——对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多边贸易体制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纳入多
边管制的轨道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之所以与国际直接投资密 切关联,不仅因为服务贸易与投资有密切关系,更因为国际 服务贸易的第三种主要方式,即商业存在,是以直接投资方 式来提供的服务。 —— 一般性义务: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则 ——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本章思考题
1.试述投资条约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及其与国际法标 准之间的关系。
2.试评投资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及准入前国民待遇。 3.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功能。 4.试论TRIMs协议对于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意义。 5.试述国际投资协定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
MIGA的重大意义
1、为消除国际投资者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的顾虑,发 挥了重要作用。
2、有助于改变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时相对于发 达国家投资者的劣势地位,有力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 资本互动。
3、MIGA担保的投资项目具有突出的促进东道国发展的性质。 4、为不同国籍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获得承保创造了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及意义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及意义
1981年,世界银行新任总裁克劳森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 基 金 组 织 联 合 年 会 上 倡 议 建 立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 以改善各国投资环境,促进机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资本流 动,尤其是促进生产性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这一倡议 得到各国积极响应,经广泛协商,世界银行理事会于1985 年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即《汉城公约》。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国际法 制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和发展趋势, 重点阐释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待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以及WTO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 规定。
• 本章教学重点: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MIGA的业务、 TRIMs协议
• 本章教学难点:准入前国民待遇、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和 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一、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
从参与缔结条约的成员方数量来看,可分为双边投资条约 和多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条约又可以分为区域性投资协定 和全球性投资条约。 在国际实践上,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美国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二是双边投资协定。而 双边投资协定又可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和联邦德 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分歧:仲裁实践中对间接征收范围的宽泛解释 投资条约对征收的三种立法模式
(二)汇兑保证
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自由兑换成外币, 自由移转或汇回本国。
投资争端解决
四、投资争端解决
东道国与投资者 之间的争端
友好协商 当地行政与司法救济
国际仲裁
缔约国双方关于 条约解释与适用
的争端
谈判
提交条约规定的特设仲 裁
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3条第4款的两种措施
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11条第1款的3种措施
列举式(五种)
第一类,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两种措施: (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 (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 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一)协定的由来:乌拉圭回合谈判 (二)协定的适用范围和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
2、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概括式
列举式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国民待遇原则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三)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使缔 约国另一方国民享受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同等权利。 绝大多数投资条约都规定,缔约国一方的投资及与投资 有关的活动,至少必须得到东道国给予另一国国民与公 司的投资同等优惠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基于维护公共安 全、公共秩序、 国民健康或道德
条件。 5、促进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合作。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的宗旨、地位与组织形式
鼓励在机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投资,特别是向发展
宗旨
中国家成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
活动
完全的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有签订合同、取得和处
地位
分动产与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能力,也享有通常国际
组织所能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组织形式
实行三级组织管理结构:理事会、董事会和总裁
(二)机构的投资担保与投资促进业务
——机构的投资担保业务:
1、机构承保的四种非商业性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 约险、战争与内乱险 2、合格投资 3、合格投资者 4、担保合同与代位 5、共保与分保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的例外
国家联盟或如关 税同盟、共同市 场、自由贸易区
等优惠例外
缔约一方根据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或其他有关税收问 题的协议而给予第三国投
资者的优惠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分歧
仅限于条约中的实 体法内容
还是可以扩及到 涉及争端解决的
程序法内容
三、投资安全与汇兑保证
(一)保护投资安全
征收与国有化条款: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 领土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或国有化,或效果等同于征收或 国有化的措施,除非符合所有下列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 照国内法律程序和相关正当程序;非歧视性;给予补偿。
二、投资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一)公平公正待遇
具体含义是什么? 是一项单独的标准 还是包含和它一并 出现的其他内容?
与习惯国际法上最 低国际法待遇标准
是什么关系?
分歧
与投资条约中的其 如何解释和适用公 他条款是什么关系? 平公正待遇标准?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相同方式对待外 国人,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它是一种有 确切标准可循,含义相对明确的待遇。
分歧:国民待遇是否应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 ——随着投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准 入前(pre-establishment)国民待遇的条约实践开始出现 并有逐步扩展的趋势。
准入前国民待遇可划分两类:
一类是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即虽然将国民待 遇扩及准入前阶段,但东道国对于自由化的程度和 步伐以及准入条件保留某种程度的控制权。 另一类是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即除了通过负 面清单的方式保护某些产业及活动外,准入阶段给 予国民待遇的承诺原则上扩及所有的外国投资者。
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
参考资料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 史晓丽: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德) 鲁道夫·多尔查, (奥) 克里斯托弗·朔伊尔编,祁欢, 施进译:国际投资法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刘笋: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若干重要法律问 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三)协议的意义
——对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 ——多边贸易体制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纳入多
边管制的轨道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之所以与国际直接投资密 切关联,不仅因为服务贸易与投资有密切关系,更因为国际 服务贸易的第三种主要方式,即商业存在,是以直接投资方 式来提供的服务。 —— 一般性义务: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则 ——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本章思考题
1.试述投资条约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及其与国际法标 准之间的关系。
2.试评投资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及准入前国民待遇。 3.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功能。 4.试论TRIMs协议对于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的意义。 5.试述国际投资协定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
MIGA的重大意义
1、为消除国际投资者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的顾虑,发 挥了重要作用。
2、有助于改变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时相对于发 达国家投资者的劣势地位,有力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 资本互动。
3、MIGA担保的投资项目具有突出的促进东道国发展的性质。 4、为不同国籍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获得承保创造了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及意义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及意义
1981年,世界银行新任总裁克劳森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 基 金 组 织 联 合 年 会 上 倡 议 建 立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 以改善各国投资环境,促进机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资本流 动,尤其是促进生产性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这一倡议 得到各国积极响应,经广泛协商,世界银行理事会于1985 年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即《汉城公约》。
第十一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定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投资的国际法 制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地介绍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和发展趋势, 重点阐释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待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 约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以及WTO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 规定。
• 本章教学重点: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MIGA的业务、 TRIMs协议
• 本章教学难点:准入前国民待遇、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和 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一、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
从参与缔结条约的成员方数量来看,可分为双边投资条约 和多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条约又可以分为区域性投资协定 和全球性投资条约。 在国际实践上,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美国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二是双边投资协定。而 双边投资协定又可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和联邦德 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分歧:仲裁实践中对间接征收范围的宽泛解释 投资条约对征收的三种立法模式
(二)汇兑保证
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自由兑换成外币, 自由移转或汇回本国。
投资争端解决
四、投资争端解决
东道国与投资者 之间的争端
友好协商 当地行政与司法救济
国际仲裁
缔约国双方关于 条约解释与适用
的争端
谈判
提交条约规定的特设仲 裁
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3条第4款的两种措施
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11条第1款的3种措施
列举式(五种)
第一类,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两种措施: (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 (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 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一)协定的由来:乌拉圭回合谈判 (二)协定的适用范围和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不适用于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
2、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被禁用的投资措施
概括式
列举式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国民待遇原则
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